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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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Word文件下载.docx

  企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通常是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即发放许可证。

在使用许可关系中,商标权人或授权使用商标的人为许可人,另一方为被许可人。

  实际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的是独立的许可协议,也有相当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许可条款,如附随于技术转让、特许经营等合同的商标使用规定。

签订商标使用协议时企业可考虑从下述三种类型中选择其中之一:

  1、普通许可:

“薄利多销”的形式

  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

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这种许可方式多适用于被许可人生产能力有限或者产品市场需求量较大的条件下,许可人可以多选择几个被许可人,而每个许可证的售价相对较低,因而是一种“薄利多销”的方式。

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的商标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册商标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许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

  2、独占许可:

可对抗商标所有人的独家使用

  即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

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其他许可证要高得多,所以只有当被许可人从产品竞争的市场效果考虑,认为自己确有必要在一定区域内独占使用该商标才会要求得到这种许可。

  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在规定地域内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

  3、排他许可:

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的并行

  在此种情况下,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

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

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

  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牢牢把握对商品质量的控制

  商标的产权价值在于它所享有的声誉,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即意味着商标信誉寄附于被许可人的行为和其提供的商品之上。

因此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质量控制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

这方面有许多教训值得注意。

青岛汽水厂曾是我国八大碳酸饮料生产基地之一,以“崂山可乐”为代表的产品在市场上很受欢迎。

但该厂却急功近利,贸然许可国内144家企业使用“崂山”商标,由于缺乏必要的质量保障措施,导致商品质量急剧下降,直接影响到商标信誉。

  后来,尽管该厂负责人屡屡更换,但该厂滥施许可的做法却一直缺乏有效的控制,从而致使其商标信誉下降,严重影响企业生存。

以1998年为例,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在青岛的产品销售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而娃哈哈纯净水在青岛的销售额则达4,000万元人民币。

  2、慎重选择合作伙伴

  商品质量控制对于许可人来说,首先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让那些生产能力较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且履约能力较强的企业作为被许可人。

在授予许可使用权之前,许可人应对被许可人的法人资格、生产能力、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等进行考察、测试。

达不到与自己产品相同质量标准的不能售与许可证。

使用许可合同订立后,许可人应密切注视被许可人的生产销售情况,防止被许可人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方面任何有损商标信誉的现象发生。

  在合同期限内,许可人都有责任对被许可人的生产过程、工艺制作、产品检验和管理等方面实施必要的监督。

当被许可人的产品达不到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人应采取果断措施以阻止情势进一步发展,必要时应断然终止合同,收回商标使用许可权。

  3、尽心维护商标权

  许可人有义务保证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权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维护被许可人的使用权。

具体地说,许可人应保证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真实可靠,是经过商标主管机关审查核准予以注册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并且该商标仍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内。

  许可人不得在同一地区内和两个以上的企业签订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导致两个以上的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发生冲突。

在合同有效期间,许可人不应将该注册商标任意转让给第三人,如需转让必须向被许可人说明情况,取得被许可人同意或者与被许可人解除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系其商标权利并承担所需费用,如及时办理商标续展。

对于市场上出现的商标侵权行为,如果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可由被许可人提起诉讼,许可人积极参加配合行动。

如果是普通许可则由许可人起诉,但被许可人应将有关侵权的事实情况及证据及时告知许可人。

  4、监督商标使用不能放松

  如何维护商标信誉,防止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失控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对被许可人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

第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注册商标一致。

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和商标权人自己使用一样,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不得任意修改注册商标的文字和图形。

  同时,被许可人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在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内进行使用。

第二、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应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在商标许可使用实践中,一些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企业不仅使用许可人的商标,还将许可人的厂名和商品的产地名一起使用。

这种行为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还可能给许可人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防止借商标许可使用而侵害商标权人及消费者正当权益的现象发生,商标法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作为许可人的商标权人也应当重视对被许可人商标使用的监督,防止不利于企业名声和商品信誉的事情发生。

  商标权许可使用法律风险

  商标权许可使用风险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得到的只是一定条件下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注册人。

  1、商标许可形式及法律风险

  商标许可基本形式包括独占使用、独家使用和普通使用三种。

独占使用许可形式,是指许可人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存续期间许可人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使用权。

独家使用许可形式,是指在商标使用许可人存续期间,除商标许可人自己使用外,只授予一家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普通使用许可形式,是指许可人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多家使用,同时商标权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商标,这种形式较为普遍。

商标许可很多采用加盟连锁经营方式的企业,通常都包括商标许可,其许可形式采用普通使用即将商标提供给若干的加盟商使用,在快速扩大经营的同时迅速提升自身商标的价值。

  由于商标本身的创新价值不高,更多体现为具体使用商标企业的商誉和信用,因此若企业希望独占使用,则可能采用洽谈商标转让的方式直接获得商标所有权。

正因为这种特点,商标许可与专利许可形式不同,普通使用许可是商标许可中最为常见的形式。

即使是普通使用许可,被许可方同样需要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一定领域内排除竞争,若商标权人在同一区域同时许可多家使用商标,必然影响被许可人的利益。

在普通使用许可形式合同中缺少对商标权人的必要限制,应当认为被许可方面临法律风险。

必要的限制包括商标权人不得在特定区域、时间、领域许可第三方使用商标,商标权人在特定区域、时间、领域自营的限制等。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法律风险

  合同当事人及法律风险被许可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人用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商标的,被许可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使用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被许可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被许可人是我国内地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

若合同当事人不符合相关规定,属于不具有法定资格的主体不适格,因此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超范围许可的法律风险被许可人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与该商标被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一致,不得超出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一旦超过范围许可使用,被许可人超范围使用商标,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被他人追究侵权责任;

许可方同样面临合同无效、违约等法律风险。

  商标使用不当的法律风险按照规定,一些被许可人为避免商品被认为是贴牌产品,而隐瞒实际的生产人名称和产地,这种对商标的不当使用,将导致行政法律风险和民事法律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被许可人违反商标许可合同的正常使用商标的义务,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许可合同备案及法律风险《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通常认为,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并不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生效的条件,仅仅是程序要求。

但商标许可合同没有进行备案,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这种时候,若商标权人将商标转让,新的受让人可能排除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权利。

因此没有进行备案虽然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同样给被许可人造成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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