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若干问题的研究探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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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若干问题的研究探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一,将会计学改称资金核算监控学。

改称的理由:

一是,会计学一词没有反映出会计的对象——资金;

二是,会计学一词没有客观的反映会计的核算、监督和控制三大功能;

三是,修改可以让审计学重归会计学,进而恢复大会计学体系。

第二,将会计科目改称核算项目,理由是:

会计科目的具体名称中并没有“科”的含义,其所反映的都是会计主体的核算项目,因而改称“核算项目”更符合实际,也便于非会计人员理解。

第三,重新拟定具体会计项目的称谓,是指更符合实际经济活动的特点。

比如:

将库存现金改称为“库存现钞”,这是因为库存现金包含了“金子”,而“金子”应当通过存货项目核算。

又如:

将银行存款改称“金融往账”,修改理由:

一则,“银行存款”一词中没有反映会计主体与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实际上企业的大量资金会存在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并通过“银行存款”核算,因而将“银行”改为“金融”更能反映客观实际;

二则,存款一词的含义是指会计主体向金融机构存入款项,因而从账项角度讲就是反映会计主体向金融机构存钱的往账。

与该核算项目的改革相对应当时,将原会计科目中反映会计主体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核算项目改称“金融来账”,以反映会计主体从金融机构借钱的来账。

这则新闻对非会计专业人士而言,可能会不置可否,也可能会信以为真,因为这则新闻中实实在在地表述了会计学改革的“理由”。

这则新闻对会计专业人士而言,则会被视为愚人节的产物,但也有可能出现不置可否的情形。

如果你认真地把中国的所谓法务会计的作品和司法会计的作品研读一下,你就会发现中国的所谓“法务会计”大家们就是这么改革司法会计的。

无论的是司法实践还是专业理论,ForensicAccounting在中国都早已存在。

然而,当有人将ForensicAccounting翻译为“法务会计”后,它却变成填补中国会计领域的“新兴学科(专业)”,进而形成了一股“热潮”。

为了使人们了解“法务会计”是什么,合理地运用我国的学术研究资源和大学教育资源,笔者感到有必要借助本文,从“法务会计”一词的来历说起,讨论一下所谓“法务会计热”的学术和非学术的原因,总结一点学术教训,以期能够对我国司法会计专业的健康发展有所警示。

一、关于“法务会计”一词渊源及ForensicAccounting含义的研究

“法务会计”作品(含文章、书籍,下同)通常都说是这一名词来自于英美法系国家。

如果笔者说它源于台湾和日本,也许研究者们不愿接受,但这确实有一定根据:

说“法务会计”一词来自于台湾,是指这一名词较早出现于1996年的台湾《工商时报》,该报在翻译《美国新闻与世界导报》的一篇有关热门行业追踪调查文章时,将文中的ForensicAccounting一词翻译为“法务会计”;

说“法务会计”一词来自于日本,是说中文“司法会计”一词直译为日文就是“法务会计”(ほぅむかぃけぃ法務會計),是日文表达“司法会计”一词的汉字部分。

我国的英文翻译规则中:

直译——即直接按照英文词面意思翻译,forensic的意思是“法庭的”,而accounting的意思是“会计”,因而ForensicAccounting可以直译为“法庭会计”;

意译,即根据英文含意使用中文同义词句进行翻译,ForensicAccounting是指利用财务、会计专业技能“给法庭提供证据”,我国已存在的同义词是“司法会计”,因而ForensicAccounting可以被意译为“司法会计”。

从学术史看,除少数学者采用直译方法外,多数学者及学术机构都将其意译为“司法会计”。

Forensic并没有“法务的”含义,且中文也没有“法务会计”一词,因而无论采用直译还是意译,ForensicAccounting都无法翻译为“法务会计”。

主张将ForensicAccounting翻译为“法务会计”的学者们至今也未能给出这一翻译结果的学术性解释。

既然ForensicAccounting与司法会计属于同义词,那么英美法系国家为什么不采用JudicialAccounting(司法会计),而使用ForensicAccounting(法庭会计)表述司法会计活动?

笔者认为这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所决定的。

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诉讼中需要法庭科学专家作证时,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事先确定具有司法作证资格的专家(如司法鉴定人),而是由当事人(包括检方)自由选择专家证人,这导致专家证人必须到庭接受对其专家资格及其所作证言的质询,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看,法庭科学专家证人的主要任务是“向法庭提供证据”,其作证活动被视为“是为法庭服务的”,因而基于诉讼需要而产生的以财务会计专业知识为背景的提供证据和作证的活动,就被称之为ForensicAccounting(法庭会计)。

二、关于中外司法会计(ForensicAccounting)的概况

很多“法务会计”作品在介绍国外ForensicAccounting情况时,纷纷赞扬英美法系国家在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实务、教育多么发达和成熟,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一)中外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情况

笔者所能够接触到的资料显示:

中外直到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对司法会计(ForensicAccounting)系统理论的研究。

中国司法会计系统理论研究伊始,很快形成了两条研究路线:

一条研究路线是以构建独立的学科理论为目标,在基本理论体系研究方面取得了突破后,逐步构建起由基本理论和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师业务三门分支实务理论构成的司法会计学科理论体系;

另一条研究路线则是采用舞弊审计理念(Fraudauditing,舞弊调查、舞弊检查,下同)来总结、归纳司法实践的作法。

中国学者这两种路线都实践了,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仅采用了后一种研究路线。

中外学者采用后一种研究路线的做法影响了学科理论的研究进展。

例如:

英美法系国家ForensicAccounting的基本理论至今仍然采用舞弊审计理论,所形成的著作、教科书也一直未能突破舞弊审计学科理论的结构。

这可能与研究者将司法会计(法庭会计)视为诉讼中的舞弊审计活动的理念有关,但采用这种理念使得英美法系国家的ForensicAccounting理论研究未能取得系统的成果,从学科理论角度讲其已迟于中国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进度。

中国大部分学者也采用过后一种研究路线,最终为了获得学科理论的突破,纷纷放弃研究司法会计学科理论。

(二)中外司法会计实务发展情况

司法会计活动是基于调查、证明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诉讼需要产生的,这决定了中外司法会计(ForensicAccounting)活动都有着悠久的历史。

但是,基于法制国家中的自由心证是诉讼中最终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主要途径,因而各国的具体案件中是否会出现司法会计活动,与具体案件诉讼主体对证据、事实的把握有关。

从这个角度讲,司法会计活动的普及程度问题,很难在法制国家之间作出比较。

由此,学术界在衡量中外司法会计活动发展水平时,较为注重的是司法会计师(ForensicAccountants,法庭会计师,下同)职业发展及实际执业的状态。

中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会计师职业的出现时间大致相同,目前的实际执业范围都包括了诉讼业务和诉外业务,执业任务也都会涉及到诉外调查、诉讼调查和出庭作证。

从执业机构看,中国早在20多年前就已经出现了专门的司法会计中介机构,并以司法会计业务为主,以舞弊审计等诉外业务为辅,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会计师通常是在会计师事务所内设的“舞弊审计与法庭会计”部门执业,且多以舞弊审计等诉外业务为主,以法庭会计业务为辅;

从行业管理情况看,中国目前尚未成立社会性的司法会计师行业组织,美国等国家已经成立了行业组织。

总之,与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中外司法会计师(法庭会计师)出现时间接近、执业范围雷同,但在执业状况和行业管理方面各有千秋。

(三)中外司法会计教育情况

与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中国司法会计教育起步较早,大学法学专业在上世纪50年代就已开设了选修课,90年代初就招收了专门研究司法会计的硕士生,本世纪初则开办了司法会计本科专业(方向)。

同时,司法会计师的职业培训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至今已经举办了数十期全国性的司法会计师岗前培训,各地还开展了司法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培训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培训。

英美法系国家上世纪80年代后期才出现法庭会计课程,除少数大学开设的法庭会计课程外,尚未开办本科专业教育,研究生阶段教育也晚于中国。

从专业课程设置看,中国司法会计专业教育目前开设司法会计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师业务四门本专业课程,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只开设一门法庭会计课程,其他课程则为相关专业课程,如审计课程、评估课程等。

从上述实际发展状况看,英美法系国家ForensicAccountants理论研究、实务、教育等仍然在起步发展阶段,并不比中国司法会计专业发达或成熟。

三、关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关系”命题的研究

学术界无论将ForensicAccountants直译为法庭会计还是意译为司法会计,都不会引发ForensicAccountants与司法会计关系问题的争论,但将其翻译为“法务会计”后却引发了一系列无谓的争议。

其中: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关系”命题,一直被作为“法务会计”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并在“法务会计”研究者内部形成了三种看法:

一是,“法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

二是,“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是两种不同事物”;

三是,“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是一回事”。

(一)关于“法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的论证

所谓“法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的看法,主要是受到一些“法务会计”作品误导的所至。

首先,这一看法与个别学者早期发表的“法务会计理论结构”(见图示—1)文章有关。

这类文章在表述“理论结构”时并没有直接介绍国外ForensicAccounting的理论结构,而是将ForensicAccounting专业教育课程体系列以“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名义进行介绍。

如果对这一所谓的“法务会计理论结构”稍作分析,就不难发现其包括了会计核算、经济估价课程和司法会计课程。

如果排除会计、估价等其他课程,所谓的“法务会计理论结构”也就只剩下司法会计课程了。

“法务会计”理论结构一

“法务会计”结构二

课程属性

保险赔偿理算会计

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

会计课程

企业税务会计

税收理算会计

基金会计

社会福利保障会计

债权、债务理算会计

社会公正会计

海损事故理算会计

海损理算会计

经济估价课程

物价会计

物价利得会计

司法会计

司法会计课程

图式-1

这一看法还与研究者误判中外司法会计师执业范围的说法有关,例如“法务会计包含了诉讼业务和诉外业务,而司法会计只有诉讼业务”。

这一误判的逻辑错误之处在于混淆了执业概念与专业活动概念。

所谓“法务会计包含了诉讼业务和诉外业务”表述的是国外法庭会计师执业活动范围,而所谓“司法会计只有诉讼业务”表述的则是司法会计活动本身,而非是指中国司法会计师执业活动的范围。

事实上,国内外司法会计师(法庭会计师)执业范围都包括了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学术界也都揭示了司法会计(法庭会计)是一种诉讼活动。

上述误判是将两个相关概念进行错位比较的结果,在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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