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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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总承包企业(工程中标单位)承担垫付工人工资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签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中,应依据本办法对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和因欠薪同意提取工资保证金发放工人工资以及提取后的等额补足相应资金等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签订首个承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按照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开立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筑施工企业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填写《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储凭证》(一式四联),按照合同总造价的2%(特级、一级施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不超过150万元,三级施工企业不超过50万元;

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与多个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前款规定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并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条申请存储工资保证金前,建筑施工企业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或者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件1),依次与开户银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建筑施工企业分送签订协议的各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的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建筑施工企业填报《建筑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见附件2),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加具意见,将该建筑工程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十二条以建筑施工企业专用账户为监管对象,结合企业工程承包资质等级和承建工程项目,实施工资保证金管理。

在本市承建工程项目的每个建筑施工企业只设立一个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所承建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该专户统一管理,存储资金总额为该企业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实有存储金额最高不超过以下限额:

特级、一级施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二级施工企业不超过150万元;

三级施工企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金额已达最高限额,后期承建的工程项目填报《建筑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不需存储工资保证金,但该工程项目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十五条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向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建筑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

第十六条开户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工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专款专用。

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行政部门需查询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存储和支取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之后,连续2年以上没有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且存储工资保证金已达最高限额,填报《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最高限额减半申请表》(见附件3),可申请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减半。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市建设行政部门核准,签发《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见附件4)。

第十八条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变更建筑施工企业的,原施工企业填报《退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见附件5),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签发《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退还该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

施工过程中,工程停工或变更建筑施工企业,原施工企业存储的资金,留存专户,纳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管理。

新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本办法开立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申报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登记。

第十九条工资保证金专户多存、误存资金,建筑施工企业填报《退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同意,签发《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可退还多存、误存资金。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月将工人工作情况、工资发放情况记录到建设工程平安卡,建设工程平安卡应作为施工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认定的重要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建设行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第二十一条工资保证金的提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二)工程项目承建过程中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设行政部门协助,对拖欠工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情况属实的,应及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处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属于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限期改正通知,逾期仍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资,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取条件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设行政部门协助,核算被拖欠工人工资具体数额和确定工人劳动关系。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取该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2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由责任管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建筑施工企业,并送达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

建筑施工企业凭《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和相关资料到开户银行提取相应资金,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监督下,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的工人名单和工资数额,发放被欠薪工人工资。

发放工资签收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欠薪工资的,提取专户全部资金按比例发放:

发放工资=应发工资×

(工资保证金/欠薪总额)。

未发部分,引导工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提取支付欠薪工资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建筑施工企业下达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补存通知书》(见附件6),责任管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送达建筑施工企业并督促其补存。

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补存通知书》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并将相应的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报送责任管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已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程中标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企业(人)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工程中标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人工资。

不垫付的,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提取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工资保证金用于发放被拖欠工人工资。

第二十七条已办理最高限额减半的建筑施工企业因欠薪提取工资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取消该企业的最高限额减半的优惠,按第二十五条要求,补存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差额。

第二十八条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建筑施工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存。

第二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所有工程项目已竣工或交工验收,工人工资已全额支付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注销保证金专户。

建筑施工企业凭近5年工程项目台帐以及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有无拖欠工人工资的意见和最后一个竣工工程项目的验收报告或退场证明、已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竣工退场公示材料等,填报《注销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申请表》(见附件7),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开户银行退回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并销户。

第三十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销户申请后,应在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门户网站对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公示期内没有接到欠薪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签发《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

开户银行应在接到《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退回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并销户。

公示期内接到欠薪举报投诉的,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建设行政部门依据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对其不诚信行为予以扣分,并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告公布。

(一)提取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建筑施工企业未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两年内多次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套取保证金专户资金的。

第三十二条因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被拖欠而引发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事件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等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到现场处理,欠薪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和工资保证金专户责任管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等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定期在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门户网站公告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786号)、《关于协助实施〈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函》(穗劳社函〔2009〕1003号)、《关于贯彻〈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1508号)。

附件:

1.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2.建筑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

3.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最高限额减半申请表

4.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

5.退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

6.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补存通知书

7.注销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申请表

 

附件1

工人工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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