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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其他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派遣制度申请行政许可;

(2)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二、劳务派遣用工范畴

1、用工范围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用工比例

用工单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此处需要注意的一个要点是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三、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1)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而不是用工单位的员工,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2)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如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若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涉税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2x〕47号)规定:

a.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6%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b.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针对劳务派遣,分为一般计税方式和差额计税方式,对于一般计税的按照正常的销售额和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按照差额的(全部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依据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发票开具中,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a.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b.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x年第45号)的规定,并根据业务描述,应在开具发票时,选择“*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2)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x年第55号)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

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x〕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个人所得税

《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2x年第52号)针对建安业跨省异地工程工作人员个税作出了相关规定,就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用工单位

(1)两种不同形式的税前扣除方式

《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x年第34号)将劳务派遣分为两种形式,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前扣除规定:

一种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另一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2)外聘研发人员加计扣除口径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2x年第40号)明确指出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形式,将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且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一、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之法律区别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一种另类的用工方式,。

用人不用工、用工不用人。

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而言,人是我的人(员工),但不在我这里干活;

对于用工单位而言,不是我的人(员工),但在我这里干活。

劳务派遣受《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制,这是基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因此需要国家对劳动者给予特别保护,虽然劳动合同法冠以合同法的名称,但其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质,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法存在不同,比如责任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是由平等地位的商主体之间订立的,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其受《合同法》规制。

(三)名为外包,实为派遣的规制

正是由于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不同,因此有些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劳务派遣改名为劳务外包来规避责任,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四)如何区别劳务外包、劳务派遣

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是否有管理关系。

这是关键的区别,如果用工单位直接管理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受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则被认定为劳务派遣,否则会被认定为劳务外包。

(202x)渝0106民初98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直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按照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形式进行劳动。

而劳务外包中,劳动者不直接受发包方管理,由承包方安排劳动时间和形式(202x)黔03民终429

2、429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最根本的区分是劳动者管理主体不同,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2、合同标的不同

(202x)渝0106民初98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力,标的指向“人”。

而劳务外包中发包方是根据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费用,购买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标的指向“事”。

(202x)京0102民初816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劳务外包服务协议约定的是完成的“工作量”,结算方式是以“工作量”来衡量,而劳务派遣协议是以人数来结算。

除了前述两点外,还要结合员工岗位的性质比如是否固定、是否长期、是否固定、用工范围、款项结算方式等予以综合确定。

二、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税收、社保区别

对于劳务外包而言,其与正常的业务合同在税收、社保上并没有多大区别。

但对于劳务派遣而言,无论是税收还是社保,有其特殊的规定。

(一)税收

1、增值税

财税【202x】

47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简言之,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对具体计税方法有选择权。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则按税率6%、全额开具专票;

如果选择差额计税,则按差额、征收率5%开具专票(差额其实质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派遣费用)。

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对具体计税方法也有选择权。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则按全额,征收率为3%开具专票;

如果选择差额计税,按差额、征收率为5%开具专票。

相较于劳务派遣公司如何开票的规定,劳务外包公司开票简单多了,要不适用税率6%、要不适用征收率3%,不存在适用征收率5%的情形。

2、企业所得税

国税【202x】

34号文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社保处理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保缴纳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这是因为劳务派遣公司和被派遣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但考虑到跨地区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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