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安全常识读本建筑工人安全常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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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那么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三、从业人员的权益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证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证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为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判、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觉直截了当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形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益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治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同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把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觉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赶忙向现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连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治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择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职员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作业人员有权赶忙停止作业或者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治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形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同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节其它相关的法律条款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阻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益、取得劳动酬劳的权益、休息休假的权益、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爱护的权益、同意职业技能培训的权益、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益、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益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益。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通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治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躯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专门劳动爱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依照本单位实际,有打算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通过培训。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能够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协商解决。
调解原那么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三、«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
……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固后存在残疾、阻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二章安全生产差不多常识
第一节安全生产差不多概念
一、差不多概念
1、安全与危险
安全与危险是相对的概念。
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人们的承担程度。
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担危险的损害。
2、危险源
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损害、疾病、财产缺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缺失的根源或状态。
3、事故与事故隐患
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损害、职业病、财产缺失或者其他缺失的意外事件。
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治理上的缺陷。
二、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的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差不多方针。
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那么。
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
三、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
新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企业〕、项目部和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
1、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要紧内容有:
安全生产差不多知识,国家和地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施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分析。
2、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要紧内容有:
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本项目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分析。
3、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要紧内容有:
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分析。
四、杜绝〝三违〞现象
1、违章指挥
企业负责人和有关治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安全知识,思想上存有幸心理,对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
明知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条件,仍指挥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2、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没有安全生产常识,不明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在明白差不多安全知识的情形下。
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顾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他人、自己的生命安全,擅自作业,冒险蛮干。
3、违反劳动纪律
上班时不明白劳动纪律,或者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进行冒险作业,造成不安全因素。
五、做到〝三不损害〞
三不损害确实是指〝不损害自己、不损害别人、不被别人损害。
〞
第一确保自己不违章,保证不损害到自己,不去损害到别人。
要做到不被别人损害,这就要求我们要有良好的自我爱护意识,要及时禁止他人违章。
禁止他人违章既爱护了自己,也爱护了他人,同时也爱护了别的许多人。
第二节建筑安全差不多常识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
1、建筑产品是固定的、附着在土地上的,而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块土地;
建筑结构、规模、功能和施工工艺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能够说建筑产品没有完全相同的。
对人员、材料、机械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施工技术等有不同的要求,而且建筑现场环境〔如地理条件、季节、气候等〕也千差万别,决定了建筑施工的安全问题是不断变化的。
2、建筑工程的施工是流水作业,建筑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内容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每一个工序都能够使得施工现场变化得完全不同。
而随着工程的进度,施工现场可能会从地下的几十米到地上的几百米。
在建筑过程中,周边环境、作业条件、施工技术等差不多上在不断地变化,施工过程的安全问题也是不停变化的,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往往滞后于施工进度。
3、建筑施工流淌性大,是建筑施工的又一特点。
一个工程完成以后,施工队伍就要转移到新的地点,去建新的项目。
这些新的工程,可能在同一个地区,也可能在另一地区,那么施工队伍就要相应地在不同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