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法规自考复习资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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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部分专业可设丙级。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P26)
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和暂定级(P117)
9)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第1章建设法规概述
1.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P1)
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p1)
3.我国建设法规立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P4-5)
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
3)
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4.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组成:
⑴法律。
⑵建设行政法规。
⑶建设部门规章。
⑷地方性建设法规。
⑸地方建设规章。
其中,建设法规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往下法律效力越低。
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规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视为无效。
(P5-P6)
5.建设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
5.降低资质等级、吊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P9
6.建设行政处罚的程序为:
1.简易程序2一般程序3听证程序P9
7.合议庭的成员,应该为3人以上的单数。
P17
8.建设法规体系的建立,是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P19)
9.法规体系的构成,即建设法规体系采取的结构形式。
建设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法规组成的,他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的是梯形结构。
第2章城乡规划法(2008.1.1施行)
1.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P21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3.城乡规划包括:
4.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P21-22
1)城乡统筹、合理发展的原则;
2)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3)关注民生,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4)规划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5)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6突出特色的原则
.城乡规划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城乡规划、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22
6.总体规划考虑的期限: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考虑的期限一般为20年。
同时还应提出近期建设计划,其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P24
7.“一书两证”: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P32
8.控制性详细规划:
是指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P25
9.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10.四线:
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
黄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蓝色,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
紫色,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绿色。
11.P25,P28.
12.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
13.新区开发主要形式有:
新区的开发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卫星城镇的开发建设以及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
P30-31
14.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P34
15.建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三章建筑法(2011.7.1施行)
1.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P39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2.建筑活动: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P40
3.建筑许可:
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P41
4.P41
5.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P42
6.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P42-44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又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P45
8.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9.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10.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 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③具备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历史业绩)
11.建设工程发包的方式有两种: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P71
12.承包的方式包括:
总承包、联合承包、分包.P71
13.肢解发包:
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
1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P72
1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6.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7.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P72
18.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9.强监理的范围:
(由国务院规定)P73-74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
20.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
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
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
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
21.监理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
22.工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P75
23.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2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监理范围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P76
25.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6.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7.我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五类单位责任,详见P79-83
29.P84
30.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P85
3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2.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3.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34.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四方验收)
3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P86
3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P86
37.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P87
38.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39.P87
40.P87
4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