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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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档格式.docx

要立即召开会议,组织本地区建设系统相关人员学习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

要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要做好宣贯,组织本地区施工、监理企业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宣贯培训,并对文件宣贯的效果以考试形式进行书面检验;

要加强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进一步规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健全和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责任,认真执行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不得对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与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勘察单位要保证勘察数据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设计单位要保证设计参数可靠,计算准确,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施工企业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要加强劳动保护和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监理企业要熟练掌握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严格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三)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要制定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项目现场带班制度,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

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要定期在现场带班或管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

现场带班负责人要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以与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检查巡视,与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做好交接和带班记录。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巡查、督查时,应检查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执行情况。

无负责人带班、管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实行联动,按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理。

对未落实带班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要严格实施每周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备查;

施工企业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将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按工程所在地,分别送达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企业每季度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汇总后,月底报送企业或办事处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

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不与时排除的,要对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

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

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举报奖励、统计上报等制度,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要重点对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监控,发现重大隐患的,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并定期上报挂牌督办情况。

对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或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工种作业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施工企业要加强对非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要做好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的作业人员与新入场和进入新岗位的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不得上岗。

要推行对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强化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知识。

继续推进和深化民工学校建设,开展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达到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建设工地推广建立民工学校的指导意见》(浙建管〔2006〕23号)文件中相关标准的建设工程工地要建立民工学校分校,到2012年,所有施工企业都要建立民工学校总校。

对存在无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等问题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

 (七)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

企业要深入开展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为主要容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活动,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的精细化、规化程度。

要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的各项容和制度,从工程项目涉与的脚手架、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主要环节入手,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并细化和量化相应的检查标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程质量创优和“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非安全标准化管理工地,取消同级质量评比奖项。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八)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要确保必要的安全研发经费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水平不断提高。

要大力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特别是工程项目的起重机械设备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自2011年7月1日起,工地新安装塔吊都必须配备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无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禁止其使用。

逐步淘汰和限制单轨井架物料提升机、出厂超过5年使用年限的卷扬机、QTG20、QTG25、QTG30等型号的塔式起重机、人工挖孔桩等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要加快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自2011年7月1日起,建设工程造价超2000万的新开工项目,应安装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

企业要通过在线监控系统与时掌握施工现场基本状况与形象进度、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动态、噪声控制、夜间施工等情况,强化对项目部的实时监控管理。

因安全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完善安全预警应急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与预警预报体系,对所属工程项目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排查分析。

要加强对深基坑、高大支模架、地铁盾构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测,并增加安全隐患和风险排查分析的频次。

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与时采取措施,并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强专业救援力量的建设。

 (十)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

企业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建设、安全设备维护更新、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预案演练以与安全技术研发、应用和改造等方面。

要建立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扣减。

施工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研究制定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发放、施工过程监督等各个环节加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

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运用经济手段提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水平与事故善后处理能力。

  四、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十一)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企业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严厉查处工程招投标中相互串标、招投标后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

严厉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

严厉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

严厉查处检测、监测报告造假和违反强制性标准对安全生产造成重大隐患的行为。

严厉查处施工单位不组织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和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

严厉查处监理企业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不与时上报建设监管部门的行为。

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的行为。

对违规造成人员伤亡的,以与有瞒报事故、事故逃逸等恶劣情节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对打击违规行为不力的地方,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二)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要认真查找制度上的漏洞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完善细化行业规则,规竞争行为,整顿建筑市场秩序。

要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动态监管,认真落实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将施工安全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容。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对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企业总数的10%,其中对近三年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以与被列入重点监控的企业要作为必查企业进行检查,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按《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处理。

强化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在企业资质审批、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许可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核指标,确保只有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市场。

加大市场清出力度,对企业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对在建筑施工活动中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分包、转包等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十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

企业要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除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外,企业部各级、各岗位均要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书。

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提高安全信用在项目招投标、资质年检和晋升管理中的权重,引导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发包中选用遵纪守法、重视安全生产的企业。

 (十四)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

要依法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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