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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耐火材料研究院保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四条保密等级

洛耐院保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绝密

绝密是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洛耐院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二)机密

机密是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洛耐院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三)秘密

秘密是一般公司的秘密,泄露会使洛耐院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五条洛耐院秘级确定

某一信息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确认为商业秘密:

(一)影响洛耐院的生产经营和发展;

(二)使洛耐院的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害;

(三)影响洛耐院的营销话动;

(四)妨害洛耐院的技术发展和进步;

(五)使洛耐院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

洛耐院秘级确定由企业各单位对其产生的文件资料,提出定级意见,由院主管副院长或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签发,具体如下:

(一)洛耐院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洛耐院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洛耐院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经营情况等相关资料为机密级;

(三)洛耐院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六条保密范围

(一)洛耐院尚未公布的近期和远期发展战略、经营策略及其措施;

(二)洛耐院尚未公布的产品发展计划、产品结构调整方案;

(三)洛耐院经济利益关系重大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

(四)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所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五)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试验研制方案、研制方法及研制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和阶段性成果;

(六)具有一定水平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新产品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和关键数据、配方、工艺、测试技术、制造技术和关键设备;

(七)洛耐院的应用工艺、专有技术、中试数据;

(八)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经权利人作重大创新改造的部分;

(九)在对外谈判中,限内部掌握的谈判方案、价格底牌及对外询价、报价资料、对外招标、投标、标的及方案等;

(一十)营销策略、营销合同、国内外市场营销网络和客户名单、内部核算成本、内控价格、资产债务资料;

(一十一)引进技术和设备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的有关事项;

(一十二)洛耐院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一十三)洛耐院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一十四)洛耐院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一十五)洛耐院员工的人事档案,薪资、期权及各种津贴补助收入及资料;

(一十六)其他经洛耐院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

备注

绝秘

永久

资料的保密级别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保密期限是一方面随保密级别而变,另一方面随着保密时间的延续,资料可以降低保密期限

机密

5-10年

秘密

3-5年

第八条密级变更及解密:

(一)因工作需要或环境变化,需要变更密级的,由院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交院主管领导批准进行变更;

(二)对尚在保密期的文件事项,因工作需要或环境变化,需公开但不损害洛耐院利益的,由院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交院主管领导批准进行解密。

(三)保密期届满,除要求继续保密事项外,自行解密。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九条保密资料标志方法

(一)商业秘密一经产生,洛耐院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并确定其保密期限。

确定的商业秘密事项应当在掌管、接触该项秘密和已经知密的人员范围内公布。

(二)附着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纸、电子文档等载体,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标明“保密”等级,并确定“保密”保密期限。

书面形式的“保密”等级标志应标在首页的右上角;

非书面形式的“保密”等级标在明显、易识别的地方。

(三)属于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

(四)属洛耐院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通过口头通知、传达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一十条保密管理制度

(一)实行全员保密教育和保密知识系统培训,确保国家和洛耐院秘密不被泄露。

(二)洛耐院下属公司和附属组织、分支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岗位管理保密材料。

属于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院综合管理部负责执行;

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并负责管理。

(三)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院主管副院长和院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四)属于商业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洛耐院院综合管理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商业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洛耐院主管副院长或相关领导批准。

(五)具有属于商业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六)保密纪律

1.不该说的话,不要说;

2.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外出;

3.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商业秘密;

4.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商业秘密;

5.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放置密件;

6.不得利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以及邮局办理秘密事项;

7.发现泄密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

8.客人问及商业秘密,应予以婉拒、避谈。

(六)保密权力和义务

1.执行洛耐院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洛耐院的物质条件研究开发的商业秘密,是职务商业秘密。

职务商业秘密属洛耐院所有,其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洛耐院。

洛耐院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商业秘密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研究开发该项商业秘密的个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商业秘密的权利属于完成该项商业秘密的个人。

2.洛耐院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

被许可人非经洛耐院同意,不得将其被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3.洛耐院员工发现商业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院综合管理部;

院综合管理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作出相应处理。

4.员工在职期间有依法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

员工离职仍应继续承担保守原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

5.洛耐院可以与知悉或者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后,应当遵守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

竞业限制是指洛耐院与员工约定该员工在离开本单位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者自己从事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

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员工涉及的技术秘密的密级、所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的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一般为2至5年。

6.商业秘密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洛耐院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7.洛耐院在遇到责任人违法披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行为,将给洛耐院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时,洛耐院可以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

涉及商业秘密的诉讼,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四章商业秘密权

第一十一条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泄密责任:

(一)使商业秘密被不应知悉者所知悉;

(二)使商业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但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所知悉的。

第一十二条下列行为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权: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洛耐院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洛耐院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洛耐院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四)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其获悉的商业秘密系提供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仍然披露或者使用该项秘密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处罚

第一十三条违反本办法侵犯商业秘密,给洛耐院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十四条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侵权行为之一,给洛耐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洛耐院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洛耐院因调查该项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侵权行为造成技术秘密公开的,赔偿额应当按该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计算;

其全部价值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第一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商业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薪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泄露商业秘密,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已泄露商业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未造成重大后果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故意或过失泄露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违反本保密办法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商业秘密的;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一十六条洛耐院任何员工不论是否与洛耐院签署《保密协议》,其行为一旦违反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洛耐院都有权按照以上的规定进行责任的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一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院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一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的拟定或者修改由院综合管理部负责,报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一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

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AA耐火材料研究院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

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

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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