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名7639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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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各县区成立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办公室统一称为“县(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三资”办)。
各乡镇参照县区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统一称为“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三资”办),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各乡镇成立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原有“村账乡(镇)代理”事项纳入其职责范围。
村一级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小组,承担日常“三资”管理工作。
各村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三资”经营、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
第二条 县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 研究制定“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二) 指导各地加强“三资”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效
益;
(三) 对“三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及时
查处“三资”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四) 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
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 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升“三资”管
理人员素质;
(六) 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
“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七) 抓好“三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拓展网络功
能,强化网络应用;
(八) 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职责包括:
(一)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
有关制度;
(二) 研究制度乡镇“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三) 指导帮助各村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四) 对村级“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
督,提高“三资”管理水平;
(五) 组织开展“三资”管理的专项调查研究、分析
“三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三资”管理机制;
(六) 负责做好“三资”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为领
(七) 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村级“三资”
管理水平;
(八) 强化“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对“三资”实行
动态网络监管;
(九) 配合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三资”审计任务;
(十) 配合查处“三资”管理违规行为,落实责任追
究。
第四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包括:
(一) 指导帮助各村开展“三资”清查,全面掌握“三
资”家底;
(二) 指导督促各村编制“三资”预算方案;
(三) 参与各村“三资”重大事项,及时了解“三资”
变动情况;
(四) 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进行登
记,对不规范、不合理的事项,书面反馈意见,按规定作出处理;
(五) 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
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
(六) 对集体资金支取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的,
在银行票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录入“三资”信息化管理系统;
(七) 定期下村指导,每季度盘点各村库存现金,每
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八) 对村级“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
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录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九) 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
登记工作,并录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十) 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
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十一)及时反馈村级“三资”管理情况,督促村级
做好“三资”公开;
安全
(十二)指导村级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十三)加强与代理村的沟通联系,及时账务代理村“三资”预算执行情况。
(十四)建立“三资”台账,录用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加强“三资”档案管理。
第五条 村“三资”管理小组职责包括:
(一) 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二) 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
度;
(三) 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
效益;
(四) 加强与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
邀请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三资”重大事项;
(五) 定期公开“三资”使用、囧应状况,随时公开
“三资”重大事项;
(六) 及时处理落实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乡镇“三
资”代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七) 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本村“三资”经
营、管理、使用情况;
(八) 建立“三资”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
第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 参与制定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二) 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三) 列席涉及“三资”经营、使用、管理中重大事
项的会议;
(四) 参与并监督本村“三资”的经营、使用以及合
同的、履行情况;
(五) 听取和收集群众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
向群众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六) 督促村(组)及时公开“三资”经营、使用、
管理及变动情况;
(七) 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三资”监督
情况;
(八) 对本村“三资”的经营、使用及管理及时提出
合理意见及建议;
(九) 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本村“三资”的经营、使
用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三资”经营
第十二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促进集体“三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利用,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涉及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的,必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一审核一监督”工作方法实施:
(一) 集体议事。
凡涉及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
的实施,必须经村支部提议、“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二) 公示公开。
的决议及实施结果,应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
群众监督;
(三) 乡镇审核。
凡村(组)重大“三资”事项实施
前必须报乡镇“三资”办、“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四) 全程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集体重大“三
资”事项实施过程中进行全程监测监督。
第十四条以租赁、承包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和保护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成员发包外,可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招标、出租、发包,到在同等条件下,本村(组)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和资源交易实行“五进一评一签两公开”,即规模在元以上,万元以下的资产资源购置、发包、租赁、出售和工程建设全部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交易,对资产资源进行价值评估,资产资源交易全部签订统一规范的书面合同,资产资源交易情况、变动情况及时公开。
第十七条经营农村集体“三资”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西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内容必须齐全、格式规范,明确合同期限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须经村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三资”办、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涉及重大“三资”事项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先必须报乡镇“三资”办、“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入股等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报乡镇“三资”办备案。
第二十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足。
第二十一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项目,投资、出售、转让和收回投资时,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三资”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集体“三资”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应报乡镇审核,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章“三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
年初编制收支预算计划,年终编制收支决算报告。
财务收支要严格按预算计划执行,定期进行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执行中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开设二个以上账户的,需报乡镇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
在提取现金或银行转账前,必须填写银行取款审批单,注明资金的用途及金额,金额较大的,需由乡镇驻村蹲点领导签署证明意见。
上级划拨的各类款项必须进入村银行存款基本账户,不准直接领取现金。
第二十六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制度。
报账员负责保管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办理收支结算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
除报账员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存款,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两天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天结清。
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核算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总账、,明细账。
第二十七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上级关于加强村级货币资金管理的文件,规范收支内容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