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历史主干知识概要必修一文档格式.docx
《高中历史主干知识概要必修一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中历史主干知识概要必修一文档格式.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④周成为一个延续数百年的强国。
但诸侯国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埋下分裂割据的隐患。
(6)瓦解:
西周后期,王权衰弱,分封制受到破坏(根本原因在于封建经济生产方式的产生,这一生产方式使诸侯势力日益壮大)。
战国末年,分封制瓦解。
2、宗法制
(1)定义:
宗法制是依据父系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系政治等级、巩固统治的制度。
巩固分封制形成的统治秩序,解决贵族之间在权力、财产和土地继承上的矛盾。
周王、诸侯、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度(宗法制的核心)。
嫡长子为大宗,嫡长子的其他兄弟(次子、庶子)为小宗。
大宗与小宗的关系是相对的。
如诸侯对于周王为小宗,但在本国为大宗。
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与分封下去的众子有双重关系:
亲缘上是兄弟关系,政治上是君臣关系);
血缘关系维系;
族权与政权相结合。
①确立了一整套土地、财产和政治地位的分配与继承制度,保障各级贵族能够享受“世卿世禄”的特权。
②有利于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国”和“家”密切的结合在一起。
(6)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关系:
分封制和宗法制是西周政治制度的两大支柱,互为表里;
分封制是建立在宗法制基础上的,宗法制在政治制度上的体现就是分封制。
3、礼乐制度:
是保证分封制、宗法制稳定推行的工具。
4、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特点
(1)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政权、族权和神权相结合,家(宗法制)国(分封制)一体;
(2)最高统治集团尚未实现权利的高度集中。
二、秦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形成
1、概念
(1)专制主义:
是指中央的决策方式,主要是指帝位终身制和皇位世袭制,特征是皇帝个人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皇帝从决策到行使立法、行政、司法权,都带有独断性和随意性。
(2)中央集权:
是对地方分权而言,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上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受制于中央政府。
2、背景:
秦的统一
(1)概况: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秦王嬴政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秦朝。
(2)巩固统一的措施:
①颁布秦律、统一法令;
②统一货币、度量衡;
③统一文字;
④修建驰道、灵渠;
⑤修筑万里长城;
组织移民。
3、原因
(1)经济上:
由封建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脆弱性,要求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来维护社会的稳定,保证生产的发展(抵御游牧民族南下、治理黄河、兴修水利、抵御自然灾害等)。
(2)政治上:
封建地主阶级需要一个强大的政权保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镇压农民的反抗。
(3)思想上:
法家“集权”理论的影响。
4、内容
(1)皇帝制度:
全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大权由皇帝总揽,从中央到地方的主要官吏由皇帝任免。
①皇权至上;
②皇位世袭(“家天下”);
③皇帝独尊。
(2)中央官制——三公九卿制:
①内容:
三公指丞相(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御史大夫(掌管律令、图籍,并负责监察百官)、太尉(协助皇帝管理军务)。
②特点:
分工负责、互不相属、互相牵制,均对皇帝负责,由皇帝任免。
③九卿中有五卿是为皇室专设的,体现了封建专制时代家国同治的特点。
(3)地方官制——废分封,置郡县(郡守和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免。
县以下有乡、里等基层机构)。
实现了对地方政权直接有效的控制。
(4)秦律:
这是推行皇权专制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工具。
但皇权不受法律限制,且皇帝的谕旨本身就是“金科玉律”,法律仅是皇帝(统治阶级的代表)的意志而已。
5、评价:
(1)积极:
巩固了国家的统一,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对中华民族的形成起了重要的作用。
(2)消极:
加强对人民的压榨,容易导致暴政,造成阶级矛盾的激化。
6、分封制与郡县制的异同
分封制
郡县制
不
同
点
盛行时期
商周等早期社会
(奴隶社会)
秦以后的各个时代(封建社会)
建立基础
以血缘关系为基础
按地域划分
传承制度
侯王位世袭
官吏由皇帝任免调迁,概不世袭
官吏权利
拥有封地和相应的爵位
官吏只有俸禄,无封地
与中央的关系
封地内有行政权和土地管理权,诸侯国有很强的地方独立性
只有行政管理权,绝对服从中央
历史作用
容易发展为割据势力
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家的统一
特点
贵族政治
官僚政治
相同点
(1)都是为了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
(2)都是中国古代社会重要的地方行政制度;
(3)都在维护国家的统一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贵族政治:
①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世卿世禄;
②最高执政集团尚未实现权力的高度集中。
官僚政治:
①地方官员由中央任命,不得世袭;
②君主集权,中央垂直管理地方。
三、汉至明清政治制度的演变
(一)加强中央集权
1、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
(1)设置刺史——代表中央监察地方。
(2)汉初郡国并行,出现王国问题。
实行推恩令——解决了王国问题。
唐末至五代出现了藩镇割据局面
2、宋初中央集权的强化
(1)措施:
①军事上:
杯酒释兵权,解除朝中大将和地方节度使的兵权;
加强禁军、强干弱枝;
统兵权与调兵权分离。
②行政上:
派文臣任地方长官;
设通判负责监督。
③财政上:
地方赋税一小部分作为地方开支,其余全部由中央掌控,使地方失去割据的财政基础。
(2)影响:
①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消除了藩镇割据现象。
②造成冗官、冗兵、冗费,埋下了“积贫积弱”的祸根。
3、元朝实行行省制度
(1)背景:
疆域空前扩大。
(2)概况:
中央设中书省;
地方设十个行省和宣政院辖区。
边远民族地区由宣慰司管理,西藏由宣政院管理。
(3)意义:
加强了对全国的管辖;
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统一。
是中国省制的开端,对后世影响深远。
4、明朝废行省、设“三司”
朝代
制度
标准
奴隶社会
世卿世禄制
血缘
战国——秦朝
军功授爵制
军功
汉朝
察举制
品行
魏晋南北朝
九品中正制
门第
隋唐宋元明清
科举制
才学
5、选官、用官制度的变化
(1)趋势:
选拔标准趋向公平;
选官权从地方收归中央;
选拔方式由举荐或评定授官到科举考试,趋向严密、科学。
(2)实质:
将知识分子纳入皇帝的控制范围中来,扩大统治基础,加强中央集权。
(二)加强君主专制
1、汉武帝:
内外朝制——皇帝近臣决策,丞相等执行。
2、唐朝:
三省六部制
唐朝中央设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
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分散了相权。
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确立并完善了三省六部的管理体制。
提高了办事效率;
相权一分为三,有利于加强皇权。
3、宋朝:
设中书门下作为最高行政机构。
设枢密使分割宰相的军权;
用参知政事分割宰相的行政权;
设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财权。
4、明清君主专制的加强(体现了时代特征:
我国封建制度渐趋衰落)
(1)明朝:
①明太祖——废丞相,权分六部。
②明成祖——内阁的创立。
实质:
是君主专制强化的产物。
(2)清朝:
雍正帝设军机处(跪受笔录、上传下达)——提高了行政效率;
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
(三)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
权力高度集中,地方权力不断削弱、中央权力不断加强;
君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分散削弱。
(1)经过数千年的发展过程,源流分明,沿革脉络清晰,具有继承发展的特点。
(2)以皇权为中心,鼓吹“君权神授”及严格的尊卑等级,确保君主专制权力的独断性。
(3)人治高于法治。
其实质是权治、官治的独裁专制统治。
(4)完备性、周密性和成熟性。
从中央到地方设置完备的政治机构,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严密的统治网络。
(5)深受宗法理念和儒家思想的影响。
第二单元
古代希腊罗马政治制度
一、古代希腊民主政治
1、古希腊民主政治产生的原因:
①独特的地理环境(多山、多港、多岛)与小国寡民的国情(古代历史条件下,民主政治的前提);
②海外贸易和工商业的发达(使希腊人较早接受平等、民主观念)。
2、城邦的基本特征是:
小国寡民和独立自主
3、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历程:
梭伦改革——为雅典民主政治奠定基础;
克利斯提尼改革——确立雅典民主政治;
伯利克里改革——把雅典民主政治推向顶峰。
4、雅典民主政治的体现:
(雅典民主政治机构的组成)
①公民大会:
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审议并决定一切国家大事;
最重要的程序――就某项事务展开辩论。
②五百人议事会:
公民大会的附属机构,负责为大会准备提案;
两次公民大会闭会期间,议事会是最高权力的代表,负责监督行政官员落实大会决议。
③陪审法庭:
日常司法机关。
最大限度保持公正,避免行贿舞弊现象的发生
5、雅典民主政治的特点:
人民主权(主权在民)、轮番而治、权力制约、法律至上。
6、雅典民主政治的评价:
进步性:
①实行民主政治,社会相对公正一些,有利于社会安定。
②促成了雅典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高度繁盛。
③为后来欧美资产阶级建立民主政治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提供了一种集体管理的新形式,创造出法制基础上的差额选举制、任期制、议会制、比例代表制等民主运作方式)。
局限性:
①民主范围的狭隘性:
妇女、奴隶和外邦移民没有政治权力,真正能够享受到民主的只是少数人,实质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
②运作方式的随意性(抽签选举、轮流坐庄):
过于泛滥的直接民主,成为政治腐败、社会动荡的隐患。
二、罗马法
1、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
早期的罗马国家只有习惯法,没有成文法,贵族常常损害平民利益。
成文法诞生标志是《十二铜表法》的颁布,贵族不能像过去那样任意解释法律,平民利益得到保护。
公民法:
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的罗马法律,被称为公民法。
万民法:
在古罗马对外扩张的过程中,逐渐形成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即“万民法”。
公元6世纪,《民法大全》标志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2、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保护私有财产;
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3、罗马法的评价
积极方面:
①罗马法的制定和实施维系了帝国的统治,稳定了社会秩序。
②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极大影响了近代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司法制度;
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有力武器;
③罗马法中所蕴藏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
(自然法:
自然法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法律观念(带有理想和规范色彩的正义论和价值观),是对具体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华。
其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和正义。
)
维护奴隶制度。
4、今天继承的罗马法的法律制度、原则:
①陪审制度;
②保护人制度即律师制度;
③“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即“不告不理”原则。
第三单元
近代西方资本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