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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4条:

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工作的实施方案,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重要文件。

为保证各专业学生的培养规格和质量,实施学分制的专业按照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制管理要求及企业用人的实际需要,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新开专业的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应在新生入学前报批。

本次学分制改革是以数、语、外等基础课为先导,在各专业全面铺开。

各教研组(专业组)在每学期开始前制定本学期的教学计划,每月上报一次月计划。

第5条:

课程设置学分制实施弹性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简称限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及综合社会实践课和实习。

1、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

必修课为专业基础课程(各专业不同)。

2.限选课指学生在学校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相关规定选修的课程。

为保证专门化方向的人才培养基本规格,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包括专业提高课和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和体育等),采用“模块式“课程组形式,由学生选修。

3.任选课指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和潜能的课程。

包括拓宽知识技能为主的课程和深化提高专业知识技能为主的课程和创新意识的课程。

低年级的任选课以培养兴趣、发展个性的人文、社科、艺术、管理类课程为主;

高年级的任选课一般以提高和发展应用能力为主。

学校在每学期其中后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的课目。

第6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文化基础课与专业课程的课时比例一般为4:

6,专业课程中的实践课教学比例一般为50%。

对技能型紧缺性人才的专业教学计划和课时比例另行规定。

第7条:

必修课、限选课应按课程的内在关系在各学期均衡设置,任选课应由全校统一集中开设,供各专业学生选修(可跨专业)。

第三章学分管理第8条:

学分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

学分可分为:

基础学分、绩点学分、奖励学分、操行学分。

第9条:

基础学分的确定与计算1.基础学分是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开设的每一门课程和各种实践性环节所规定的学分,它直接与必修、选修科目的课时总量挂钩,规定了学生在学科学习中必须取得的最低学分,体现的是学生的学习总量。

2.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各学期分别计算学分。

一般课程为16——18个课时为1学分,全学期开设的课程以其实际周课时计算学分,课程的周课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数。

独立开设的实践课、军训、毕业实践、综合实习等以一周为一个基础学分;

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社会调查等以32课时为一个基础学分。

3.学生只要修满该课程规定课时,并经考试合格(及格以上)即可获得该科目基础学分。

4.学生毕业应修满的总基础学分不低于160学分。

通过课程学习可修80-140学分;

通过实习可修20-80学分。

第10条绩点的确定与计算1.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计算学生学习优秀程度的单位,是确定学生综合素质是否优秀的重要依据。

2.绩点与考试分数及考核等级的关系注:

补考合格的成绩均以60分计,绩点一律按0计。

3.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课程的绩点×

课程的学分数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所得各课程的学分绩点/∑学期所得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能在总体上反映学生在一学期中学习的质量和数量情况,它是评优、评先、评定奖学金、优先推荐就业、继续升学的依据。

第11条奖励学分的确定1.各类竞赛主要指学科、操作技能、体育、文艺、艺术等竞赛,具体奖励基础学分情况2.主要指由学校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学生社团正常开展的活动及学科组织的兴趣小组活动,如文学社、运动队、舞蹈队、器乐队、学生党校等,学期初应有计划,有训练或活动记录,且经学校考核合格,可奖励基础学分1学分/32课时。

3.学生实习一个学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完成实习计划,成绩评定合格给予20个学分,如未参加全部实习活动,按每32课时为1个学分。

4、荣誉称号对获校及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优秀学生给予基础学分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①原有学业基础或各方面表现较差,但经过自身努力取得明显进步者,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填写学分奖励申报表,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给予适当的基础学分奖励,并在班级中公示.②其他值得奖励的行为和事例,班主任\任课教师均可向教务处书面申请奖励,其奖励分值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12条扣减学分的确定1.3.观,可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提出并填写学分扣减申报表,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适当扣减基础学分。

如:

课堂纪律、出勤、作业、考试、宿舍管理、损坏公物、同学相处、仪容仪表、违规上网等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四章成绩考核第13条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及格(60分以上),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也可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制记分。

1.各学科按模块进行学分制评定(分若干模块教学经考试合格获得相应学分),每个模块1—2学分。

2.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一定是考试课,限选课(专业提高课和文化基础课)可以是考试课或考查课.(注:

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可采用等级制)核算方法如下:

评价必须规范公正。

4.每门课程考核成绩、学分和绩点均应填写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五章选修、免修与重修第14条选修1.学校每学期由教务处公布各年级、各专业的必修、选修课及相应学分等情况。

编制《选课指南》,由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选课指导,《选课指南》包括

(1)课程目录

(2)课程名称(3)课程性质(4)课程内容(5)课时数(6)学分数与绩点数(7)实验实训方式(8)考核方法。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申报任意选修课,学生选课经批准后,统一组织授课,执行严格的考勤制度,某课程选课人数低于20人时,原则上停开或合并。

2.在校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和不应低于26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超过40学分。

第15条免修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相当或高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国家承认的课程考核、技能等级证书等,如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等,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并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16条重修1.必修课、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合格成绩以60分计,可得相应的基础学分但绩点以0计。

2.必修课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修;

选修课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可重修或选择其他课程修读。

(注:

重修必须缴纳一定的重修费)第六章评优第17条评优的条件1.三好学生:

①获该学期所开设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全部基础学分;

②学期平均学分绩点≥2.8;

③学期操行等级必须为优。

2.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

②学期平均学分绩点≥2.5;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第18条毕业资格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参加本专业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并修满规定学分且达到学校及劳动部门规定的技能要求可获得毕业资格,具体要求如下:

篇二:

学分制实施细则XXXXXX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我校20xx年9月从20xx级学生开始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和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和资格的弹性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XXXXXX本科各专业。

第二章学分与绩点第四条学分是反映学生学习课程量的计算单位。

第1款原则上以完成课堂讲授18学时的课程量为1个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18学时为1学分。

专业实习、教育实习、专业见习、专业考察等按周计算,每周为1学分。

具体安排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规定为准。

第2款学生修读总学分实行附加学分制。

学生在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外,还应修满规定的附加学分方能毕业。

各专业应修读最低学分:

文科类专业为145学分,理科类专业为160学分,外语、艺术、体育类专业为165学分。

附加学分:

非艺术类专业附加学分10学分,艺术类专业附加学分8学分。

第五条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总体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生学业与学籍管理的依据。

第1款总评成绩采用等级制记分。

考试课程期末先由教师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给出百分制的总评成绩。

百分制成绩低于60分者,其等级成绩直接转化为F;

百分制成绩大于等于60分者,由电脑排序,然后按名次比例转化为等级成绩。

相同成绩者,取相同等级成绩。

转化办法如下:

等级成绩名次比例(M)AM≤10%A-及以上M≤30%B+及以上M≤45%B及以上B-及以上C+及以上C及以上D补考及格F不及格注:

名次比例=名次/及格人数对考查课程,由教师直接给出等级成绩,但要遵循上述比例。

个别课程可以采用P(合格)和F(不合格)进行记分,但不算绩点。

实习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采取A(优)、B(良)、C+(中)、C(及格)、F(不及格)记分,但实习成绩中A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毕业论文成绩中A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

采用相同试卷考试的科目,以参加该课程考试学生作为整体对总评成绩进行排序给予等级成绩。

第2款学生学习的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

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等级成绩绩点M≤60%M≤80%M≤90%M≤100%A4.0A-及以上3.7B+及以上3.3B及以上3.0B-及以上2.5C+及以上2.0C及以上1.5D1.0F0第3款学分绩点=课程的绩点?

该课程的学分数。

第4款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章修业年限与学籍第六条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允许学生在3-6年内完成学业。

第七条学生在读期间,由于正当原因,可申请休学1-2年,学籍予以保留。

第1款因患病不能坚持学习除外,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时间2年以上方具有申请休学资格。

第2款以学年为单位,学生最多可申请休学2次,累计时间最多2年。

第3款学生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导师和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学生每学期入校均需进行注册。

学生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学分,且思想品德、健康状况合格,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准予毕业。

符合《XXXXXX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学生在学习年限内,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中途退学者,作肄业处理,提供已修课程学分证明。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以“T”值与“M”值的比较作为学籍处理依据,当“M”≤“T”时,作退学处理。

“M”=学生已获得的有效学分/获得有效学分所修读的学期数。

“T”=专业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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