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社团工作手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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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并有助于学校的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社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适应社会,帮助学生成材就业。
第五条社团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团委领导,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管理。
第六条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是由校团委直接领导的,全校学生社团自愿结合的联合组织,是校学生社团的最高机构。
第七条社团联合会必须有严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机制和明确的规章制度,确保有序地管理各社团活动,同时确保各社团的活动思想健康向上,内容丰富。
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二章社团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依下列五类进行登记:
科技类、文化类、体育类、文艺类、综合类。
每个社团能且仅能申请登记一种类别。
第九条校团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其职权部分授权给社团联合会行使,并指导和监督社团联合会相关工作。
第十条发起人必须为本校正式注册的学生。
发起人数量为3个以上,社团成立后会员数不少于20人;
发起人要成立筹委会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
第十一条社团名称应简单明了(进行统计等活动时可以使用简称,但社团对外宣传、举行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且与自身学生组织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反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新成立社团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社团需冠以“哈尔滨工业大学”。
第十二条新成立社团需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有一个靠挂单位。
指导老师为本校正式教职工,挂靠单位为指导老师所在校、院(系、所)党政部门、教学或科研单位。
第十三条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老师、指导单位及校团委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或可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宣传部申请,以便开展工作。
社团不可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三章社团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政治、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各学生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各学生团体应努力建立并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满足学生团体成员的正常需求。
第十六条对于学生团体开展的可行性高、参与面广、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能使在校的广大学生受益的活动可向校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审批后上报校团委,取得同意后,将从经费、场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当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需要署名,任何学生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学生团体与其它学校学生团体联合举办活动实施前,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报至校团委,经校团委同意,并上报团省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士及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时应提前一周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提交其背景资料,并上报校团委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对于超出学校规定范围的活动,应提前将活动的策划方案、具体操作计划、出现意外情况的预案、资金预算等上交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学生团体赴校外开展学生活动时,原则上需有指导教师带队,并事先将活动方案、活动预算、活动安全预案等交校团委或院(系)团委(总支)、团工委审批,并在学生社团工作指导中心各院(系)管理学生团体的相应机构备案。
组织者必须为所有参加活动人员事先办理保险,并由活动组织者就安全等相关问题对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培训,对于事先未履行程序的相关人员,一切不良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所有参加学生团体校外活动的学生在参加活动前必须征求家长意见,在辅导员老师处登记备案,并对学生团体进行反馈,学生团体需将反馈意见留社团联合会各院(系)管理学生团体的相应机构备案,如果家长不同意学生参加此项活动,或学生未在辅导员老师处登记,组织者应拒绝该学生参加此项活动的请求,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组织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学生团体活动应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安排,不得损坏学校形象和学校公物。
第二十四条各学生团体组织的活动应尽量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各学生团体举办各类活动时,有权派人监督、查实该项活动。
监督人员确认该学生团体进行超范围活动时,有权要求该学生团体停止该活动,并及时向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等相应机构汇报,如果该学生团体不服从监督人员指挥和要求时,社团联合会可以向校团委请示,由校团委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充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校团委、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章社团财务
第二十七条社团必须建立自己的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经费由各学生社团自行根据学校财务制度及学生社团内部财务规范管理和支配,社团经费必须全部用于社团举办的章程规定的活动所需的各项合理支出。
第二十九条学生团体经费以学校拨款与学生团体自筹为主要形式。
第三十条学生团体进行大规模基本建设、重要活动以及完成学校有关部门安排的任务时,可以向学校申请提供全部或部分活动经费。
第三十一条学生团体自筹经费主要包括以捐赠、赞助等方式获得的资金或实物。
在获取捐赠、赞助的资金时,学生团体只能给赞助厂商提供冠名权(如“×
×
”杯)。
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须先征得学生社联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的公开说明。
第三十二条学生团体原则上不允许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资产,亦不得将其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社团成员可对自己认为不合理的财务收支情况提出质疑,社团负责人需要予以准确答复。
第三十五条学生团体应账目清楚,钱账分离。
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每学期期末对各学生团体的账目进行审查。
第五章社团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社团需接受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社团需在每学期开学后规定的时间内到社团联合会履行学期注册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说明。
第三十八条学生团体印刷品或网站网页管理:
(一)印刷品或网站网页的内容必须健康,积极向上,能够引领我校学生乐观、向上、健康的思想潮流;
(二)学生团体出版用于外部交流的印刷品或网站网页应符合国家《社团管理条例》或刊物出版有关规定,并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团属刊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每期印刷品或网站网页均应上交社团联合会及校团委相应机构存档备案。
第三十九条社团需要有自己的档案制度,合理地将人员资料、活动材料等归档,并定期接受社团联合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各学生团体在活动组织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失误,该学生团体负责人须提交书面检查,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联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校纪校规的;
(二)活动范围或活动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三)社团成员连续两个学期不足10人的;
(四)社团连续6个月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七)财务制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八)社团有严重的商业性质的;
(九)社团负责人长期不行使职责,社团内部相关职务人员不履行规定职务,管理机制严重混乱致使社团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十)不接受本办法规定、社团联合会的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和指导的;
(十一)社团成员10人以上联名递交相关文件向社团联反应本社团严重问题的;
(十二)社团内部因管理失职,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十三)社团在本学年内有学校通报批评的;
(十四)有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可以将其注销:
(一)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和本办法的;
(二)散布违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
(三)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四)社团出现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情况,社团联令其整顿,在整改期间坚持错误或者整顿无效的。
第六章社团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校社联申请登记、变更备案。
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社联核准。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校社团部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未执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之后,校社团部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与进行涉及款项相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提交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校社团部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
校社团部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办法,按照校学生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社团联合会给予公告。
第七章十佳社团评比
第四十九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学生社团发展,加强社团运作规范化、制度化;
推进学生社团自身建设,打造我校品牌社团;
充分调动学生社团积极性,提高学生自身能力;
丰富校园文化的职能,促进校园文化的凝聚融合。
特举行哈尔滨工业大学“十佳社团”评比。
第五十条评选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各社团日常管理及活动开展的情况为主要依据,以学生民主投票和专家评估参选报告的结果为参考,进行综合考评。
第五十一条获得哈尔滨工业大学年度“十佳社团”的学生社团将于社团文化节闭幕式颁发证书、奖杯;
在下一年度中,给予“十佳社团”建设经费、办公室、活动场地方面重点支持。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一校区、二校区原则上都应遵守本条例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有关实施细则由社团联合会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式由知道中心确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于2010年十月起草,试行。
第二篇哈尔滨工业大学社团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第九章总则
第五十五条为加强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