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免疫规划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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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督导、评价和反馈免疫规划执行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和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五、指导和参与接种率常规报告、监测、分析和评价。
六、指导辖区接种单位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和实施预防接种安全注射,做好检查、考评、督导和监测工作。
七、组织开展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疫情报告、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理、实验室监测,以及免疫成功率和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工作。
八、指导和参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和调查处理。
九、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十、收集相关资料,加强调查研究,总结预防接种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十一、负责辖区儿童免疫预防信息网络系统推广应用的具体组织实施、宣传、技术指导、协调调度等工作。
十二、做好免疫预防其它相关工作。
接种单位工作职责
一、接种单位必须接受市、区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管。
预防接种服务人员实行资质认证,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参加专业培训。
二、必须向社会公示开展预防接种服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免疫程序、收费标准、接种流程、接种须知、咨询服务电话等相关信息,特别要明确公示免费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
三、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一)人口资料:
辖区内总人口数及15岁以下各年龄组人口构成资料;
出生人数、死亡人数;
建卡人数、建证人数;
儿童流出、流入情况;
幼托机构、学校数及学生人数。
(二)疫情资料:
免疫规划疫苗针对疾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免疫史等。
(三)接种资料:
免疫规划疫苗应种人数、实种人数、接种率(包括基础免疫、加强免疫、强化免疫、应急免疫、“扫荡”免疫)、未接种原因分析;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等资料。
未实行以乡为单位接种的地区,还应掌握辖区内接种单位数量、分布、预防接种服务人员资料。
(四)免疫规划疫苗供应及使用情况。
(五)冷链设备及接种器材资料。
四、提出免疫规划疫苗的需求计划,每年3月底前向区疾控中心报告下一年度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区疾控中心每年4月中旬前上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控中心;
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提前1个月逐级上报。
五、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开展或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保证预防接种注射安全。
六、建立健全疫苗领发登记,做好疫苗管理;
开展冷链温度监测,做好冷链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七、对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及时发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并按规定给予接种或补种。
八、预防接种门诊定期对责任区域内0-6岁儿童主动进行搜索、访视和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开展常规接种率报告。
九、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
十、开展健康教育和有关咨询活动。
安全接种管理制度
一、预防接种服务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取得资质。
二、预防接种服务人员必须遵守医德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
三、预防接种服务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并严格掌握禁忌症实施接种。
四、预防接种服务人员在接种操作前应查验核对接种对象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种类无误后予以接种,并做好接种记录。
五、预防接种服务人员所使用的疫苗必须是从合法的疫苗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并按规定温度运输、贮藏的疫苗。
六、接种前应严格核对接种疫苗的品种,检查疫苗外观质量。
凡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七、安瓿启开后,未用完的疫苗盖上无菌干棉球冷藏。
活疫苗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超过1小时未用完,应将疫苗废弃。
八、按照免疫程序和疫苗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接种剂量、方法和部位接种疫苗。
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留在接种现场观察15~30分钟。
九、疫苗接种统一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安全盒,并做到“一人一针一管”,用后毁型、消毒回收。
十、在注射过程中防止被针头误伤。
如被污染的注射针头刺伤,应立即清洗刺伤部位,并采取其他处置措施。
十一、预防接种服务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副反应时,应及时处置,并按要求记录、报告。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一、规范进货渠道。
必须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二、建立记录台账。
按照医疗器械采购、储存管理要求做好购进验收记录。
使用后的无菌医疗器械毁形处理情况应逐日记录。
其中,输液器和注射器应分别填写。
三、保证产品质量。
使用后的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严禁重复使用。
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及小包装破损的无菌医疗器械。
四、及时毁形消毒。
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接种单位,必须配置剪刀、钳子或毁形器(安全盒)等毁形工具。
毁形后应放入专用消毒桶内消毒,然后集中交由指定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回收,并及时做好回收处理记录,不得随意处置,更不得对外出售。
冷链设备管理制度
一、冷链设备的管理、保养、维修、监测应指定专人负责。
二、建立健全冷链设备档案和固定资产账目(包括冷链用各种设备说明书、合格证或检验单、到货通知单及验收报告书等)。
三、设备到货后及时组织技术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验收与安装。
冷藏车、普通冷库和低温冷库的安装与调试,必须由专业的制冷工程师承担。
四、设备应安装(或存放)在保持通风的专用房间内,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
每台设备安装专用插座,不可与其它设备或电器共用插座。
五、对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运行状况进行温度记录,每天不得少于2次(上下午各1次),每台冷库、冰箱、冰柜都必须设有独立的温度记录本。
每2个月向上级疾控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冷链设备运转情况1次。
六、对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各式冷库每年保养2次;
各式冰箱每年保养1次,每5年更新1次;
保证设备的良好状态,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七、各式冷藏容器不可变卖、租借,不得存放与本单位疫苗无关的其它任何物品。
八、冷链设备的报废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疫苗管理制度
一、疫苗管理人员应掌握疫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贮藏、养护等方面知识,并经过有关培训方可上岗。
二、疫苗计划
(一)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计划应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二)每年3月底前向区疾控中心报告下一年度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区疾控中心每年4月中旬前上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汇总后报市卫生局;
(三)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提前1个月逐级上报。
三、疫苗采购
(一)必须从合法的疫苗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疫苗;
(二)对供货单位进行合法资格验证,向销售人员索要供货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委托销售的委托书及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接收或购进的疫苗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批签发检验报告书、生产批号、有效期和生产日期;
购进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四)接收疫苗或购进疫苗时,应查看疫苗的冷藏条件。
在规定的冷链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
(五)认真做好疫苗购进验收记录,切实做到票、账、货相符。
购货数量、供货单位、购货日期、质量情况(温度)及验收人签名等。
购进验收记录的填写,必须真实、完整,不可漏项,并妥善保存2年备查。
四、疫苗贮藏与运输
(一)应设有独立的疫苗贮藏室,与生活等区域分开;
环境应卫生、整洁、明亮;
设有相应的冷藏、防潮、防辐射、防鼠、防盗等设施设备,并达到疫苗贮藏规定的温度;
(二)拆零疫苗应保留原包装及标签,不得同其它拆零疫苗混放;
(三)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并按照失效期长短、进库先后,有计划地分发,分发时应按规定填写出库记录;
(四)报废疫苗需分开存放,并立设明显标志;
(五)运输疫苗时应使用冷藏车,并在规定的温度下运输,未配冷藏车的单位在领发疫苗时要将疫苗放在冷藏箱中运输,并达到疫苗贮藏规定的温度;
不得向无冷运措施的领苗单位分发疫苗。
五、不得以科研、临床需要或者其他名义使用无批准文号的疫苗。
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第一类疫苗过期、失效、或因疫苗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时,区疾控中心按照疫苗报废审批表内容核实疫苗数量、批号、原因等情况,按照上报内容进行登记、签字,对报废疫苗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统一销毁。
七、发现假劣疫苗或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及时报当地药监部门,不得继续销售、使用或作退、换货和销毁处理。
疫苗报废处理制度
一、疫苗应严格按计划使用,尽量避免浪费,如有报废处理应指定专人负责。
二、疫苗报废实行接种单位、区、市疾控中心分级负责制。
由区及区以上疾控中心逐级负责审批、登记和报废处理。
三、接种单位应及时向区及区以上疾控中心逐级报送疫苗报废审批表,同时向区疾控中心上缴报废疫苗。
四、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疫苗过期、失效、或因疫苗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时,区疾控中心按照疫苗报废审批表内容核实疫苗数量、批号、原因等情况,按照上报内容进行登记、签字,对报废疫苗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统一销毁。
五、接种单位应同时将疫苗报废审批表上报至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因冷链环节等其它原因导致疫苗报废的应逐级追究责任。
儿童预防接种证管理制度
一、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办理预防接种证。
二、全市各预防接种门诊统一使用武汉市卫生局印制的“武汉市儿童预防接种证”,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使用其它版式接种证。
三、预防接种证按照受种者的居住地实行属地化管理。
设有产科接种点的医疗卫生单位,要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及时到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建立预防接种证。
四、预防接种门诊必须按规定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作为儿童预防接种的凭证、记录和证明;
同时,做好其他适龄人群预防接种的记录工作。
五、户籍在外地的7岁及以下儿童居住本地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由居住地的预防接种门诊及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预防接种证。
六、接种单位对适龄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七、预防接种证由实施接种工作的人员填写。
书写工整、文字规范、填写准确、齐全,时间(日期)栏(项)填写均以公历为准。
八、预防接种门诊在儿童入托、入学时,应配合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
未按时建立预防接种证或预防接种证遗失者应给予及时补办。
九、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保管,接种单位应在接种证加盖公章。
十、使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地区,应按照统一的规定,将完成基础免疫信息库中的接种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备份。
预防接种资料管理制度
一、市、区疾控中心和各接种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报告和归档保存管理工作。
二、有计划、有组织地收集、掌握本辖区组织机构、人口资料、疫情资料、接种资料、疫苗领发记录、冷链设备及接种器材使用管理资料、各类宣传资料、各级文件、培训及工作计划、督导、考核、总结等资料;
大事记、卫生统计年鉴;
经费资料等。
三、接种记录、疫苗领发记录、冷链温度记录、使用注射器材记录等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