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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费保障调研报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由于各类案件的逐年递增,审判执法活动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也逐年增加,20**年办案成本约每件元,加上车辆等其他费用,月支出约万余元,全年总支出需万元左右。

同多数法院一样,我院的经费保障来源主要有三种:

一是同级财政预算内日常公用经费拨款;

二是同级财政返还诉讼费形成的业务费经费拨款;

三是上级法院司法业务费补助。

20**年全年我院各种收入合计为341万元,其中共收到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办案经费47万元、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15万元,实际下达到位金额与计划下达数相同。

其余为市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279万元。

现有的经费已远远不能满足办公、办案所需,难以保证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法院经费不足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一是不利于干警队伍建设。

财政支持乏力,严重影响了干警的工作信心和积极性,影响到干警队伍建设和稳定。

二是不利于审判、执行工作正常开展。

由于经费缺乏,基层法院基本建设、物质装备、办公现代化建设水平低,难以满足正常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局域网无钱建设,法院网站、电子印章、无纸化办公等信息化建设无法实施。

在审判、执行案件中,一些需要支付经费外出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案件,也因经费缺乏而无法进行,一些本应开展的审判公开、安全保障、法制宣传、司法为民等举措都无法实施,直接影响到正常办案工作。

三是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除了素质、作风、纪律等人的因素外,审判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同样需要有高水平的物质和经费保障作支持和后盾。

但由于经费缺乏,一些法院出现了争管辖权、乱收费、乱拉赞助等现象,收费少的案件不愿受理,出力出钱的调解、协调、法制宣传等工作不愿开展,花费较大的执行案件不能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审判工作质量与效率,进而引发涉法涉诉上访,当事人私自或强行上门追债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

四是不利于维护审判独立与司法权威。

法院人员经费和办公办案经费长期受制于地方财政,且严重缺乏,一方面导致法院不得不仰仗于地方财政的支持,不得不听命于地方政府的领导甚至干预,司法审判的独立地位难以保障;

另一方面由于干警工作不安心,交通、通讯、“两庭”建设和信息化水平低,必然给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和工作效率的提高造成困挠,从而影响到队伍形象和司法权威。

三、法院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弊端

中央财政对法院的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转移支付资金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中央财政对法院的转移支付目前主要有1999年9月15日实行的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20**年10月11日实行的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虽然都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综合中央财政对法院的转移支付来看,其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1、转移支付的结构不合理,基本上都是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够。

2、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

主要表现为:

项目有交叉重复,资金分配零星分散;

中央财政对具体项目统得过多、管得过死;

分配制度不完善、不透明。

3、转移支付预算编报不完整。

由于专项转移支付款年初难以确定,地方也无法预计,省、市、县(区)三级法院基本上都无法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列入预算。

4、省对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地方各级财政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对本级人民法院的经费投入,确保人民法院办案所需经费。

省级财政应按照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以下简称中央专款)的一定比例安排省级专项资金,与中央专款一并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级专项资金与中央专款的最低比例,东部地区为5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10%(除西藏外)”。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制定统一规范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各地都是比照中央转移支付制度来设计省对下转移制服制度,因此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设计和运行不尽科学规范。

四、提高法院经费保障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争取地方财政理解、支持,努力解决经费保障。

经费保障是有效开展各项司法活动的重要前提,为确保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从20**年起设立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对地方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给予一定补助,专款为法院履行职能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在实际执行中地方财政部门始终设法要将“专款”纳入其年度预算给法院的公用经费之中,这实际上是对中央”专款”的否定,是改变“专款”性质的做法。

为了争取“专款”到位和使用,法院要花很多时间去沟通、协调。

对此,我院将认真解读《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努力争取与地方财政达成共识,从根本上解决“专款”与年度预算公用经费的问题,确保专款的足额到位和专用。

二是法院经费保障应逐步走上法制保障轨道。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院的工作职责就是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同时受人大监督,向人大负责。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

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最终终将实现最高法院垂直管理、中央财政统一预算拨付的法制化保障模式。

只有这样才能排除太多的行政干扰,使人民法院真正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作出积极的更大贡献。

1985年8月召开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就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的文件,其中就规定了“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

”我国加入WTO的有关协定、参加的有关国际组织的章程和签订的有关司法的国际条约,多次明确作出了要严格遵守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承诺。

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如美国、德国、俄罗斯、日本等以及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都是将法院经费独立出来,单独编制,列入中央预算。

根据各国通行做法和我国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这种经费管理模式是必然的。

而要达到这一目标,从我国的国情实际来看,不可能一步落实到位,必须立足于审判工作的司法属性,从各地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出发,适应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的领导作用,减少和消除地区、辖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给法院经费保障带来的影响,着眼发展、循序渐进、分步骤平稳构建适应时代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监督机制,首先要解决管理机制上的问题,如实行上级监督下级、纪检监察监督、财政定期检查等,这样才能彻底解决以往监督不力的问题。

人民法院的经费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

一是对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实行监督;

二是对法院重点项目要实行跟踪监督,从各项招投标、施工、验收整个工作环节实行监察;

三是加强对诉讼费管理的监督,对重大经费开支的监督。

通过监督,切实保障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得以落实,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在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将法院经费独立出来,单独列入国家预算,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针对我国的司法经费财政管理体制中的弊端,我们应该改革这种体制,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体制,这是以经费保障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基础。

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有利于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地方政府干涉支配,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有利于保障法院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保证审判职能的实现,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维护司法公正;

有利于保障法官们享有应有的物质待遇和福利待遇,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纠正少数干警的不正之风,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

有利于保证拨给的经费能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从而使地方保护主义失去其存在的空间,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目前财政对于法院收入的诉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法院收缴的诉讼费全额上缴给财政专户,财政统筹后再以预算外资金的形式返还,根据其经济实力与法院的开支预算报告决定返还数额的多少。

实行“收支两条线”,最大的缺点就是把经费的主动权完全地交到财政部门手中,财政拨款是否及时,是否充足,会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审判工作,使地方政府有条件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干预、干扰,影响了法院司法独立。

要对“收支两条线”进一步进行完善,在“收支”的“支”上,建立起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并立法给予保障,即将经费预算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最高法院编制全国法院系统(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全年的开支预算,而这个收支预算,则建立在各个法院年初预算的基础上,由各个法院每年所需的建设资金、人员经费组成。

这部分的开支预算,在年初由最高法院交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单列入国家预算,报经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保证按预算拨款。

另一部分由办案经费构成,由于办案经费是随案件的多少而增减变动,属于不可预计因素,因此这部分经费由各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逐月按需向同级财政提出,同级财政用法院上缴的诉讼费形成专项经费。

专款专用,限时拨给法院使用。

专款的年终结余用于统筹,保证下一年度的经费。

这样,既有利于充分调动各个法院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经费得以充足的保障,又能体现其灵活性,使资金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独立的司法预算保障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法院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真正实现“法治”。

第二篇法院经费保障调研报告《20**组织经费保障情况调研报告》组织经费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一、基本现状

1、村级组织经费筹集情况。

**乡地处**县北部,界于**、**、**诸县边陲,与岚下乡、埔上镇、**镇毗邻。

全乡土地面积129.9平方公里,总人口10967人(其中:

农业人口9964人),下辖10个行政村,28个自然村,57个村民小组,一个乡综合林场,一个国有林场。

全乡有党员532人。

20**年全乡村级组织总收入391.97万元。

2、村级组织经费支出情况。

20**年,全乡村级总支出605万元。

支出主要用于:

(1)经营支出420.79万元;

(2)管理支出101.3万元,包括办公费用33.7万元,村干部报酬13.8万元;

(3)其他支出82.91万元。

法院经费保障调研报告

二、存在的问题

1、经费自筹困难。

农业税减免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主要用于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村级办公经费支出。

但有限的资金远远满足不了目前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

随着支付标准的提高;

各项专项工程配套资金的支出;

计划生育、特困救助、债务利息、达标整治、支农费用等项开支,村级组织必须通过自筹方式予以解决。

而”一事一议”筹款,每人每年有数量限制,且要通过村民大会表决,很难实行。

2、村干部误工报酬不平衡。

据调查,一是享受面大于转移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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