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遗憾的成因与对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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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期实行案卷移送制度,庭审功能弱化,法官裁判更多依赖庭后阅卷;
四是理论滞后。
我们对法庭审判的原理、制度及操作的研究先天不足,公诉实践缺乏深层次理论支持;
五是文化局限。
中国诉讼文化素有非对抗性的传统基因,国人崇尚“以和为贵”,害怕报复,不敢太较劲;
六是资源限制。
以我国目前的司法资源状况来论,委托律师尚属“奢侈消费”,对于律师缺位的案件,公诉人无以为辩。
上述因素都会造成公诉人思想怠惰,主控动机不强,直接影响公诉能力的发挥。
(二)案情把握不透。
任何庭审必定围绕案情展开,熟透案情既是刑事司法的基础,更是评价公诉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庭上,如果被告人翻供和狡辩、辩护人发问超出公诉人心理预期、或控方证据被指存在某问题时,公诉人理应从容应对、妥善处理。
如果公诉人出现临急翻书、翻案卷的窘迫,则表明他对案情把握不熟、不细、不深、不透。
其实,把握案件仅仅停留在读故事、知案情的层面是远远不够的。
案情背后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此罪彼罪之争、证据间的瑕疵或矛盾、现有证据体系的证明底线、关乎定罪量刑的关键细节以及可能出现的庭审变数等,都必须在反复阅读案件中去追问、去挖掘,同时思考应对之策。
(三)技巧训练不够。
目前,公诉人上岗前鲜有受过系统技能培训,普遍“以老代新、师徒相传、边干边学”,这种模式极具随机性、局限性,不利于公诉新人成长。
一些公诉人甚至还没有掌握宣读起诉书的要领,讯问该如何切入、如何应变,举证该怎样布局,公诉意见该如何展开,对辩护意见该如何归纳,答辩该如何抓大放小等基本技能就急于求成。
庭上出现紧张生硬、机械发问、不善应变、无序举证、公诉意见刻板空洞、答辩含糊其词、难以击中要害也就不足为怪了。
技巧的养成得遇良师指点固然重要,但更取决于个人钻研力度与悟性,只有时时注重锤炼技巧,才能有所提高。
(四)临庭经验缺乏。
公诉人大多学院派出身,是典型的“三门干部”(家门、校门、机关门),人生经历相对单纯,书生气较浓。
一旦遇上老奸巨猾的被告人、经验丰富的辩护人,就会显得底气不足、力不从心,难以做到沉着冷静、游刃有余。
要么照本宣科,不变应万辩;
要么回避矛盾,不敢交锋;
要么主次不分,疲于回应;
要么浅尝辄止,草草收兵;
要么语调平淡,缺乏气势……如果再遇上几个刁钻的问题,更是方寸大乱,不知所措。
这些都是缺乏临庭经验的表现。
经验的养成全赖见多识广,不断积累,别无它途。
而眼下公诉队伍年轻人多、新手多、人员流动快,整体公诉经验面临低水平重复积累的无奈。
(五)知识储备不足。
知识储备不足往往是造成庭审中“卡壳”、“没电”、答非所问、吞吞吐吐、缺乏自信的重要原因,甚至有些公诉人因为说了错话、外行话而遭到辩护人当庭指责与羞辱,这些惨痛教训无疑应当吸取。
法条有形,案情无限。
公诉人不仅要做法学“专家”,而且还应当是知识面宽广的“杂家”。
我们固然应该保持一种平和、不被世俗所扰的心境致力法学研究,但同时又必须能洞悉人情世故,敏锐捕捉社会的纤毫变迁,只有这样才能养成明智和有经验的品质,成竹在胸,处变不惊,用智慧和胆略通过个案诠释社会正义。
二、公诉提高之进路
公诉人在庭上得心应手、挥洒自如并非遥不可及的梦想,只要方法得当并勤加磨练,每个人都可以演绎出属于自己的精彩。
优秀公诉人的成长轨迹因人而异,但也存在一定的规律性、共同性。
笔者将从责任意识、思维方法、学习习惯、反思总结、应当注意的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强化主控的责任意识。
责任决定态度,态度决定一切。
明确职责是优质高效司法的前提和保障,强化公诉人责任意识之必要性和重要性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司法文明进程的现实需求。
随着庭审方式的重大改革,强化庭审功能,强调公诉人主控职能日益被提到重要地位,司法现实要求公诉人担当起主控角色;
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
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司法的两大核心价值,也是公诉人的天职。
法庭是公诉人施展才华、实现人生价值的最好平台;
三是树立执法形象的迫切需要。
“阳光公诉”是提升执法形象的重要举措,它要求公诉人不仅要用良知和理性,还要以百姓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事实胜于雄辩,事实也需要雄辩;
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
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层出不穷,定纷止争、构建和谐值得我们每个人为之努力;
五是刑罚功能软肋的慎重考虑。
德国学者耶林指出:
“刑罚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
”刑罚的暴力特征要求司法者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修养、极强的正义品质和高度的责任意识。
(二)掌握正确的思维方法。
刑法适用结果关涉人最宝贵的权利,因此,思维方法之于刑法适用而言极具价值意义。
由于我国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长期缺乏良性互动,以至于刑事司法弥漫着法律形式主义的偏见,案件事实判断陷入纷乱无序的状态,司法者甚至“在一种难以名状的感悟中完成生杀予夺的裁决。
”这显然背离了现代司法宗旨。
应该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刑法,又该怎样寻求好的出庭效果,以下做法值得借鉴:
一是脑子里装着规范去看案件。
面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纠结与矛盾,我们时常感到莫衷一是、难以取舍。
相同的事实,不同的解读,混乱的根源在于:
将先前理解当真理,僵化理解概念的正确性,用陈旧的观念分析,无限迷恋法条的字面权威,重形式轻实质,无视构罪要件之间的关系,用日常概念去归纳案件事实,颠倒大小前提,恣意类比延伸……机械思维必然导致得出的结论经常偏离正义和事物的本质,正所谓“偏见比无知离真理更遥远”。
要想从上述纠结中成功穿越,不再迷乱,最好的方法就是回归理性,养成司法的职业思维习惯,重视刑法规范在所有法律推理中不可动摇的权威地位,大力提倡法律的逻辑推理、类型思维,正确理解、解释刑法,让思维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事实之间,研究正确形成案件事实的方法;
二是脑子里装着庭审去看案件。
出庭公诉是一个动态对抗且充满变数的过程,历来被视为公诉工作的难点。
然而,庭审中一切活动都围绕涉案行为的罪与罚展开,只要脑子里装着庭审去看案件,出庭公诉又是可以预测的。
审查案件中我们不妨尝试“六个衔接”:
与指控主张衔接,与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衔接,与举证质证衔接,与法庭辩论衔接,与庭前证据交换衔接,与可能出现的庭审变数衔接。
(三)养成学习的良好习惯。
公诉人应该主动将学习当成一种习惯,时刻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一是系统学习。
法学基础理论的掌握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每隔一段时间,带着实践的心得与感悟去加以系统学习,可以温故知新、更上层楼;
二是关注变化。
法的终极价值在于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公诉人应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将关注的目光投向社会,捕捉时事变迁,拓展信息,增长阅历;
三是时时更新。
知识的“半衰期”越来越短,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法规、新罪名、新解释,我们惟有不断更新知识储备,才能适应司法形势的发展变化;
四是勤于思考。
对工作中的成败得失进行阶段性思考,对于公诉技能的精进大有裨益;
五是善于借鉴。
多见多识,博采众长,留心处处皆学问。
(四)坚持不懈的反思总结。
司法的被动性让我们无法选择案件和被告人,再高明的公诉人也不可能对任何案件都能做到完美,失误与不足在所难免。
所谓“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总结经验与反思教训是出庭公诉永恒的话题。
对于公诉人来说,反思教训比总结经验更重要。
我们只有重视失误的价值,才能知耻而后勇,战胜自我解剖的痛楚,克服自身缺点,令弱势补强,优势更强。
经过一段时间的坚持与积累,我们定能收获风雨过后见彩虹的喜悦,养成沉着、理性、平和的气质与定力。
(五)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公诉是一门综合艺术,非智力因素也不容忽视,笔者将其归纳为“两要两不要”:
一是要虚怀若谷,克服骄横之气。
知识越多,未知越多。
公诉人应时刻保持谦虚,克服经验主义、盲目自大、钻牛角尖、保守固执等坏毛病;
二是要超越自我,调适个人情绪。
公诉人也有常人的喜怒哀乐,工作状态下的公诉人要学会调适自己,不要将不良情绪带入法庭;
三是不要过分关注自身形象。
公诉人应当以指控犯罪的大局为重,不要考虑自身利害得失,更不能利用出庭公诉,哗众取宠;
四是不要过分关注胜败。
对胜败太消极显得没有责任感,对胜败过分关注必然产生不必要的压力,不利于公诉能力的正常发挥。
三、公诉将来的设想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公诉工作将要走怎样的发展道路,应当倡导怎样的公诉理念,如何科学合理地调配和使用公诉资源,公诉工作长远发展的关键是什么,如何抑制公诉不端行为等等,这些问题关乎公诉工作的将来,不能不谈。
(一)顺势而为,公诉应走精英路线。
一是时机成熟。
自1978年以来,公诉工作经历了恢复初步发展、狠抓基础稳步发展和强化监督全面协调发展三个阶段。
公诉工作已经具备进一步发展的坚实基础,提倡走精英化路线正当其时;
二是现实需要。
社会进步,资信发达,人们的文化素质提振,法律意识渐强,对刑事司法公开性、公正性、合理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现实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公诉队伍;
三是成才氛围。
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以及公诉技能培训空前活跃与繁荣,为公诉人营造了良好的成才环境,提供着不竭的源动力。
(二)注重培养,倡导先进公诉理念。
一是树立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的理念。
刑事司法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深层次的理论探索,法的品质也只有指导、融入、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才能得到提升。
公诉人应当打破理论与实践相隔离的思维,促进二者良性互动;
二是树立公诉技巧培训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意识。
归纳公诉工作中基本的、共性的问题并锤炼应对方略,整理汇编成培训宝典,既有针对性又具实用性,被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培训方式;
三是树立“以评促精”的理念。
考评是一个总结反思的过程,其意义并不在于评定胜负,而在于总结得失、促进提高。
对文书质量、公诉仪表、语言规范、示证技巧、辩论能力、应变处置等进行跟踪考评,能收“以评促精”之效;
四是正确对待舆情。
对于媒体关注的案件,公诉人既不能被舆情左右,也不能完全漠然置之,而应当充分调动智识与理性分析舆情,加强释法说理的针对性,收获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的局面。
(三)人尽其才,合理调配公诉资源。
一是因案制宜,各展所长。
首先是案件类型分流,按公诉人的专业特长、办案经验、社会阅历等,分成若干专业办案组,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其次是繁简分流,依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分流,改善繁简“一刀切”现象;
二是团队协作,共克难案。
大要案、疑难案的办理往往是单个公诉人的难以承受之重,团队协作成为不二选择,相关的角色定位、工作流程、经验教训都值得好好总结;
三是大胆创新,优化配置。
当前公诉人队伍流动频繁,分散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检察机关,与律师终生任职、在全国范围内配置资源的差距与矛盾日益显现。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一体化的体制优势,实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最优化和司法效益的最大化,惟有对公诉资源在时间上、空间上进行再分配,合理调度与科学配置办案力量。
(四)放眼长远,寻求人事制度支持。
现有制度下,检察官的提拔只有华山一条道——行政途径,这一滞后的管理模式早已成为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高素质进程的“瓶颈”,公诉人也未能例外。
一名合格公诉人的成长周期一般为3-5年,这期间也将面临晋升的问题。
公诉业务骨干如果不能被提拔为部门领导,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