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加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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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加细则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加细则)
根据《___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___年___月___日第___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行长:
周小川
___年___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___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不包括社保预付卡、交通工具预付卡、通信预付卡、统一法人预付卡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___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___的有关规定,履行___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___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___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___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本科或有会计、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___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___年以上。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___措施;包括___内控、客户身份识别、可以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___、___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七)有健全的___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___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___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___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___批准。
第十条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___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___年以上;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___年以上;
(四)最近___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___%的出资人;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___%的出资人;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___%,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___%以上股权的出资人(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___%的出资人;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___%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___、拟申请支付业务等;应当明确拟申请支付业务的具体类型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指截至申请日最近___年内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
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前款规定内容
(七)___措施验收材料;包括___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___合规管理框架、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交易记录保存措施、___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___调查的内部程序、___工作保密措施;___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载明负责___工作的内设机构、___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___工作人员及其___;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是指据以表明支付业务设施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前款所称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均应当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能力的要求。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技术安全检测认证,或技术安全检测认证的程序、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进行检测认证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以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主要出资人最近___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出资人最近___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是指由申请人出具的、据以表明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___、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___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___年。
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___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___年。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___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第十五条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一)对客户知情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告知客户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户委托支付业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排;
(二)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客户身份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三)对客户选择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可供客户选择的、两个以上客户备付金退还方案。
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客户身份信息移交协议、客户备付金退还安排相关证明文件。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应当明确支付业务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相关证明文件。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____〕第___号)。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包括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文件、资料需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由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为备案的分公司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
分公司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放置分公司住所显著位置。
支付机构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