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原编外聘用人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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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原编外聘用人员

编号:

_________

  

  

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聘员劳动合同

(范本)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现聘类别:

现聘工资档次: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写说明

  1、本合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东府〔2017〕9号)和《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东人发〔2017〕3号)等规定制定,作为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范本。

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2、填写劳动合同书一律使用蓝、黑墨水笔,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不填写的空栏要划上“/”。

  3、本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受聘人员双方签字,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4、本劳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

性别:

法定代表人:

出生年月: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东府〔2017〕9号)和《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东人发〔2017〕3号)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执行:

1、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地点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部门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的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位于:

(三)乙方的工作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四)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工作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五)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休息休假等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工作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责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工作条件

(一)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应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如乙方工作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

(二)职业培训:

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六、工资福利待遇与社会保险

(一)甲方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单位的规章制度、乙方从事的工作、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等因素,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

1、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按照《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东人发〔2017〕3号)执行。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该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工资为元/月。

3、甲方每月日发放当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二)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三)乙方享受国家、省、市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四)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合同期限内,甲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代扣相关款项。

  七、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四)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

  八、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致使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单位任职的;

6、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东府〔2017〕9号)规定的聘用条件的;

7、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8、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因单位普通聘员的员额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10、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致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

11、法律、法规、规章、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因前款第7、8、9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

乙方因前款第1点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前款第2、3、4、5点情形之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

(二)项第7、8、9点规定解除合同的,应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照第8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四)项第5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六)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甲方被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期满,甲方应当延续乙方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

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一)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作如下约定: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作如下约定: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甲方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附则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或告知乙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

乙方应当熟知甲方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办理。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

十四、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2.。

3.。

4.。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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