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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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条件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执行。
第五条【协会要求】消防协会及其下辖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分会
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
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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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
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及其下辖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分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
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行业垄断,不得通过划片经营、价格联盟、分配项目等手段干预企
业自主经营。
第二章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
第六条【质量管理原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保证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并对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
管理体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保证消防技术服务的质量。
第八条【信息公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对外经营场所
的醒目位置公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执业
守则、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相片、姓名、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岗位、
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九条【设备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
理制度,其经营场所应设置能规范存放全部执业所需仪器设备的
独立库室或专用区域,并在仪器设备上标记用于识别使用单位和
设备唯一编号的明显标识。
国家有强制检定要求的计量工具,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应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办事处管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注册地址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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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固定办公场所的业务联络地点的,应经当地市级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现场核查后,报广西公安消防总队备案,总队及时向社会
公布。
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应公示不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的诚信承诺,并张贴与所属机构样式、内容保持一致的、本办法第
八条所列事项。
第十一条【人员动态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与从业人员
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从业人员名录,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由其所在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在五日内通过广西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予以备案,同时将
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广西公安消防总队核查。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质
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工作全
面负责。
第十三条【技术负责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一名技术
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
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负责人应
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每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应明确一名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消防技术服务执业活动全面负责。
项目负
责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所需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十五条【执业人员】各执业人员对本人执业活动负责,有
权拒绝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违规指令。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范围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应等级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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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防止违规兼职】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不得同时
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兼任专业技术人员
和操作人员,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社保缴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为其从业人员缴纳
社会保险,并于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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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将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上传至广西消防
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合同签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
托方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约定服务项目、服
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报酬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通过在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中减少法定的服
务项目和内容,不得虚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工程量。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合同备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自签订消防技术服
务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将合同原件扫描上传广西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系统。
第二十条【回避原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能从
事可能影响结果公正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消防工程施工企业不得为
其消防设施施工项目出具用于申请消防行政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
合格证明文件。
第三章消防技术服务过程
第二十一条【执业过程原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应当
依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
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服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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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执业人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现场操作应当由两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实施,项
目实际用工量应与项目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配备工作记录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配备数
据采集器,并为操作人员配备移动式工作记录仪,应专人专用、不
得混用、转借、代拍。
新增、报废移动式工作记录仪或变更使用人
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五日内报广西公安消防总队备案。
第二十四条【使用工作记录仪】操作人员应全程使用移动式工
作记录仪记录现场操作情况,并确保声音、图像清晰。
执业活动结
束后应将视频数据及时上传至数据采集器。
因恶劣天气、场所限制、设备故障、特殊安防要求等特殊情况
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无法使用工作记录仪的,
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向技术负责人报告,书面记载未使用原因,经技
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拍摄要点】移动式工作记录仪重点拍摄内容包括:
(一)进入操作现场前,应记录场所的外观,包括门牌、永久性
标识牌、建设工程概况牌等能够反映单位(场所)概况的标志性物
件;
(二)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现场作业前,应记录器材检查、资料准
备过程以及其他同行从业人员外貌;
(三)属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中列
为
A、B
类项内容的操作过程应全部记录;
(四)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风机房、高低压配电房、
发电机房、消防电梯机房等消防设备用房的测试过程中,应拍摄场
所全貌和关键数据测量或关键部件测试时的数值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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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
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联动控制盘、消防水泵(含稳压装置)、
消防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时,应记录其动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原始记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过程应填写原始记
录,如实、全面记录服务内容,列举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并注明编号;
应当有检测、计量数据结论的,需记录具体数据。
第二十七条【出具报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
件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发,并加盖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印章。
不得用印鉴、私章等代替签名,不得他人代签。
第二十八条【检测计量认证】用于申请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
测合格证明文件,应由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依法出具。
第二十九条【技术报告备案、送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消
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广西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系统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基本情况、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等内容
予以备案,并自出具书面结论文件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委托方。
第三十条【维保检测信息公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
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名称、项目负责人、维修保养服务期限及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标识,
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设施设备用房等场所醒目位置予
以公示;
对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在灭火器筒体上粘贴式样
统一、信息完整、可供追溯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档案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
管理制度,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并按照国
家规定期限保管。
档案包括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原件、消防技术服务原始记录、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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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性文件签发件、工程图纸、工作记录仪视频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证
明材料等。
纸质档案应制作封面、目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
电
子档案应采用可靠存储介质予以存储、备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违法执业行为的,由各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章等
相关条款实施处罚。
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证书或撤销相应资质等行政处
罚或处理决定,由广西公安消防总队作出。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原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
服务活动和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信息化建设】广西公安消防总队建立包括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库、从业人员库、服务项目库、设备器材库、诚信信息
库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平台一体的“五库一平台”,及时公布
技术服务活动信息和监督管理情况,为公众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
务。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方式】广西公安消防总队根据工作需
要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制定抽查计划,由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结合建设
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
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监督抽查等工作,加强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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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查处相关违
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检查频次】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
“
“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建筑竣工验收消防
设施检测项目应全部检查,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项目每年至少抽
查一次、消防安全评估项目和灭火器维修项目应达到一定抽查比
例。
第三十七条【检查权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消防技术服务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发现有影响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
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现场检查记录】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开展监督
检查时,应记录检查情况。
所有记录应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不符合资质的处理措施】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