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科班讲义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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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
在我国,公司一定是法人,而企业不一定都是公司。
【链接】
(1)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以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无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还需要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还需要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结】法人、企业、公司的关系图(此处留空记笔记)
2.法人VS法定代表人
(1)法人是社会组织,往往指的是企业法人。
(2)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是指公司中代表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
【链接】代理VS代表(此处留空记笔记)
【总结】越权代理和越权代表
(1)越权代理:
效力待定;
(2)越权代表:
有效。
3.法人VS民事主体
无论是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二、责任的界定
1.无限责任——先企业,后个人
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即无限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
【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首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投资人来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连带责任——界定对外时“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不管债务人之间内部如何约定,但是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
即连带债务人在责任承担上不存在先后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处理方法:
①丁可找甲(或者乙、丙)要全部15万;
②丁可只找甲乙,只找甲丙,只找乙丙要共15万;
③丁可找三者要共15万。
若甲给了15万,可找乙丙各追偿5万。
【注意】连带责任是界定对外,按份责任(债务人之间内部约定)是界定对内。
3.无限连带责任
【链接】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无限责任
体现在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时,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对外关系:
连带责任
体现在普通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企业未能清偿完毕的债务。
(3)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对内关系:
按份责任
当某合伙人清偿后,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向其余合伙人进行追偿,这是对内的按份责任。
4.有限责任
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的债务时,投资人并不需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投资人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链接】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以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全部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基础知识
1.学习思路:
设立→运营(事务管理)→终止(解散和清算)
2.个人独资企业VS一人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有限公司
法律形式
设立主体
名称
注册资本最低限
3.个人独资企业VS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适用法律
名称和场所
投资者与经营者
分支机构
法律地位
交税
四、合伙企业的基础知识
2.合伙企业的分类:
(1)一般普通合伙企业举例:
先找甲要4万,剩余的6万,可以找ABC中的一人或数人要全部的6万。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举例:
先找甲要4万,剩余的6万,可以找AB中的一人或两人要全部的6万,不能再找C要。
(3)有限合伙企业举例:
先找甲要4万,剩余的6万,可以找CD中的一人或两人要全部的6万,不能再找AB要。
3.合伙事务执行人VS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
(1)合伙事务执行人:
必须是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VS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过一定的登记手续而成为单位的代表,不一定是出资者;
事务执行人是基于出资行为取得合伙人身份,从而获得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
(2)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其并非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并不享有代表权,是负责履行职责的。
4.法定和约定
(1)先约定,后法定:
只有协议未约定,才看法律规定。
【示例】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法定:
必须遵照法律,不能自由约定。
【示例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示例2】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五、公司法的基础知识
2.公司的种类:
3.有限责任公司VS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方式
出资期限
股东人数
出资的表现形式
股权转让的限制
组织机构设置
信息披露义务
4.子公司VS分公司VS职能部门:
子公司
分公司
职能部门
关系
法人
责任承担
执照
民事主体
5.《公司法》修正案解读:
(1)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出资金额只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即可。
(2)取消了“首次出资额不少于20%,且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其余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分期出资期限的限制,一般公司股东何时缴纳出资由公司章程规定。
(3)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4)不再要求股东出资额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出资时无需验资。
(6)不再要求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6.注册资本VS认缴资本VS实收股本VS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
为设立企业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
(2)认缴资本(认购股本):
股东承诺缴纳的投资额。
(3)实缴资本(实收股本):
股东已经实际向公司缴纳的投资额。
(此处留空记笔记)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4)投资总额:
(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注意】注册资本VS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是投资者投资的数额,而投资总额不一定是投资者自己的钱,还包括借入资金。
即: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款
7.公司法中的法定和约定:
(1)法定:
《公司法》中的大多数条文属于这类。
比如: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任期为3年。
(2)法定范围内约定: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但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先约定,后法定:
只有公司章程未约定的,才看法律规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8.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职权:
(此处留空记笔记)
六、外商投资企业基础知识
1.学习主线:
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此处留空记笔记)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
【注意】外商投资企业VS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法人,一定要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举办的企业)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关系图】(此处留空记笔记)
3.合营企业VS合作企业: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性质
组织形式
出资比例
管理机制
投资回收
4.并购的种类:
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1)股权并购
①外方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②外方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
①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先设立,再购买
②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先购买,再设立
【注意】股权并购VS资产并购:
股权并购
资产并购
并购标的
交易主体
交易性质
第二部分 金融法基础知识
一、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1.票据结算方式
汇票
本票
支票
【总结】汇票VS本票VS支票
本票
支票
基本当事人
主债务人
承兑
2.汇票票样:
(1)票据正面:
(2)票据背面:
3.票据关系VS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关系:
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根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
作为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事实和前提条件而存在于票据法律关系之外的一种关系。
【示例】A与B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A向B购买钢材100吨。
A公司决定向B公司签发商业汇票进行付款。
【分析】
(1)A公司向B公司签发商业汇票形成票据关系;
(2)钢材买卖合同是两家公司授受票据的原因,属于票据基础关系。
【图示】(此处留空记笔记)
4.票据权利:
(1)权利是什么?
付款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