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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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运价不得低于巡游车的运价,不得高于巡游车的2倍。

  第四条永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资质管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服务场所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车辆管理档案和注册驾驶员信息、劳务合同等建档齐全;

(六)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永城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建城区域,经营期限实行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有效期为2年,2年到期的进行考核,合格的继续经营,不合格的进行限期整改,经验收仍不合格的,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注册登记地为本市;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

(三)车辆注册登记不超过两年;

(四)安装符合《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发票打印设备;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车辆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七)车辆购车价位高于当地巡游出租汽车裸车价格的1.5倍以上(以购车发票为准)。

(八)每年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性能优良;

(9)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每次续航能力150公里以上);

(10)具备供互联网无线接入、手机充电器功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提供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复印件;

(六)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申请者应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C1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

(五)持本市户口证明(或常住人口证明);

(6)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第十六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户口本或居住证、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初中以上或同等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复印件;

(五)提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原件;

(六)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以供核查。

第十七条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核查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规范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不低于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50万元),车辆需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二十一条网约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不随意粘贴与营运无关的广告等;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五)宜使用嵌入式车载终端,不应在车内悬挂或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安全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网约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驾驶员不应巡游揽客,不应在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地设立调度服务站等揽客

(九)收到订单后,网络车经营者采用派单机制的,应通过驾驶员终端确认接单;

采用抢单机制的,可根据自身情况应答接单。

(十)约车成功后,应主动与约车人或乘客确认上车时间,地点等信息。

对于即时用车的服务,还应告知自身位置及预计到达时间。

(十一)根据订单信息,按约定时间到达上车地点,在允许停车路段候客,并主动与乘客联系,双方须确认身份。

(十二)乘客上车后,向网约车经营者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并提示可使用客户端应用信息中的车辆位置信息实时分享功能。

(十三)营运过程中可根据网络服务平台规划线路或乘客意愿选择合理路线,不得绕路,不得中途甩客。

(十四)到达目的地后,主动向乘客提供相应本地出租车发票,乘客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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