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安定区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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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位区级河长牵头调度,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区级责任单位及乡镇(街道)级总河长、河长、警长、村(社区)级河长承办落实。

二、区级警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警长会议由区级警长主持召开。

出席人员为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乡镇(街道)级河长、乡镇(街道)级警长,其他出席人员由区级警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

根据工作需要,经区级警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会议按程序报请区级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区公安局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会议主要事项为研究决定警长制重要政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

研究确定警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

研究警长制工作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

协调解决全局性问题;

经区级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级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区公安局办公室负责牵头调度,区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区公安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区级责任单位及乡镇(街道)级河长、警长承办落实。

三、区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区级河长会议由区级河长主持召开。

出席人员为区级警长、河流所经有关的乡镇(街道)级河长、乡镇(街道)级警长、村(社区)级河长,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区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条会议按程序报请区级河长确定,由各区级河长对口联络员衔接对口办公室组织召开。

第四条会议主要事项为研究贯彻落实区级总河长、警长会议确定的各项政策、意见,安排部署落实工作措施;

研究相应河、库、坝管理保护工作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

研究部署相应河、库、坝管理保护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区级河长提议或同意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区级河长对口联络员衔接对口办公室牵头调度,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区级责任单位及乡镇(街道)级河长、警长、村(社区)级河长承办落实。

四、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出席人员由区河长制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三条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筹备。

第四条会议主要事项为贯彻落实区级总河长会议、区级河长会议、区级警长会议的决策部署;

落实上级河长制办公室下达的工作任务;

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讨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相关制度、考核考评办法;

协调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具体工作责任;

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长制成员单位提议或同意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区级河长制各成员单位重点工作及督办事项,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责任单位及乡镇(街道)级河长、警长、村(社区)级河长承办落实。

 

定西市安定区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

为推动我区各级河长、警长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定西市安定区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区级督查督办。

第二条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查督办工作。

第三条督查主体及对象

(一)责任单位督查。

区级责任单位负责对管理单位或责任人工作情况督查督办。

(二)河长制办公室督查。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市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情况督查督办。

(三)河长督办。

区级总河长、河长负责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区级警长,乡镇(街道)总河长、河长、警长,村(社区)河长工作情况督查督办。

第四条督查形式

(一)日常督查:

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查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督查、不定期督查、明察暗访、工作通报等形式督查。

(二)专项督查:

河长制工作会议要求落实的重大事项,及区级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由相关河长制成员单位组织力量专项督查。

对群众举报、投诉的焦点、热点问题采取会议座谈、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形式进行专项督查。

(三)重点督查:

对河、库、坝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查。

第五条督查程序

(一)任务交办:

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办函”由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发;

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河长令”按程序由总河长或河长签发。

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

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

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

分歧难以协调的,牵头单位应当报请区河长制办公室协调或河长。

(三)检查催办。

对已转交承办单位的事项,区河长制办公室或者交办单位要经常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理;

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的要及时催办,并督促限期办理。

(四)督查反馈:

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察情况报区河长制办公室。

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区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

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及时向区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

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区级总河长、河长。

(四)立卷归档:

督查单位应当对督查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

督查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条工作要求

(一)督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专项督查组或联合督查组。

(二)承办单位严禁推诿搪塞、拖压不办、互相扯皮。

凡是应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

应办但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

由于政策或其他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督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查找督办事项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和措施。

(四)会议确定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须在下次同类会议上进行通报。

(五)区河长制办公室将督查反馈报告收集整理形成月报,报区级总河长和河长。

定西市安定区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我区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确保信息畅通,根据《定西市安定区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信息报送原则

(一)及时。

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

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可直呈直报。

(二)准确。

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

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推进河长制工作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二条信息专报制度

(一)专报信息内容。

包括需立即呈报区级总河长、河长、警长的重要工作信息。

主要内容包括:

区级总河长、河长、警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

河、库、坝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跨流域、跨县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的重要信息;

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库、坝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其他需要专报的事项。

(二)报送方式。

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河长制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信息第一时间整理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至区河长制办公室,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

(三)信息处理。

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专报信息的筛查,对收到的专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后,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发。

涉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条信息简报制度

(一)简报信息内容。

包括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区级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警长会议和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进展情况;

河、库、坝管理保护和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反映县区、部门或单位河长制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

河长制各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将简报信息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至区河长制办公室,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简报信息进行整理汇总,选取要点校对、审核、编辑后,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相关负责人签发。

第四条河长制工作旬报制度

(一)旬报内容。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各乡镇(街道)河长办或责任单位于每月10日、20日、30日前将旬报信息加盖公章后上报至区河长制办公室。

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旬报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第五条河长制工作总结制度

(一)总结内容。

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推行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措施、经验和成效,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等。

河长制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河长办于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分别将河长制半年、年度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报送区河长制办公室。

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总结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全区河长制半年、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签后上报。

定西市安定区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为推动我区河长制工作,实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保障各项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定西市安定区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河长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包括各级总河长、河长、警长名录,河长、警长职责,河流基本情况、治理目标,区级河长联系部门,监督电话等。

(二)信息公开的方式。

各责任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将可以公开的河长制信息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公示牌等主要载体向社会全面公开。

(三)公开信息处理。

各责任单位和乡镇(街道)应确保公开的信息内容准确无误,报区级河长制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公开。

河长信息发生变动,要在15个工作日完成信息更新,30个工作日内完成河长公示牌更新。

河流治理信息可根据内容重要性,随时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区级河长制信息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河、库、坝管护中存在突出问题;

对重点督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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