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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实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保证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号)五、增强政府非税收入单据管理

5、政府非税收入分步归入财政估算,推行“进出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对于增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

53号)六、增强政府非税收入估算管理

、为保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提升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应进一步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督查检查体制。

一是健全财政督查体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增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平时检查的基础上,依据财政部拟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察暂行方法》(财综〔2002〕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展开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察工作。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督查专员做事处要严格依据财监

2004〕15号文件规定,增强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直接征收、就地监

缴和专项检查工作。

二是踊跃配合审计督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踊跃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审计。

三是发挥社会督查作用。

各级财政部门应编制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宣布,接受社会督查。

四是加大查处力度。

对政府非税收入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了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财政法例处罚规定进行办理外,还要依据《违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充公入进出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查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号)七、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督查检查体制

7、从2002年开始,依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对

中央单位现行的估算外资本收缴制度进行改革,推行收缴分别。

撤消

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种估算外资本账户,改由财政部门按执收单

位分别开设估算外资本财政汇缴专户,从根本上防止资本的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达政部对于深入进出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增强财政管理建议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二(三)

8、深入“进出两条线”改革后,各部门一定严格履行国务院有

关规定,将罚充公入、行政性收费和估算外收入,实时足额地缴入国

库或估算外资本财政专户,禁止转移、截留资本,禁止私设过渡性收

入账户滞留不缴,禁止挪用、坐支,禁止私分或私自用于员工福利,

禁止将执收执罚权益私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

违犯上述规定的,监

察部门要严肃追查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赐予必需的

政纪处罚。

冒犯刑律的,要追查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达政部对于深入进出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增强财政管理建议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三(八)

9、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一定依据法律、行政法例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实时、足额地拨付估算支出资本,增强对估算支出的管理和督查。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一定依据估算履行。

——《估算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四十七条

10、各部门、各单位应该增强对估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许动用应该上缴的估算收入,也不得将不该该在估算内支出的款

项转为估算内支出。

——《估算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十条

11、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督查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

估算的履行;

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估算履行情

况。

——《估算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七十一条

12、全部有估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一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例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该上缴的估算收入,依据规定的估算级次、估算科目、缴库方式和限时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许拖欠。

——《估算法实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该增强对估算支出的管理,严格履行估算和财政制度,不得私自扩大支出范围、提升开销标准;

严格依据估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本;

成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系统,依据标准查核、督查,提升资本使用效益。

——《估算法实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

14、财政部负责拟订与估算履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应该依据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增强对估算收入和估算支出的

管理核算。

——《估算法实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十九条

15、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估算履行

进行督查检查,对各部门估算进出的状况和成效进行查核。

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估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估算收入的状况进行督查检查,对私自减征、免征、缓征及退还估算收入的,责令更正。

——《估算法实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五十一条

16、各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属各

单位的估算履行状况,进行督查检查。

——《估算法实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五十七条

17、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该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估算的监

督检查;

依据本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照实供给有关估算资料;

履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建议。

——《估算法实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七十六条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

依法对财政违纪行为作出办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该在规定职权范围

内,依法对财政违纪行为作出办理、处罚决定;

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该依据审计机关的受权,依法对财政违纪行为作出办理、处罚决定。

——《财政违纪行为处罚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

19、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犯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更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该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时退还违纪所得。

对单位赐予警示或许通告责备。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记大过处罚;

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许革职处罚;

情节严重的,赐予开除处罚:

(一)隐瞒应该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该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该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据规定的财政收入估算级次、估算科目入库;

(五)违犯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许财政专户资本;

(六)其余违犯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纪行为处罚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

2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犯规定使用、欺骗财政资本

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更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本,

限时退还违纪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记大过处罚;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欺骗财政资本;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本;

(三)滞留应该下拨的财政资本;

(四)违犯规定扩大开销范围,提升开销标准;

(五)其余违犯规定使用、欺骗财政资本的行为。

——《财政违纪行为处罚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

21、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估算履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

违犯国家有关估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更正,追回有关款项,

限时调整有关估算科目和估算级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警示、记过或许记大

过处罚;

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处罚;

情节严重的,赐予革职处罚: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许财政支出;

(二)违犯规定编制、批复估算或许决算;

(三)违犯规定调整估算;

(四)违犯规定调整估算级次或许估算进出种类;

(五)违犯规定动用估算预备费或许挪用估算周转金;

(六)违犯国家对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余违犯国家有关估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纪行为处罚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

22、事业单位、社会集体、其余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

法行为的,依据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履行。

——《财政违纪行为处罚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

五条

23、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督查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许检查时,

被检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予以配合,照实反应状况,不得拒绝、

阻止、迟延。

违犯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时更正。

逾期不更正的,对属于国家

公事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警示、记过

或许记大过处罚;

情节严重的,赐予降级或许革职处罚。

十一条

24、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督查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许检查时,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督查机关的负责人同意,

能够向与被检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来往的单位查问有关状况,可

以向金融机构查问被检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

当配合。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督查机关在依法进行检查或许检查时,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该向当事人或许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查问

存款时,还应该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督查机

关签发的查问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财政违纪行为处罚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二条

25、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督查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许检查时,在有关凭证可能灭失或许此后难以获得的状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督查机关的负责人同意,能够先行登记保留,并应该在7日内实时作出办理决定。

在此时期,当事人或许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许转移凭证。

——《财政违纪行为处罚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三条

26、对被检查、检查单位或许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纪行为,财

政部门、审计机关应该责令停止。

拒不履行的,财政部门能够暂停财

政拨款或许停止拨付与财政违纪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

责令其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能够通知财政部门或许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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