岩土工程勘察重点复习进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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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1:
5000属小、中比例尺测绘;
(2)初步勘察阶段1:
10000~1:
2000,属中、大比例尺测绘;
(3)详细勘察阶段1:
2000~1:
200或更大,属大比例尺测绘。
三.精度:
工程地质测绘的精度系指在工程地质测绘中对地质现象观察描述的详细程度,以及工程地质条件各因素在工程地质图上反映的详细程度,为了保证工程地质图的质量,工程地质测绘的精度必须与工程地质图的比例尺相适应。
1.观察描述的详细程度是以各单位测绘面积上观察点的数量和观察线的长度来控制的。
通常不论比例尺多大一般都以图上的距离为2~5cm有一个观察点来控制,观测点可不必均匀布设。
当天然露头不足时,必须采用人工露头来补充,所以在大比例尺测绘时,常需配合有剥土,探槽,试坑等探坑工程。
2.为了保证工程地质图的详细程度,求工程地质条件各因素的单元划分,相应比例尺在图纸上大于2mm者应反映在图上。
为了保证各种地质现象在图上表示的准确程度,在任何比例尺的图上,建筑地段的各种地质界线(点)在图上的误差不得超过3mm其他地段不应超过5mm。
所以实际允许误差为上述数值乘以比例尺的分母。
3.野外编录砂土及粘性土应主要描述内容
砂土:
颜色;
颗粒级配;
颗粒形状和矿物成分;
湿度;
密实度;
层理特征
粉土和粘性土:
稠度状态;
包含物;
致密程度;
四.常用取土器(适用范围),土样等级
1.取土器:
1.类型:
2.适用范围:
贯入式:
一般适用于采取相对较软的均匀细粒土
具体见:
P-47,表3—7.
回转式:
可采取较坚硬、密实的土类以至软岩的样本。
单动式取土器适用于软塑~坚硬状态的粘性土和粉土、粉细砂土,汝阳质量Ⅰ~Ⅱ级:
双动式取土器适用于硬塑~坚硬状态的粘性土、中砂、粗砂、砾砂、碎石土及软岩,土样质量亦为Ⅰ~Ⅱ级。
二:
土样等级:
“不扰动土样”或“原状土样”的基本质量要求是:
(1)没有结构扰动。
(2)没有含水量和孔隙比的变化。
(3)没有物理成分和化学成分的改变。
五.场地取水数量及稳定剂
六.岩土工程勘察等级的确定方法(各因素的评判内容)
岩土工程勘察的等级,是由工程安全等级、场地和地基的复杂程度三项因素决定的。
一.工程安全等级:
工程安全等级
工程的规模和特征
破坏后果
一级
重要工程
很严重
二级
一般工程
严重
三级
次要工程
不严重
2.场地复杂程度等级:
场地复杂程度等级是由建筑抗震稳定性、不良地质现象发育情况、地质环境破坏程度、地形地貌条件和地下水等五个条件衡量的。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地形地貌复杂;
(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3.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3.地基复杂程度等级:
4.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甲级:
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
乙级:
除勘察等级为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
丙级:
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
七.建筑物勘察
(总钻孔数量(取土孔和原位测试孔数量)、钻孔深度(控制性钻孔及一般性钻孔))
1.初步勘察阶段:
1.钻孔深度:
按下表确定
工程重要性等级
一般性勘探孔
控制性勘探孔
一级(重要工程)
二级(一般工程)
三级(次要工程)
≥15
10~15
6~10
≥30
15~30
10~20
注:
①控制性钻孔:
满足场地稳定性评价和沉降验算的钻孔)
②一般性钻孔:
探明地基各岩土层分布规律、各岩土层的工程性质及地基强度的钻孔
当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①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
②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
③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如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等)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
④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
⑤对重型工业建筑应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
2.总钻孔数量(取样及原位测试要求):
①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1/4~1/2;
②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
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个。
3.钻孔间距:
按下表确定,局部异常地段应予以加密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
勘探线间距
勘探点间距
一级(复杂)
二级(中等)
三级(简单)
50~100
75~150
150~300
30~50
40~100
75~200
①表中间距不适用于地球物理勘探
②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总数的1/5~1/3且每一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点。
4.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
②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
③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④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
对土质地基应符合下列各条的规定。
2.详细勘察阶段: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②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③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④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⑤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⑥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
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⑦(不记,仅了解)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压力p0≤0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0.5~1.0倍基础宽度;
⑧(不记,仅了解)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⑨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⑩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
⑪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
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桩基础勘察的要求。
2.总钻探数量(取样及原位测试要求):
①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
②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③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④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二级(中等复杂)
①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②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③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④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
八.泥石流勘察(勘探线及勘探点布置)
1.勘探工作量的布置(很重要,书上没有)
1.控制性勘察阶段:
①应沿泥石流主流线布置一条贯穿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的主勘探线;
②在形成区和堆积区各布置一条横向勘探线;
③在流通区,小型泥石流布置一条横向勘探线,中型及大型泥石流布置2~3条横向勘探线;
④横向勘探线位置宜选择在泥石流体较厚的地带;
2.详细勘察阶段:
形成区和堆积区应在主勘探线两侧增布辅助勘探线,勘探线间距宜为60m~120m,应视泥石流平面宽度、防治工程等级和地质环境复杂程度而定;
当泥石流需要治理时,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线应沿拟设治理工程支挡线布置,对于拟设的排水构筑物位置,应增布勘探线;
3.每条勘探线上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
纵勘探线上勘探点点距宜为50m~100m,在流通区可取大值,形成区和堆积区宜取小值;
横向勘探线勘探点点距宜为40m~60m,可能的治理工程支挡线处宜适当加密;
4.土样采集数量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流通区及坡面泥石流形成区土样采集数量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