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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于法律的形成。

E——公元前6世纪中叶:

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

(A)废除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

(B)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

——注意:

(a)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

(b)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的形成,罗马法也随着产生;

(c)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制定背景:

罗马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1)之前:

使用习惯法,私法权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司横,公民不满;

(2)元老院被迫成立十人立法委员会(公元前454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前451年);

(3)次年,制定法律两表(补充前者)。

2.结构于内容

(1)篇目:

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法,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后五表的追补;

(2)特点:

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历史地位:

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它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1、罗马共和国前期——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

(1)内容:

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渊源:

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2、共和国后期形——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

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

罗马私法的两个不同体系并不截然对立,而是互为补充;

后来,查市丁尼将两者统一了起来。

(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帝国(前1世纪)前期:

活动活跃,法学发展繁荣(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

1、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2、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

3、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

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查士丁尼皇帝,法典编纂委员会:

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法学家:

一部)

1、《查士丁尼法典》:

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

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3、《查士丁尼法学说汇纂》(《法学汇编》):

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4、《查士丁尼新律》:

法学家又汇集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了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

公元前450年以前的基本渊源;

(2)议会(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

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决议:

元老院享有一定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

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的告示:

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皇帝敕令:

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2、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公法与私法(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

公法——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私法——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

成文法——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

不成文法——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

(4)民法与长官法(根据立法方式不同);

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

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人法、物法、诉讼法(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

人法——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

物法——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

诉讼法——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二)

一、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婚姻家庭关系等)

1、自然人,两种含义:

(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

(2)法律上的人: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

A:

人格构成:

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同时具备;

B:

“人格减等”:

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

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也作了详细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1)社团法人:

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

(2)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3)法人的条件:

物质基础;

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

C:

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姻家庭法——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1)家或家族:

在家父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

(2)家的特点:

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3)两种婚姻:

“有夫权婚姻”;

“无夫权婚姻”。

4、

(二)物法——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1)物:

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

(A)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

(B)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2)物的分类:

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

有体物,无体物;

动产,不动产;

主物,从物;

特定物,非特定物;

有主物,无主物;

原物,孳息等。

(3)物权是:

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主要有五种:

A——所有权;

B——役权(地役权、人役权);

C——地上权;

D——永佃权;

E——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2、继承

(1)分类: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2)原则:

早期——“概括继承”;

后来——“限定继承”。

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债——物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1)债的发生原因:

A——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称之为私犯;

B——准契约和准私犯;

(2)债的分类(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物的不同):

A——特定债和种类债;

B——可分债和不可分债;

C——单一债和选择债;

D——法定债和自然债。

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三)诉讼法

1、公诉:

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

2、私诉:

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它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3、诉讼程序(先后呈现):

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二、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一)罗马法复兴——(12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的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

1、原因:

(1)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

(2)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罗马法可以满足这些国家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

2、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

A——序幕:

1135年,意大利北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的发现;

B——最先开始的研究及开创作用:

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注释的研究方法(“注释法学派”);

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

A——评论法学派的形成:

14世纪,意大利;

B——研究与适用的新发展:

(a)宗旨:

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

(b)发展:

在意大利复兴,在西欧各主要国家扩展。

3、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加强、王权的加强和扩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法学发展、世俗法学家阶层形成、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情况改变——为其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为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法律形式;

(3)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

(二)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1、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借鉴、发展;

2、许多原则和制度,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

3、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三)

一、英美法的历史沿革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1)源头:

盎格鲁·

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2)普通法:

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

亨利二世司法改革(12世纪前后、普通法院创制、通行全国、普通适用);

(3)衡平法:

普通法自身缺陷,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以“公平”、“正义”为基础(15世纪,衡平法院,独立体系);

(4)制定法(成文法):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1215年,《大宪章》,重要进程——英国国会)

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英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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