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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项目名称:
经营地址:
第三条:
合同期限5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结束,合同期限届满,经各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续展延长经营期限,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终止合伙经营,提前终止合伙或者延长合伙经营应需提前六个月取得各合伙人的一致意见,在期满前办理完毕有关手续。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并提供技术培训,开店指导扶持;
2、乙方出资2万元合伙诚意金;
3、合伙期间双方约定:
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若乙方3年内退出合作项目,则不予以退还入股或诚意金,3年后退出合作项目,则退还入股诚意金的5%(1万元),5年后
退出合作项目则退还入股资金的10%(2万元),如果不退出入股金2万元继续合作就奖1万元。
第五条:
合伙人的分工、权利与义务
1、甲、乙协商一致共同推举,乙方作为此项目合伙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伙业务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客户协调、业务开拓等事宜,由甲方扶持并监管,对于涉及财务、帐目以及借款、还款、日常投资等资金使用事项在超过1000元额度(500元以下的应各自记帐、留存凭证、定期对帐)应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人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
扣除店里的水、电、暖气租金、职工工资、税金等日常经营费用后剩余的按双方协商2万元以内按4比6分配,甲方60%,乙方40%,达到4万以上按5比5分配。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合伙诚信:
经营互相扶持为达到双赢为目的,如果乙方有贪污帐目不清,甲方有权解除合伙关系,并不予退还诚意金!
2、合伙人违反协议导致合伙损失的,应当对其他合伙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甲方签字:
年月
合伙人乙方签字:
年月日日
篇二:
投资合伙协议参考201X0719
______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释义
1.1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1.1.1本协议,指《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以及依法定或约定的程序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或者进一步修订的新的合伙协议书。
1.1.2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3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1.4普通合伙人,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在本协议中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5执行事务合伙人,指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代表合伙企业从事经营业务,在本协议中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6有限合伙人,指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1.1.7认缴出资额,指合伙人在本协议所承诺缴付的出资金额。
1.1.8实缴出资额,指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企业实际缴付的出资金额。
1.1.9认缴出资总额,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承诺缴付的出资金额的总和。
1.1.10实缴出资总额,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实际缴付出资金额的总和。
1.1.11管理费,指基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并承担无限责任,而由合伙企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的费用。
1.1.12合格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及其他类型的法人实体。
1.1.13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1.1.14元,指人民币元。
1.2标题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
2.1设立
2.1.1合伙人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
2.1.2合伙人同意并承诺,为合伙企业登记注册之目的,将签署所需的文件,履行_______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所需的相应程序。
2.1.3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为合伙企业设立完成之日,即合伙企业成立日。
2.2名称
2.2.1合伙企业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2合伙企业根据经营需要,经普通合伙人单方决定可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名称变更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2.3注册及经营地址
2.3.1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为。
2.3.2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普通合伙人单方决定可变更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但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应及时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2.3.3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
2.4合伙目的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2.5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为__________,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视情况延长,最多不超过
__________,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依据本协议提前解散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合伙人及其出资
3.1合伙人
3.1.1合伙人共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
住所(址):
证件号:
联系方式:
2、有限合伙人:
姓名:
联系方式:
3、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4、有限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
6、有限合伙人:
3.1.2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3.2认缴出资
3.3缴付出资
全体合伙人应当按照普通合伙人发出的《出资通知书》的要求,一次性足额认缴完毕所有出资。
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期足额缴付其应缴付之出资的,则视为放弃认购,合伙人依据《有限合伙份额认购书》要求支付的认购诚意金不予退还,并作为合伙企业财产。
在发生合伙人或其认缴出资变更之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对上述有限合伙人相关信息进行更新,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应及时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四条合伙人
4.1有限合伙人
4.1.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1.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有限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4.1.3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4.1.4对于合伙人会议根据本协议通过决议的事项和/或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自行作出决议的事项和/或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获得授权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事项,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有限合伙人拒绝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普通合伙人应向其发出催告通知。
有限合伙人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仍拒绝签署的,普通合伙人依本条款获得授权代表全体合伙人强制该有限合伙人退伙。
有限合伙人被强制退伙的相关事宜按本协议第13.1条之规定处理。
全体合伙人确认合伙人会议根据本协议通过决议的事项自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之日生效、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自行作出决定的事项自普通合伙人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并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不受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进程的影响。
4.2普通合伙人
4.2.1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3身份转换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第五条合伙事务执行
5.1合伙事务执行
5.1.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5.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5.2.1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
(2)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5.2.2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篇三:
PE合伙协议书模板
上海市XXXX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书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设立上海市XXXX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并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释义
1.1定义
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1.1.1“本协议”指《上海市XXXX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以及依法定或约定的程序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或者进一步修订的新的合伙协议书。
1.1.2《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X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X年6月1日起施行。
1.1.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1X年5月9日修订。
1.1.4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共同设立的“上海市XXXX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1.1.5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1.6普通合伙人,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