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的小额信贷体系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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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数百万人就业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雇佣了99.45%的工作于私营行业的人口。

它们对于国家贡献巨大,54.7%的GDP来自这些企业。

2、印度尼西亚银行业概况

印度尼西亚经济传统上依赖于银行业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银行业资产占到金融资产的86%(2003年世界银行报告),根据银行法,银行业由商业银行及附助银行组成。

印度尼西亚银行业历史始于殖民时代。

印度尼西亚独立后,一些荷兰银行被国有化并支配着整个银行业。

由于石油暴利,这些银行主要的职能是把政府提供的资金引导到优先发展的行业中。

在19世纪80年代,印度尼西亚银行业经历了显著的变化,这是一系列放松管制及改革措施的结果。

放松管制的理由是由于国家石油收入的大幅下降,以及要增加国内私营资本和国际资金的投资。

这些放松管制措施包括:

取消大多数国有银行存贷比率限制;

减少优先发展项目;

对于现存补贴贷款项目利率上浮;

取消银行贷款上限,所有建立新乡村银行的重要障碍取消,包括最低资本金要求。

此后银行数量大幅增加。

在极短时期内,印度尼西亚中央银行(印度尼西亚银行)发放了73个商业银行的许可及301个支行许可证。

然而,这样监管框架没有符合政策而导致冒进的银行业实践。

印度尼西亚银行需要采取谨慎的银行业原则,包括执行巴塞尔协议中的资本充足率,法定借款限制,及通过吸收、购买、鼓励合并的政策。

1997年危机之前,由于缺少银行所有者的承诺及监管当局无效的法律约束,银行业合并政策没有效率。

总体来说,印度尼西亚银行业存在着长期问题,诸如缺少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大多数涉及到关系商业群体的不良贷款,及房产贷款和大量无规避风险的外汇借款。

当国家遭遇1997年金融危机后,银行业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为了重建良好的银行体系,金融当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997年11月,关闭16家银行;

1998年2月,干涉54家银行经营,接管7家银行;

1998年4月关闭另7家银行并关闭4家以前于1998年4月和8月接管的银行,包括接管的7家银行共关闭38家银行。

而且,1999年3月,向7家银行注入资本,在1999-2000年间,再向6家国有银行和12家区域银行注入资本。

而且,当局谋划银行重组项目以提升银行体系使它们尽可能高效、迅速地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

银行重组项目包括对于脆弱的银行再注资的财务重组、并购项目、贷款重组和建立印度尼西亚银行业重组机构解决大公司的不良债务。

除此之外,还有提高银行业绩的运营重组项目,例如营运效率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再注入资本项目包括两种办法。

第一,自我重新注资,它是由银行所有者注资或会同战略投资者共同注资。

第二,由银行所有者,投资人和政府共同注入资本。

经过必要的努力及对银行评估,印度尼西亚银行把它们分为以下几类:

74家具有偿付能力,38家破产应予关闭,7家破产行被接收、兼并和注资,其他9家再注入资本。

再入资项目执行后,印度尼西亚银行状况发生了根本改变,大多数银行通过再注资被政府接管。

尽管银行业绩有所改善,但他们在不良贷款风险及借款增长缓慢方面仍显脆弱。

从97年金融危机以来印度尼西亚商业银行情况可用如下表说明:

表一:

银行指标(1997—2002)单位:

万亿卢比

指标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总资产

715

895

162

1030

1099

1112

1068

1272

贷款

378

487

77

320

358

410

477

595

存款

400

625

618

699

797

835

888

963

不良贷款

7.2%

46.60%

32.80%

18.80%

12.10%

8.10%

8.1%

5.80%

存贷比

94.50%

78%

45%

46%

49%

43%

50%

银行数

222

145

141

135

3、小额信贷在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具有悠久的小额信贷历史,很久之前,印度尼西亚微型金融机构的商业存款就存在。

印度尼西亚小额信贷具有其他国家难以发现的显著特征。

印度尼西亚有50,000多家小额信贷机构,以广泛的法律形式存在,包括商业银行、农村银行、合作社、基金、信贷联盟,国有发展银行和国有典当行。

政府在支持小额信贷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经济增长缓解贫困,社会发展,政府在不同层次建立、拥有、投资不同形式的小额信贷的发展,一些成功的小额信贷机构,LDKP/BKK在中爪哇或巴岛的LPD都是基于地方政府规章制度建立的。

此外,政府通过小额信贷机构引导了许多政府项目,尽管一些政府干预鼓励可持续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但是大多数补助性项目没有做到这一点。

另一个显著特征是正规小额信贷机构在这一领域的支配地位。

著名的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营业所,这家商业银行的一部分,是最大的可持续的小额信贷机构。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营业所服务于3,100,000借款人,在全国有4000多家网点。

私营的乡村银行是专门为微小企业服务的小银行,共有2000多家。

另一类重要的小额信贷机构是以信用合作社形式存大的。

尽管小额信贷机构数量很大,仍有很多人无法享受到金融系统的服务,尤其在农村。

正如研究表明:

无银行服务地区的大多数村民无法获得正式的或半正式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介绍

1、背景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是印度尼西亚最古老的银行,它成立于1895年12月16日,起初它的名字叫DPHSI。

它的业务开始于把一个清真寺的钱借给社区内做生意的本地人。

随着国家政治的发展,银行名字经历了几次变更,但于1968年它的名字最终确定为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

作为一家提供全面服务的商业银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提供着广泛的银行服务,例如:

商业贷款(尤其对微小、中小企业),存款产品,贸易金融及其它金融服务。

此外,这家银行在帮助政府发展农业及合作方面起到重大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

BRI的营业所为经济困难的穷人及微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特别在农村地区)。

BRI是印度尼西亚具有最大营业网点的银行。

截至2004年末,BRI网络由1个总部、13个区行、324分行、1个中心支行、162个支行、4062个营业所及148个乡村服务站,网络覆盖全国达到小区及乡村。

BRI拥有海外办公网点,例如卡门岛及纽约。

在BRI的分行提供全面的银行服务,例如微小企业贷款、固定收入群体贷款及基金、贸易金融、食品安全贷款、信用合作社贷款,借款给中型企业和大公司是由区行及总部负责。

分行也提供存款服务,包括朝拜存款、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营业所致力于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它提供单一的贷款项目,贷款给村民,也提供储蓄、定期存款和验证存款服务。

另外,BRI营业所提供汇款服务及代收税款及事业收费。

近来,根据伊斯兰法律,开办了伊斯兰营业所,提供存款储蓄、运营资本、信用社及担保服务。

BRI是印度尼西亚支持乡村发展具有广泛经验的唯一银行。

从建立起,它始终一贯坚持定位于微小企业,这种业务定位在银行的企业愿景和使命中正式表明,即为微小企业提供最佳的银行服务。

2、组织和所有权结构

历史上,BRI是全资国有银行,直到2003年11月10日,政府把部分股份卖给公众,现在政府拥有59%的股份,其余股份由公众持有。

BRI的高级管理层由一位行长及6位主任组成。

他们任期5年,由股东大会任命并每年考评。

主任们是BRI的银行运营长官,每位负责3—6个运营部门(23个部门)。

BRI的股东大会任命一个监事会负责代表股东进行日常监督但不直接参与银行管理。

第三章BRI营业所系统

1、建立

从印度尼西亚20世纪60年代的宏观经济环境中可以了解到BRI营业所系统的早期发展。

自1950年,印度尼西亚的生产和投资下降。

到1966年,投资大约仅占GDP的5%。

从1960年到1965年,年均GDP增长率是2%。

农业不能生产为全部人口需要的足够食品,实际人均收入锐减;

预算赤字达到政府支出的一半,银行停止了大多数商业借贷活动。

1965—1966年,当时净外汇储备是负值,并且通胀达到了60%,获得水稻生产的投入相当困难。

国内几乎没有能力生产化肥和农药,更无法外汇承担进口。

迅速恶化的农村状况导致生产急聚下降,国内食品供应剧烈下降。

当新一届苏哈托政府在1967年当政时,其首要任务是经济重建。

新政府引入稳定及复苏政策,降低通胀成为焦点。

接下来强调发展,高度关注的是增加食品生产,尤其是水稻生产。

2、供应导向的金融理论和贷款补贴政策

为了应对二战后的状况,20世纪50年代出现了供应导向的金融理论并伴随着广泛的农村贷款项目,新独立的国家寻求快速启动经济发展以供养人口。

供应导向的金融理论假设乡村的经济增长可以由金融系统引导,并迅速产生效果。

这一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非常闻名。

结果,新农业技术的采用常常以贷款补贴的形式,作为一种金融刺激提前于需求而提供给农民。

为了增加生产和财产,补贴贷款在全世界发展中国家中迅速扩散。

他们基于为了采用新农业的双重假设:

a、大多数农民需要比他们的储蓄多的资金;

b、他们无力支付他们所需的全部贷款成本。

到20世纪60年代晚期及70年代,贷款补贴政策在各类水稻谷物的绿色革命中快速发展。

因此,农村的信贷政策及广泛的补贴贷款项目不断得到加强。

3、乡村营业所银行体系

BRI营业所始于1969年,是作为执行高产水稻指导贷款的试验性项目。

为了实现国家水稻自主供给,政府引进高产水稻项目,鼓励农民把新技术投入水稻生产。

营业所投入政府补贴贷款参与农村水稻生产。

1973年,政府扩张了营业所系统(通过4/1973号总统令),作为BRI运行的零售窗口,营业所系统在全印度尼西亚村级行政水平上建立起来。

十年内,一个3600多个乡村营业所的网络形成了,它行使着高产水稻项目和其他补贴乡村贷款项目的交易代理职能。

在高产水稻项目下,农业部及其他政府机构的官员选择借款户,所以营业所职员在评价审批借款人方面仅有有限的判断力。

除了付给BRI项目管理补贴,政府和中央银行设定了75%的项目贷款风险。

由于贷款批准和收回责任由不同人承担,标准的银行业程序(例如个人贷款调查)常常被忽视。

而且,项目贷款的年利率设定在12%,远低于通货膨胀率。

在1973年—1976年间,印度尼西亚通胀率在19—40%之间。

由于缺乏财务自主和运营责任,该借款项目发生了不断攀升的拖欠,BRI营业所遭受到不断增长的损失。

尽管开办营业所的主要目的是发放高产水稻项目贷款,几年内,营业所系统同样调动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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