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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船闸通航管理的相关单位应当遵循为航运服务的原则,做到科学管理、定期保养、计划维修 

,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航能力,为船舶过坝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船闸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职责

(一)负责协调沙溪口水电厂发电与航运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协调并公布船闸运行方式的调整方案。

第六条 福建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职责

(一)负责船闸通航技术标准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船闸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三)参与协调船闸运行方式的调整。

第七条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 

)职责

(一)合理利用沙溪口水电站水资源,确保船闸的正常运行;

(二)参与协调船闸运行方式的调整,并组织福建沙溪口水力发电厂实施。

第八条 沙溪口水电厂职责

(一)设立船闸通航运行机构,具体负责船闸的运行和养护;

(二)组织制定船闸运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

(三)负责执行船闸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四)负责船舶过坝的组织管理,包括登记、编组(队)、调度指挥;

(五)与xxx有限公司调度部门共同编制船闸年度运行方式调整方案,并根据批复的运行方式负责向省电力有限公司调度部门报送船闸通航运行申请。

(六)负责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的航道、停泊点以及助航标志、安全标志 

的养护和管理;

(七)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和年度总结 

报告;

(八)制定船闸的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器材;

(九)负责在泄洪前及时向地方海事管理 

机构和等候过坝船民通告出库流量。

第三章 过坝管理

第九条 在正常情况下,沙溪口水电厂船闸应确保每天通航时间不少于22小时。

当入库流量小于通航所需的流量,不能满足通航要求时,沙溪口水电厂根据水资源综合利用 

的原则,编制船闸运行方式的调整方案(日分时段、隔日或隔几日通航等运行方式)。

运行方式的调整方案经省经贸委协调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船舶过坝应当遵循满闸放行的原则,在过坝船舶少,船舶未能满闸时,船舶等候过坝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小时。

第十一条 船舶过坝原则按到港先后次序安排。

对客班轮、紧急军事运输船 

、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海巡航政运政艇、鲜活货船及重点紧急物资运输船应当优先安排过闸。

装载危险品的船舶要提前5小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依法批准后在指定区域停泊,并安排单独过闸。

第十二条 上、下游码头停泊区供过坝的船舶停靠。

引航道内的引桥可供已编好队等待过坝的船舶临时停靠。

工作码头供执行任务的海巡航政运政艇和沙溪口水电厂工作船舶停靠,其他船舶不得擅自停靠。

第十三条 船闸通过的最大船队为一顶二驳300吨级标准船队,其最大尺度为87m×

9.2m×

1.3m(长×

宽×

吃水深),船闸通航净空 

高度为5.5米。

第十四条 船闸上游水库最高通航水位 

为88.00米(黄零基准面 

,下同),最低通航水位为84.5米;

下游最大通航流量为3000立方米/秒,下游最高通航水位为72.6米、最低通航水位为63.3米。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过坝

(一)七级以上大风或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

(二)收到强烈地震预报 

,可能危及船闸安全;

(三)船闸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故障,危及通航安全;

(四)预计出库流量超过每秒3000立方米;

(五)特大暴雨 

(六)上、下游漂浮物影响过船建筑安全 

运行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沙溪口水电厂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等候过坝的船民通告。

第十六条 在防洪期间,沙溪口水电厂应当做好船闸防洪安全及设备保护等工作。

第四章 船舶过坝程序

第十七条 上、下游来往的船舶应当先向停泊区值班调度人员发出靠泊信号,经准许后方可在指定的停泊区停靠。

第十八条 过坝的船舶停靠就位后,到停泊区值班调度点,由值班调度排挡编组(队),按顺序等候过坝。

值班调度人员对等候过坝船舶应当根据船型尺寸进行排档编组。

第十九条 船舶应当按照船闸显示的信号(红灯表示禁止航行,绿灯表示允许航行)进出船闸。

严禁抢进抢出、避免碰撞闸门及闸墙。

第二十条 船舶不得堵塞闸口和引航道,禁止在引航道内滞留和抛锚。

第五章 通航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不得过坝

(一)船舶无证或不适航 

的;

(二)未按规定配足持适任证书技术船员的;

(三)机械有故障尚未排除,影响通航安全的;

(四)船舶严重漏水的;

(五)超载、超长、超宽、超高、超深或其它超过船闸设计限定标准的;

(六)装载危险物品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船舶过坝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调度运行管理,按照先出闸后进闸的原则,以安全航速 

航行,过闸过程中船员应当始终坚守岗位,密切注视闸室水位涨落和系缆情况;

船舶应当按导航标标示的范围内航行,不得驶入禁航区 

域及泄洪主流水域;

(二)进入闸室后,不得超过安全停靠线系泊;

不得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三)严禁在引航道和闸室内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抛弃砂石、泥土和其他杂物;

(四)不准在闸室内上、下任何人员或装卸货物,不准在闸墙爬梯上系缆和闸室内抛锚;

(五)不得在闸墙上涂写或钩捣闸门;

(六)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应当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在指定的位置停靠。

第二十三条 不得在船闸通航管理区内采挖和装卸砂石、泥土、捕鱼、炸鱼、游泳、设置渔网及其他碍航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在船闸通航管理区内兴建码头、桥梁、渡口、栈桥、抽排水站,不得架设电线、铺设水下电缆、管道。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移动、破坏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 

发现助航和安全标志移动、损坏、灯光熄灭,应及时报告沙溪口水电厂或航道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船闸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器材、抢险工具等所需物资。

对船闸所有建筑物、闸阀门、机电设备、助航及通讯等专用设施必须认真保护。

对关系枢纽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部位,船闸运行管理机构要设置明显标志和装置。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船闸通航管理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时,沙溪口水电厂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 

机构。

第六章 保养与检修

第二十七条 沙溪口水电厂应配备专业维修人员,建立健全保养维修制度,对船闸及其设备应当经常进行保养、维修,保持良好的技术工况。

第二十八条 船闸应当进行定期保养,定期保养分为一级和二级。

一级保养(为期1天):

在经常性保养的基础上,每季度保养一次,着重对机电设备、充泄水系统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工作。

二级保养 

(为期3天):

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部件、机电设备、充泄水闸阀门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更换易损零部件。

在进行二级保养时,不再安排本季度的一级保养。

第二十九条 船闸应定期进行维修,维修分为岁修、大修和抢修。

(一)岁修:

船闸每年一次进行局部区段的检修。

岁修停航期不超过20天。

进行岁修时,不再安排本季度的`一级保养和本半年的二级保养。

(二)大修:

船闸停航抽水全面进行检修,周期为三年。

大修停航期不超过60天。

大修年份不再进行岁修。

(三)抢修:

沙溪口水电厂对船闸突然发生异变或损坏,影响正常通航时,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

若造成断航,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由地方海事机构发布停航通告。

第三十条 船闸的岁修、大修时间应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枯水期进行。

沙溪口水电厂对船闸进行岁修或大修,应当事先向省经贸委报告,由省经贸委协调有关单位后执行,并由地方海事机构发布停航通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过坝船舶未遵守本规定,造成船闸损坏的,相应的船公司或船民应对沙溪口水电厂依法给予赔偿。

沙溪口水电厂未履行本规定职责,造成船闸断航的,给船公司或船民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船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闸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闸的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的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闸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闸实行统一管理,各船闸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闸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闸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闸管理

第五条船闸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闸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

(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闸大修方案;

(四)对新建船闸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

参加船闸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闸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船闸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二)负责编报船闸年度计划;

(三)负责船闸修理工作的检查验收;

(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管理费的征收、解交工作;

(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

(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闸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闸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

(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

(二)掌握船闸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

(三)掌握船闸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熟悉常过船闸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船闸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九条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有关船闸的勘测、设计、施工、运行、大中修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日常水位变化、建筑物稳定性的观测记录等,应分类整理,归档备案。

第十条船闸管理所(处、站),应本着精简的原则,配备人员,其编制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一条船闸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船闸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船闸区域,并办理相应的登记、领取证书、设标定界。

有关文件应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在船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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