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机构护理收费规范标准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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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有关护理收费的计费规定:
(一)重症监护、特级护理以“小时”为计价单位。
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二)一、二、三级护理、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精神病护理、气管切开护理,以“日”为计价单位。
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三)吸痰护理、造瘘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新生儿特殊护理,以“次”为计价单位。
护理费的计收,以“日”为计价单位的护理费项目,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即病人住院当天计算,出院当天不计算。
以“小时”或“次”为计价单位的护理费项目,按实际发生护理服务(护理记录)的数量计收。
第九条实施重症监护和特级护理后,其涉及的气管切开护理、吸痰护理、造瘘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等,不再另行收费。
第十条病人接受重症监护、特级护理,一、二级护理及特殊疾病护理后,医疗机构应负责或协助病人进食、服药、翻身、大小便等生活护理,保持病人或指导病人做到“六洁”。
第十一条各护理项目的执行,应视病人病况指征,由主治医生与病人或其家属在告知、协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病历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将各项护理内容与要求、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全面公示于收费场所、病区等显著位置,认真履行护理规程和收费政策,切实增强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实行护理收费明细清单和病人投诉处理等制度,有效制止乱收费,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不得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分解收费。
第三章临床护理指征
第十五条重症监护指征:
各种能迅速危及生命的伤病病情,符合大型抢救伤病范围者;
各种复杂或新开展的大手术后者;
各种严重外伤者。
第十六条特级护理指征:
病情危重,随时需要抢救者;
第十七条一级护理指征:
病情危重,需绝对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各种大手术后前期者;
各种内出血、外伤、高烧、昏迷、功能衰竭、休克或极度虚弱者;
瘫痪、惊厥、子痫、晚期癌肿者及早产婴等。
第十八条二级护理指征:
病重期急性症状消失,大手术后病情稳定,及骨牵引、卧石膏床等生活不能自理者;
年老体弱或慢性病不宜过多活动者;
一般手术后或轻型先兆子痫者等。
第十九条三级护理指征:
轻症、一般慢性病、正常孕妇、手术前检查准备阶段者;
各种疾病或手术后恢复期者;
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者等。
第二十条特殊疾病护理指征:
甲类传染病及部分乙类传染病,指气性坏疽、破伤风、艾滋病、非典型性肺炎等特殊传染病者。
第二十一条新生儿护理指征:
出生4周以内的婴儿。
第二十二条新生儿特殊护理指征:
(一)新生儿干预:
发生偏离正常或可能偏离正常的新生儿(出生4周以内的婴儿);
围产期(生产前28周—产后1周内)高危儿,包括围产期出现窒息、持续低氧、颅内出血(Ⅲ-Ⅳ级)、黄疸的早产儿和低体重儿。
(二)抚触:
正常新生儿;
疾病恢复期的新生儿;
早产儿。
(三)肛管排气:
因肠道功能异常、手术、饮食或药物因素,使胃肠道内有过多的气体不能自主排出,引起腹胀、腹痛等不适的新生儿。
(四)呼吸道清理:
不能自主清理呼吸道的新生儿,包括咳嗽无力或咳嗽反射迟钝的、会厌功能不全的、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的、气道分泌物多不能及时清理的。
(五)药浴:
脑损伤或运动功能障碍的新生儿(如踝阵挛、痉挛性脑瘫、肌张力过高等);
某些需要药浴治疗的皮肤感染、损伤的新生儿。
第二十三条精神病护理指征:
处于精神活动异常、缺乏自主能力和自控能力状态的精神病患者。
第二十四条气管切开护理指征:
不能自主清理呼吸道的患者,包括上呼吸道梗阻者、气道保护性机制受损者(如昏迷、麻醉者等)、气道分泌物潴留者(如咳嗽反射受损、功能衰竭引起清理呼吸道无力者等);
机械通气者。
第二十五条吸痰护理指征:
不能自主清理呼吸道的患者,包括存在人工气道者(如气管切开、气管插管者等)、气道保护性机制受损者(如昏迷、麻醉者等)、气道分泌物潴留者(如咳嗽反射受损、功能衰竭引起清理呼吸道无力者等)。
第二十六条造瘘护理指征:
肠梗阻者;
接受结肠远端手术的预防性手术者;
肿瘤不能切除的恶性梗阻者;
接受急症分期手术治疗者。
第二十七条动静脉置管护理指征:
(一)静脉置管护理:
需经外周静脉置管者;
需经外周静脉中心静脉置管者;
需经中心静脉置管者。
(二)动脉置管护理:
诊疗需要经动脉置管者。
第四章护理内容与要求
第二十八条重症监护内容与要求:
内容:
(一)设监护病房(ICU、CCU等),专人24小时护理,根据病情使用各种大型监护抢救设施进行监护,各种急救药品、器材齐备,随时准备抢救。
(二)严密观察病情,设特别护理记录单,根据病情变化随时测量记录生命体征;
及时准确记录液体出入量。
(三)做好各项基础护理,严防压疮等并发症,确保病人安全。
(四)根据病种特点、病情需要,负责病人进食、服药、翻身、大小便等。
要求:
保持良好的病房环境,保持床单元清洁,保证病人体位舒适;
保持病人“六洁”(头发、手、足、会阴、皮肤、口腔);
保证各种管道在位通畅;
保证病人休息。
第二十九条特级护理内容与要求:
(一)设专人24小时护理,备齐急救药品、器材,随时准备抢救。
(二)严密观察病情,设危重护理记录单,根据病情变化随时测量记录生命体征;
保证各种管道在位通畅。
第三十条一级护理内容与要求:
(一)随时观察病情,每半小时左右巡视1次,测量生命体征,及时客观记录病情。
(二)加强基础护理,卧床病人定时翻身,防止发生并发症。
(三)根据病种特点、病情需要,协助病人进食、服药、大小便等。
(四)针对具体情况,实施心理护理,进行健康教育。
要求:
保持良好的病房环境,保持床单元清洁;
保证病人正常休息。
第三十一条二级护理内容与要求:
(一)注意观察病情和特殊治疗或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每1小时左右巡视1次。
(二)做好基础护理,协助翻身,加强口腔、皮肤护理,防止发生并发症。
(三)协助病人进食、服药、大小便等生活护理。
保持病人皮肤、口腔清洁;
第三十二条三级护理内容与要求:
(一)注意观察病情,每天巡视2-3次,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理。
(二)根据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指导病人自理生活、饮食,保证休息。
(四)做好健康教育。
保持床单元清洁,保证病人正常休息,了解病人一般情况。
第三十三条
特殊疾病护理内容与要求:
(一)控制传染源。
对可能污染的环境、物品(如病人餐具、用品、食物、排泄物等)、床单元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二)切断传播途径。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各种侵入性操作采用一人一针一管;
根据不同的传播途径分别进行隔离,室内定期换气通风。
(三)其它内容同一级护理。
同一级护理。
第三十四条
新生儿护理内容与要求
(一)室内每天通风换气,并按规定进行空气消毒。
(二)经常巡视,注意观察病情,按需测量生命体征。
记录每日出入量。
(三)测量体温2-4次/天,根据病情给予暖箱保温或物理降温;
2%苏打水清洗口腔,1-2次/天。
(四)温水清洗臀部4-8次/天,并涂以10%鞣酸软膏或其它消毒油剂;
根据情况进行洗浴或擦浴,每周2-5次;
每周测体重1-2次。
(五)脐带未脱落时,应保持干燥,防止污染。
出现感染现象时,及时处理。
(六)及时清除口鼻分泌物,保持呼吸道通畅。
对呼吸困难者及时给氧。
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湿度;
保持床单元整洁,婴儿清洁舒适无异味。
第三十五条
新生儿特殊护理内容与要求:
(一)
新生儿干预内容与要求
1、根据婴儿行为神经评分,进行听觉刺激、视觉刺激、触觉刺激及前庭运动刺激。
2、根据婴儿情况进行身体各部位被动操。
3、每天1次水疗指针综合疗法,20-30分钟/次。
(二)
抚触内容与要求
1、对正常新生儿进行抚触,需征得家长同意。
2、选择适当的时候为婴儿进行抚触(不宜太饱或太饿),抚触过程中注意观察病情,出现情况及时处理。
3、根据需要,每天抚触1-3次,10-20分钟/次。
(三)
肛管排气内容与要求
1、
操作时注意患儿保暖。
2、
按正确的方法和程序插入肛管。
3、
观察和记录排气情况,如有异常及时处理。
(四)
呼吸道清理内容与要求
1、根据患儿情况定时翻身、拍背、体位引流,必要时给予雾化吸入。
2、使用吸痰法清理患儿呼吸道,操作过程中注意观察病情,如有异常及时处理。
(五)
药浴内容与要求
1、保持适宜的环境。
2、按正确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药浴;
注意观察病情,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观察药浴疗效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
精神病护理内容与要求
(一)向病人和家属介绍病区环境、作息制度和探视制度,检查病人有无携带危险物品。
(二)按时准确地实施各种治疗措施,做到病人服药到口、看服下肚,防止藏药,观察药效和处理不良反应。
(三)陪送病人完成各项检查,配合治疗,及时观察、迅速处理各种并发症。
(四)每30分钟巡视病人一次,密切观察病人的行为变化,根据病情给予劝慰、阻止或隔离,必要时进行保护性约束,随时记录、及时上报、正确处理。
(五)做好各项基础护理,因人而异实施心理护理、健康教育,组织病人参加室内外工娱活动。
保持病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