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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人账户变动应填写相应的变更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变更。

三、个人账户对账查询应及时、准确、方便、灵活:

1、应定期与金融、财政部门对账,定期与参保人对账;

对账应制度化、文字化;

对账档案应及时整理归存。

2、每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为个人账户公示期,采用按乡组织、按村公示制度。

对于参保人有异议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记录在案。

3、公示期外业务部门应及时接受参保人以电话、实地、委托乡经办机构等方式进行的查询。

四、财务部门应对个人账户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核算应遵循国家、省有关规定。

五、个人账户系统应按照省厅有关要求及时维护,确保数据安全。

个人账户定期对账制度

一、中心负责及时与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就新农保个人账户信息进行三方对账,建立定期对账制度。

1、与其中一个部门日常对账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三方联合对账时间为每月的10日以前,对账内容为上月末的个人账户情况。

2、三方对账由新农保中心牵头组织,地点由三方协调。

3、三方对账主要核对电子版信息资料,同时也应形成对帐表格、文字材料和对帐记录并永久保存。

4、新农保中心三方对账由中心财务部门具体经办。

二、中心每年应与参保对象进行定期对账。

1、每年3月以前与参保对象进行定期对账。

2、对账实行由新农保中心组织按乡提供信息、各乡组织按村打印一览表、各村组织参保人自行查对制度。

3、对账由中心组织,业务部门具体经办。

三、定期对账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金融、财政或参保人本人。

数据管理及安全制度

一、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收取、待遇核定与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统计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应依托信息系统进行。

二、各部门、各岗位数据信息应有专人负责,汇总数据信息及系统数据维护工作则由统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三、每天应定时备份数据一次以上,月末集中整理备份数据一次。

备份数据应异地存放在专门位置。

每年对存放电子数据的介质进行抽查,验证数据介质的可用情况。

使用存档电子数据时,要履行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和归还手续。

四、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坚持对服务器以及网络设备的检查工作,对服务器运行情况以及指示灯的异常情况进行记录,并对各个业务终端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和互联网物理隔离。

五、实行数据信息系统更改书面记录,需要修改的数据,须经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登记,再由专职系统管理员进行修改。

个人账户查询制度

一、新农保个人账户信息允许参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查询。

二、参保个人可自行对个人账户信息进行查询。

1、参保人可以电话、实地或委托乡新农保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信息进行查询。

实地查询的须持参保人本人身份证;

电话、委托代查的应是被查询参保人直系亲属,委托代查的同时还应提供查询人身份证。

2、业务部门负责处理参保人个人查询。

电话查询的,应在确认查询人身份后再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应于接到电话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其他查询应在确认查询人身份后,与查询人协调回复时间并及时回复。

3、所有个人查询只提供数据信息,不负责提供纸质资料。

三、有关部门可以对新农保个人账户信息进行查询。

1、财政、金融、审计、乡新农保经办机构等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新农保个人账户信息进行查询。

2、新农保财务、稽核部门分别负责上述单位查询业务。

四、所有查询均应做好查询记录并归档保存。

查询联系电话:

5015121-626

5015121-629

个人账户信息公示制度

一、新农保参保人个人账户信息应定期公示。

二、每年3月底以前,新农保中心应组织对参保人个人账户信息进行公示。

三、公示采用新农保中心组织按乡提供信息、各乡组织按村打印一览表、各村组织统一进行公示的公示制度。

四、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五、参保人可根据公示内容核实自己的参保信息,有疑问的在公示期内可由各乡汇总上报核实,公示期外可通过乡或直接与新农保中心联系进行核实处理。

六、对于参保人提出异议的个人账户信息,新农保中心应联系乡级经办机构及时核实。

经核实确实错误的应及时处理,并于处理结果形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参保人。

七、中心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参保人信息公示事宜。

稽核部门负责参保人提出的异议处理。

联系电话:

篇二: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第三方平台账户、分期付款账户、邮局汇款账户、POS账户、手机支付账户、个人银行卡账户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业存款账户。

第四条各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所在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上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

第八条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备案范围。

第九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名称)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7.账户管控部门(指实际负责账户管理的公司)8.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9.财务专用章全称、人名章名称10.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

第十条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

运营管理部应该定期(每年至少2次)与各账户管理公司共同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十二条各公司违反规定设立的未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银行账户,将被视作“账外账户”严肃处理。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主管负领导和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各公司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在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

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银行账户必须由各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各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填写《京东商城银行开/销户申请表》

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为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公司银行存款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制,超过限额部分当日下午4点之前汇入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填写《银行存款余额限额申请表》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申请核定,并报财务总监和财务副总裁审批。

第十九条各公司财务部门应保管好所管理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网银U盾(详细请遵照《印章管理制度》和《U盾管理制度》),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第二十条公司银行账户主要用途分类如下:

1.基本账户为综合性账户,可用于缴税、提现、工资薪金及日常经营费用支出等;

2.一般帐户用于核算各公司经营性业务收支,专户专用;

3.外债类账户用于公司对外借款、融资等;

4.资本金账户用于投资入股、验资等;

5.其他类主要用于上述以外业务。

第二十一条各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银行账户开立

第二十二条银行账户开立实行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制。

第二十三条银行账户开立数量:

1.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开立5个银行账户,其中1个基本账户,1个货款电汇账户,1个货款支票账户,1个收款电汇账户,1个收款支票账户;

2.如因特殊需要超过规定数量的,应说明原因,并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批准;

3.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二十四条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应按如下规定设置管理银行账户:

1.各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2.各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3.各分、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可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由该分支机构财务人员负责对其日常使用进行管理。

该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户名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一致;

4.公司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开立银行账户程序:

1.申请以集团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应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和主管财务副总裁审批;

2.各分、子公司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其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批;

3.其他分支机构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其机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批;

4.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收到银行账户开立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一般情况下,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应根据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及时登记,并对申请部门最终上报的实际开户信息资料与公司审批意见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6.申请部门应在银行账户开立完毕一周内,提交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资料备案通知给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作为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开户信息的依据;

7.开户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许可证(基本户)、开户申请单(客户联)、预留印鉴卡片等,应扫描或传真至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公司应对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

评估范围包括:

美誉度、服务范围、服务成本、便利性、合作经历等。

第二十七条与我司有重大战略合作和资金支持的银行优先合作。

银行账户变更

第二十八条银行账户的变更实行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制。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的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应在变更事项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一周内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提交变更信息资料备案,由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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