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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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及时准确地向集团公司培训处报送职工教育培训报表。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附件),确保职工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前及技术比武前培训,提高职工实际操作能力和理论水平。
第十二条合理使用教育培训经费。
按时支付教师培训费,配备各类培训教材、用具,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章培训计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编制培训计划的目的是为全面提高职工整体素质,科学、合理、有效组织职工培训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培训计划编制的依据:
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文件要求,根据本单位各岗位、各工种特点,结合当前职工素质状况与长远发展规划,把职工培训效果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切实为我矿的安全生产服务。
第十五条培训计划编制程序:
培训计划编制工作由职工学校牵头,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进行,以保证培训计划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一)每年度末矿职工学校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根据矿领导意见及各科室(区、队)下年度职工培训计划的初步意见,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切合实际的培训计划。
(二)培训计划正式下达后,各单位依据矿培训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培训计划,并报矿职工学校备案。
第四章安全资格证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安全资格证的考核和办理:
1、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发证资格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并达到煤矿主体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者,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得从事该岗位的管理工作或该特种工种的作业。
3、煤矿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及班组长由矿职工学校培训,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证件管理:
1、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安全资格证原件由矿职工学校负责统一保管,副证由职工学校统一制作发放,职工个人持有。
2、煤矿特有工种安全资格证原件由职工学校进行统一保管,职工个人持岗位操作证上岗。
第十八条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审:
1、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每年复审一次;
年度不审,过期作废。
2、特种作业操作证、特有工种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6年和3年,前者每3年复审一次,后者每年复审一次。
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有工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证失效:
(1)未按期复审的;
(2)复审培训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
(3)从业期间造成责任事故未通过复审的;
(4)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未通过复审的。
第十九条持证要求:
1、矿内生产、机电、工程技术、安监处及科(区)队副科级以上人员必须持有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2、矿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凡发现无证上岗者,同时执行以下两项处罚:
(1)停工培训;
指挥及作业者按三违论处;
(2)队长和书记各罚1000元/人次(若跟班为队长,罚队长2000元/人次,罚书记1000元/人次。
若跟班为书记,罚书记2000元/人次,罚队长1000元/人次),被上级单位查处的罚金加一倍。
3、什么岗位持什么证,做到岗证一致;
发现不在持证范围内交叉作业的,按无证处理
4、安全资格证丢失的,应及时到职工学校补办,无证期间一律不得下井作业。
5、弄虚作假、私造假证下井作业的人员,一经查实,队长、书记及本人按三违处理。
6、各单位由于岗位调整等,须经职工学校办理安全资格证,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职工学校申请,职工学校及时办理。
7、职工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者,由于证件正在办理之中,由矿职工学校备案,证件发放前不在处罚之列。
第五章培训班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举办培训班的依据:
培训班的开展应依照年度培训计划和月度培训计划进行。
特殊情况需在计划外举办培训时,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职工学校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认真组织培训。
第二十一条培训方式:
培训方式分为脱产、半脱产、业余三种或其它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教学计划管理:
教学计划应满足培训目的,并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各类不同性质的培训班应分别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要规范。
教学计划的编制应分级负责。
第二十三条教学计划的内容:
1、培训班的开办目的和要求;
2、培训起止时间;
3、主要开设课程(包括课程开设顺序、进度和实习课等);
4、总课时和课时分配;
5、教学方法(讲授、实验、参观、实习);
6、讲课(实习)教师。
第二十四条教师的选聘:
按照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选聘那些专业知识丰富、具有现场经验、传授知识能力较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达到技师水平的工人担任教师。
第二十五条实际操作培训注意事项:
学员应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服从实习现场所属单位的管理,保证实习期间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培训请假:
因故不能上课,必须提前写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起止日期等,交该期培训负责人批准;
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课者,视为旷课。
因病不能上课,由矿医院出具证明,最迟于次日交本期培训负责人,否则病假无效。
第二十七条实际操作培训:
在安排教学内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适当的实际操作培训。
实际操作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由培训部门负责。
辅导(现场指导)教师应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现场辅导和考评,考评成绩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八条职工学校依据年、月度培训计划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开办培训班。
开班前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将培训时间、地点、目的、要求、内容、培训形式、考核方式、参加培训人数等通知有关单位。
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开班1天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职工学校,同时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合理安排好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为鼓励广大职工进行学习、自我提高综合素
质,矿职工学校为其提供学习资料、学习用品及学习场所,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六章培训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培训档案分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和培训班档案。
1、职工个人培训档案管理:
职工在参加矿级以上各类培训班时,做好历次参加培训的记录,记录内容要包括学习时间、地点、学习科目、考试成绩、奖罚记录、取得何种证书等。
2、培训班档案管理:
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资料要分班存档。
培训班资料内容有培训通知、点名册、培训申请表、培训班登记表、学员培训登记表、培训有效性评估表、考试卷、成绩等。
第三十一条培训档案的借阅:
本矿相关单位需借阅培训档案时,应填写借阅单。
矿以外的借阅一般只允许在档案室进行查阅,需借阅和复制时,应填写借阅或复制审批单,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或复制。
第三十二条档案的销毁执行矿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各种试题保存期为二年,培训登记表永久保存。
第七章经费开支及有关奖惩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讲课酬金及标准执行
1、教师讲课酬金标准:
技术职、初级职称:
80元/课时
中级职称:
100元/课时
高级职称:
120元/课时
外聘兼职教师,或特聘国内外知名教授和专家,授课费用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经矿领导批准后方可。
2、考务费:
(1)命题(组卷)费:
每套试题300--500元。
(2)监考费:
监考人员每场每人200元,其它考务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3)评卷费:
按每份试卷5元计算。
(4)班主任津贴:
每期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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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培训教材编写费:
按每千字150元核算。
第三十四条学员在外出培训期间,需严格执行培训单位相关培训制度,凡不遵守纪律,经检查或通报有迟到(早退)、旷课者,迟到(早退)每次罚款200元,每人次扣该单位培训考核3分;
旷课每次罚款500元,每人次扣该单位培训考核5分;
队长及书记对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矿培学习期间,学员迟到、早退每次罚款20元,每人次扣该单位培训考核1分;
旷课每节罚款50元,每人次扣该单位培训考核2分。
学员在参加脱产培训结束后,被矿评为优秀学员的奖励100元,并奖该单位队长、书记每人次100元。
参加矿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考核成绩在前三名者,分别给予300、200、100元的奖励,并通报表扬;
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给予2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转岗培训不在此列)。
第三十六条外培人员考核不合格没有取得有效证件的,不予报工,培训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自理。
经补考仍不合格着停工继续参加培训,直到合格。
第三十七条凡培训学习期间,出现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或旷课一次以上的取消优秀学员资格。
第三十八条每季度、年度对培训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1000-5000元不等的奖励。
第三十九条其它奖罚按相关文件执行,奖罚及时兑现,凡是拒交罚金者加一倍后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八章培训班学员守则
第四十条参加培训人员应按时到教室听课并主动关闭手机,自觉遵守培训班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课堂上要认真听课,做好笔记。
要勤于思考,善于提问,积极回答问题,尊敬教师,团结学员。
第四十二条教室内不准大声喧哗,交头接耳或从事与学习无关的其它事情。
否则培训教师或培训管理人员可以让其离开教室,并按旷课论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培训资格,按考试不及格对待。
第四十三条参加培训人员应爱护公物,不准在墙壁上、桌椅板凳上乱写乱画,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第九章培训教师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兼职教师是培训部门的主要授课教师,兼职教师的聘用由培训部门提出,主管领导批准,矿下文聘用;
聘期为二年。
聘用教师所在单位领导对其教学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保证教学工作不受影响。
第四十五条授课教师要熟悉所讲的内容,做到认真备课、授课,按时上、下课,严格课堂纪律。
第四十六条授课教师自备教案,待培训结束后交矿职工学校存档。
第四十七条授课教师要因材施教,根据成年人特点,对基础差的学员要热情辅导,帮助他们完成学习任务。
第四十八条授课教师根据培训内容,可深入现场进行教学,以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十九条协助培训管理人员,搞好培训班的管理、收集、反馈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提高培训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条授课教师要服从培训部门的课程安排,严格按照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