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南第1号信用保护合约修订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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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南第1号信用保护合约修订Word文件下载.docx

合约受保护债务范围为交易双方约定的参考实体的债务,试点初期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不含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务。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所开展的合约业务,包括业务开展前准备、合约业务流程、信用事件发生后结算安排、信息披露等。

合约相关结算业务具体流程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规则办理。

核心交易商备案、主协议和补充协议备案通过本所固收专区提交。

合约达成、提前终止和信用事件结算通过本所交易终端进行申报。

合约保护费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者自行协商的其他方式支付,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支付保护费的,交易双方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办理。

市场参与者通过电子邮件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的,相关文件均需盖章,并以彩色扫描件方式制作成PDF文件后发送至本所指定邮箱(szsecds@),附件超过10M的请以超大附件或网盘链接发送。

市场参与者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确保提交的电子文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指南进行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业务开展前准备

一、市场参与者要求

(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合约交易双方的投资者适当性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参考实体受保护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保持一致。

参考实体受保护的多个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一致的,以受保护债务中较高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准;

受保护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明确的,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合约交易。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合约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交易双方应当充分知悉合约的相关规则,了解合约的相关风险,根据《试点办法》和《指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否适合参与合约业务,并自行判断和承担风险。

二、核心交易商备案

(一)核心交易商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信用增进机构等经本所备案可成为合约核心交易商(以下简称核心交易商):

(1)具有较丰富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和较强的信用风险承担能力;

(2)具有相对独立的信用保护工具交易团队,建立完备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内部操作规程和业务管理制度;

(3)近3年未因重大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采取过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4)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备案成为核心交易商的,还须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对于已取得中国证监会信用衍生品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本所将直接予以备案。

其他金融机构、信用增进机构等备案成为核心交易商的,须符合其主管机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有)。

核心交易商可以与所有投资者签订合约,非核心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签订合约。

(二)核心交易商备案文件

市场参与者拟成为核心交易商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备案文件:

(1)信用保护合约核心交易商备案信息表(附件1);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3)关于符合核心交易商备案条件的专项说明(附件2);

(4)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备案文件提交方式

拟备案成为核心交易商的市场参与者可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以下简称固收专区)提交核心交易商备案文件。

固收专区可通过本所网站()或者网上业务平台(

登录固收专区办理信用保护合约相关业务时,证券公司及其他交易参与人可以使用本所会员业务专区数字证书,其他机构可申请固收专区数字证书,并在申请时选择开通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权限。

数字证书申请流程参考深圳证券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网站(

(四)备案信息变更

备案通过后需变更核心交易商备案信息的,市场参与者应通过固收专区及时向本所提交《信用保护合约核心交易商备案信息表》(附件1)。

三、签署主协议与补充协议

(一)签署主协议与补充协议

交易双方在合约达成前,应当签署主协议。

主协议为一对一签署,签署后仅在签署双方之间生效。

市场参与者为法人机构的,主协议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签署;

市场参与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非法人产品的,由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同一个管理人管理的多只非法人产品,应分别签署主协议。

交易双方可以就合约的违约情形、履约保障等相关事宜签署补充协议,也可以在进行申报时提交交易补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二)主协议与补充协议备案

交易双方签署主协议及补充协议后,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核心交易商应在上述时限内,将与交易对手签署的主协议与补充协议通过固收专区向本所进行备案。

四、经纪客户管理

证券公司经纪客户通过证券公司参与合约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经纪客户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经纪客户参与合约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建立经纪客户参与合约业务的诚信档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经纪客户参与合约业务前,对其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核查,确保经纪客户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维护信用保护合约投资者数据及相关档案,并于为经纪客户开通合格投资者相关权限的当日,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合格投资者报备”栏目上报已开通权限的所有合格投资者名单。

上述名单发生变更或新增开通权限的合格投资者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上述名单,以全量形式覆盖原同名文件上传。

证券公司还应当在经纪客户参与合约业务前,向其全面介绍合约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确保其已签署主协议、补充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

风险揭示书应当包含本所确定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见附件3)。

第三章合约业务流程

一、合约达成申报

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提交合约达成申报,经本所确认后成交,所生成的成交数据是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本所对符合形式要求的申报予以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报时间

合约的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

15-11:

30、13:

00-15:

30。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合约的申报时间。

(二)申报要素

合约达成申报要素包括:

本方证券账户、买卖方向、名义本金、参考实体、债务种类、债务特征、可交付债务种类(如有)、可交付债务特征(如有)、信用事件类型、合约起始日、约定到期日、保护费率、保护费支付方式、保护费支付路径、结算方式、约定号、补充条款等。

名义本金应当为50万元或其整数倍。

保护费率计价单位为bp,变动单位为1bp。

交易双方可在合约达成申报时查看与交易有关的声明与承诺条款、定义。

交易双方可在补充条款部分进行补充约定(包括履约保障条款、对于定义或条款内容的另行约定等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

(三)申报平台

证券公司和其他交易参与人可直接通过本所交易终端进行申报;

经纪客户委托证券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终端进行申报。

(四)申报流程

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任意一方均可发起定向的合约达成申报,另一方进行确认,本所根据交易双方的确认对符合形式要求的申报生成成交单(见附件4),成交单是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交易双方可通过交易终端“所有合约”菜单查看已达成的合约交易,并下载成交单。

交易双方提交合约达成申报前需确保已签署主协议及补充协议。

二、保护费支付

合约的保护费支付可选择按季支付约定保护费方式、季度标准保护费和前端费用相结合方式或者前端一次性支付保护费方式中的一种。

(一)按季支付约定保护费

采用按季支付约定保护费方式的,保护费支付频率为按季支付,交易双方可自行约定合约到期日、保护费支付日、保护费率等要素。

(二)季度标准保护费和前端费用相结合

采用季度标准保护费和前端费用相结合支付方式的,合约到期日为约定年份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或12月20日,合约保护费支付日为约定年份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

每个保护费支付日,买方支付整个季度的全额保护费。

合约达成后,交易双方根据交易前端费用和期初返还金额轧差进行相应的期初资金交收。

季度标准保护费应根据标准保护费率确定。

标准保护费率根据合约签订时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评级机构对参考实体的主体评级确定,主体评级AAA的为50个基点,AA+的为100个基点,其他评级或者未评级的为150个基点,同一参考实体有多个评级的,以其中最低评级为准。

交易双方商定的保护费率和标准保护费率之间的差额通过前端费用调整。

(三)前端一次性支付保护费

采用前端一次性支付保护费方式的,交易双方自行约定合约到期日和保护费率,并由买方在交易双方约定的保护费支付日一次性向卖方支付保护费。

合约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者自行协商的其他方式支付保护费。

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支付保护费的,交易双方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办理。

三、合约提前终止申报

合约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约提前终止的,交易双方应提交提前终止申报指令,由任意一方发起申报,另一方进行确认。

交易双方可通过交易终端“所有合约”菜单查找相关合约,并发起该合约的提前终止申报。

合约提前终止的,合约终止日后停止保护费积累。

交易双方应自行计算相关结算金额,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者自行协商的其他方式支付相关结算金额。

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支付提前终止结算金额的,交易双方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办理。

交易双方应在提前终止申报指令中明确提前终止相关结算金额与结算路径。

合约提前终止申报确认后(如交易双方选择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支付提前终止结算金额,则为“合约提前终止申报确认并完成结算后”),合约状态即变更为已提前终止,后续不再支持交易双方通过本所交易终端提交该笔合约的提前终止申报和信用事件结算申报。

四、风险控制指标

合约交易双方需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一)试点初期,买方需持有受保护债务或具有相关风险敞口,方可买入合约,且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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