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成果登记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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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应没有权属争议,知识产权关系明晰。
第八条科技成果登记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计划成果已按有关管理办法取得了鉴定或验收(评审)证书或市场准入证明或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
其它成果已取得了持肯定性意见的有关评价文件或市场准入证明或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
市场准入证明指国家有关部门为加强市场管理而颁发的各种生产许可证、新药(新品种)证书、入网证等。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市科委委托有关市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计划管理部门)和指定的科技中介机构作为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名单另行公布),负责受理登记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采用市科委统一规定的登记程序系统进行登记,并按市科委要求上报相关数据。
科技成果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科技成果登记必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
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市场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
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认定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查新报告、法定检测报告、用户证明。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科技成果登记表、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论文发表后被引用证明和本单位学术部门提出的评价意见。
软科学研究成果:
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和研究报告、应用证明。
科技成果登记需按要求提交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的材料。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果申请登记方向成果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报材料;
2.成果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出具成果登记证明;
4.登记机构将成果相关信息录入成果数据库。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登记时,如果其内容不便或不愿对外公布,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书面声明;
未做声明的视为同意授权登记机构处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办理了登记手续的科技成果可获得下列支持:
1.获得申报国家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基本资格;
2.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发布成果信息和报告成果重大事项的资格;
3.优先推荐成果转化项目及享受转化服务。
第十四条市级计划管理部门有责任对由其组织实施及管理的科技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要求并督促登记,并将成果登记情况作为计划项目管理的考核内容和成果完成人(含单位)的信用记录。
第三章科技成果报告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登记后,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均应报告:
1.科技成果符合重庆市产业发展政策,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技术先进、适用,转化后有望形成产业规模、产生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2.科技成果具有重大原始性创新,在国际或国内产生重大影响;
3.科技成果产生了重要技术标准或形成了重大自主知识产权;
4.科技成果在转化推广过程中发生需报告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指:
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实施需要政府部门组织协调、转化过程中遇到政策性重大问题、转化取得阶段性重大进展、转化后取得显著效益等。
第十六条计划成果由成果拥有人(含单位)义务报告;
其他成果由成果拥有单位自愿报告。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报告须提交重庆市科技成果报告表、科技成果登记证明及相关附件等材料。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报告按下列程序进行:
1.计划成果由成果拥有人(含单位)将报告材料(附件二)报原计划管理部门,国家级计划成果同时抄报市级相应计划管理部门;
其它成果由成果拥有人(含单位)将报告材料报主管部门或区县(市)科委。
2.相关市级计划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区县(市)科委对报告进行审查、核实并签署明确处理意见后,报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
3.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对报告进行汇总备案。
第十九条已报告的科技成果按照成果来源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1.计划成果由原计划管理部门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成果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转化推广,协调解决转化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其它成果由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组织转化推广,并协调解决转化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3.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对已报告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落实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第四章科技成果发布
第二十条市科委对已登记、已报告和其它来源的科技成果按照“择需择优、分类统一”的原则组织发布工作。
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信息根据转化推广及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分成一般信息类、重点信息类、统计信息类三种类型发布:
一般信息类发布指对科技成果基本情况及转化推广条件进行公告,其信息主要来源于已登记的科技成果数据库和市级计划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信息来源。
重点信息类发布指对与重点科技工作密切相关的重大科技成果基本情况及转化推广条件进行公布,其信息主要来源于已报告的科技成果报告书和市级计划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
统计信息类发布指对科技成果的综合统计情况进行公报,其信息来源于前二项的综合统计分析和其它法定统计数据。
第二十二条科技成果信息的发布由市科委统一组织、审批(核):
1.属一般信息类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或市级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发布意见,报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发布;
2.属重点信息类的科技成果,由成果拥有人(含单位)向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提出发布的书面申请(附件三),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审核后商相关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发布意见,经市科委审批后发布;
3.科技成果综合统计信息由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提出发布意见,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发布。
发布意见应包括信息来源,发布内容、形式、范围和机构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市科委原则上依据不同的信息来源,分别委托不同的机构、部门进行信息发布:
1.一般信息类一般由市科委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含行业协会)或市级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发布;
2.重点信息类一般由市科委委托市级计划管理部门或由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组织发布;
3.统计信息类一般由市科委组织发布或上报市政府发布。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信息可采取以下形式发布:
1.在国家及重庆的相关网站发布;
2.通过《重庆市科技成果公报》、《重庆市科技进步报告》、《重庆市科技统计报告》、《科技工作简报》、科技期刊等平面载体发布;
3.召开新闻发布会;
4.其它可行的形式。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况的科技成果信息不得发布:
1.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成果发布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它知识产权保护的;
2.成果的发布将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3.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认为不适宜发布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科技成果登记、报告和发布申请等书面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八条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和发布;
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的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国家科技部制定的标准格式)
2.重庆市科技成果报告表
3.重庆市科技成果信息发布申请表
附件二:
重庆市科技成果报告表
成果报告编号:
成果基本情况
成果
名称
成果登记号
成果完成单位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E-mail
传真
成果拥有单位
成果类型
□应用技术□基础理论 □软科学
成果形式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新设计□计算机软件□新品种(生物或矿产)
□新装置□其他
成果来源
□计划内成果
计划下达部门
立项编号
□计划外成果
□自行研发□合作研发□转让□其它
技术成熟度
□实验室(或样品)□小试□中试
□形成产品□其他
评价方式
□鉴定 □验收或评审 □评估 □其他
知
识
产
权
状
况
□专利
申请__项
授权__项
专利类型
专利状况
专利号
专利名称
□软件著作权登记 □计算机软件登记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登记 □其他
成果内容简介(300以内)
主要包括创新点、技术先进指标、应用领域
成果转化应用情况
应
用
方
式
本单位应用
所处阶段
□中试 □小批量 □已产业化
经济指标
新增产值
新增利润
对外推广
推广形式
□产权转让□资金入股 □技术入股
□合作开发 □技术服务 □其它
应用状态
□已应用 □未应用
未应用原因
□资金□技术 □市场 □管理 □政策因素
应用中重大事项说明(具体内容要求见填表说明):
(可附页)
申报
单位意见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计划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日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拥有成果所有权的单位填报,每个成果填一张表。
二、成果必须已在本市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三、应用中重大事项是指:
1、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实施需要政府部门组织协调;
2、转化过程中遇到政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