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临时供用电合同1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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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文本脚注。

临时供用电合同

为确定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供用电基本情况

第一条临时用电地址

用电人临时用电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分类:

3.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临时接电费用及用电期限

1.用电期限:

为(天/月)。

2.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接电费用于送电前一次性交付。

用电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该项费用全额退还;

超过约定期限的,按超过的时间每天扣减%。

第四条用电容量

1.受电点变压器________台,总容量_________千伏安(千瓦)。

2.用电容量为_________千瓦,该容量为合同约定用电人最大装接容量,即最大用电容量。

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用电设备清单》(附件一)。

第五条供电方式

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双/多)电源/回路向用电人供电。

1.高压供电

供电人由___________变(配电)电站(所)以_________千伏电压,经出口________开关送出的________(架空线/电缆)(公用线路/专线)经______________杆,向用电方_______________受电点供电。

2.低压供电

供电人以380/220伏电压,从_____公用变压器向用电人供电。

3.自备电源

用电人自备发电机_____千瓦,非并网的自备发电机采用_____联络及闭锁方式。

4.用电人采取的非电保安措施:

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用电人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为___________千乏,功率因数在电网高峰时段应达值为__________。

第七条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1.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附图表述,详见《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二);

如二者不符,以文字为准。

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

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计量点及计量方式

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在用电人每一个受电点按照不同用电性质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主要依据。

计量点设置及其计量方式如下:

1.受电点计量装置装设在__________处,作为用电人__________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高压/低压计量)。

2.受电点计量装置装设在__________处,作为用电人__________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高压/低压计量)。

3.未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电量确定:

__________。

第九条用电计量装置

各计量点计量装置配置如下:

计量点

计量设备名称

计算倍率

备注

(总分表关系)

第十条损耗负担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时,以下损耗(包括有功和无功损耗)由产权所有人负担。

变压器损耗按电量的______计算;

线路损耗按电量的______计算。

上述损耗的电量按各分类电量占抄见总电量的比例分摊。

第十一条电量的抄录和计算

1.抄表周期为_____,抄表例日为_____。

2.抄表方式:

人工/_____装置自动抄录方式。

3.结算依据:

供用电双方以抄录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

以_____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结算依据的,当装置发生故障时,以供电人人工抄录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4.用电人的无功用电量为正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的总量。

第十二条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

1.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

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

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

如不合格,由表计提供方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

用电人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2.由于以下情形导致计量记录不准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退补电量。

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确定补收电量。

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发生以上情形,退补期间,用电人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3.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

无法计算的,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

(3)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

发生如上情形,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电人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费。

4.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有差值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贸易结算的电量。

(2)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大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对主、副电能表进行现场校验,主电能表不超差,以其所计电量为准;

主电能表超差而副电能表不超差,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

主、副电能表均超差,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

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

5.抄表记录和失压、断流自动记录、用电信息采集等装置记录的数据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

6.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电费。

第十三条电价、电费

1.电价

供电人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包括国家规定的随电价征收的有关费用),与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政府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

2.电费

(1)电度电费:

按用电人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

(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__________,相关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电费支付及结算

1.电费分__________次支付;

支付比例和时间为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

2.电费按月结算,结算时间__________,用电人应在__________日前结清全部电费。

双方可协商采用预收电费方式,多退少补。

也可参照《电费结算协议》(附件四)的格式另行订立付费结算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结算电费金额,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据实清算。

第二章双方的义务

第一节供电人义务

第十五条电能质量

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用电人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连续供电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连续向用电人供电。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1.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

2.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

3.用电人逾期未交电费,经供电人催交仍未交付。

4.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

5.用电人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严重影响、威胁电网安全,拒不按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改善的。

6.拒不按期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

7.拒不按期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

8.违反安全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

9.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的。

10.用电人私自向外转供电力的。

11.用电人存在临时用电带永久性负荷的行为。

12.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7款至第12款的行为。

第十七条中止供电程序

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按如下程序进行:

(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七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

(2)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电人。

2.除以上因故中止供电情形外,需对用电人中止供电时,供电人除需履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报批程序外,按如下程序进行:

(1)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对重要用电人的停电,同时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2)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

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当即中止供电:

(1)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

(2)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7款至第12款的行为。

4.引起中止供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

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越界操作

供电人不得擅自操作用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

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

3.供电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实施停电。

供电人实施前款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及时告知用电人,并应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生。

第十九条供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

供电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错误。

2.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事故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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