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787年宪法全文中英文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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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
界定并惩罚海盗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违背国际公法的罪行;
宣战,对民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的特许证,制定在陆地和海面虏获战利晶的规则;
募集和维持陆军,但每次拨充该项费用的款项,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配备和保持海军;
制定有开管理和控制陆海军队的各种条例;
制定召集民兵的条例,以便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以及民兵为合众国服务时的管理办法,但各州保留其军官任命权,和依照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其民团的权力;
对于由某州让与而由国会承受,用以充当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逾十哩见方),握有对其一切事务的全部立法权;
对于经州议会同意,向州政府购得,用以建筑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坞和其它必要建筑物的地方,也握有同样的权力;
--并且为了行使上述各项权力,以及行使本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或其各部门或其官员的种种权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
第九款对于现有任何一州所认为的应准其移民或入境的人,在一八O八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可以对入境者课税,惟以每人不超过十美元为限。
不得中止人身保护令所保障的特权,惟在叛乱或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出于公共安全的必要时不在此限。
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
除非按本宪法所规定的人口调查或统计之比例,不得征收任何人口税或其它直接税。
对各州输出之货物,不得课税。
任何有关商务或纳税的条例,均不得赋予某一州的港口以优惠待遇;
亦不得强迫任何开往或来自某一州的船苹,驶入或驶出另一州,或向另一州纳税。
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拨款之外,不得自国库中提出任何款项;
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帐目,应经常公布。
合众国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
凡是在合众国政府担任有俸给或有责任之职务者,末经国会许可,不得接受任何国王、王子或外国的任何礼物、薪酬、职务或爵位。
第十款各州不得缔结任何条约、结盟或组织邦联;
不得对民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之特许证;
不得铸造货币;
不得发行纸币;
不得指定金银币以外的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
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也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
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对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征收任何税款,但为了执行该州的检查法律而有绝对的必要时,不在此限;
任何州对于进出囗货物所征的税,其净收益应归合众国国库使用;
所有这一类的检查法律,国会对之有修正和监督之权。
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征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和军舰,不得和另外一州或国缔结任何协定或契约,除非实际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缓的危急情形时,不得从事战争。
第二条
第一款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总统任期四年,总统和具有同样任期的副总统,应照下列手续选举:
每州应依照该州州议会所规定之手续,指定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应与该州在国会之参议员及众议员之总数相等;
但参讥员、众议员及任何在合众国政府担任有责任及有俸给之职务的人,均不得被指定为选举人。
各选举人应于其本身所属的州内集会,每人投票选举二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不属本州居民。
选举人应开列全体被选人名单,注明每人所得票数;
他们还应签名作证明,并将封印后的名单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与参议院议长。
参议院议长应于参众两院全体议员之前,开拆所有来件,然后计算票数。
得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数超过全体选举人的半数,即当选为总统;
如同时不止一人得票过半数,旦又得同等票数,则众议院应立即投票表决,选毕其中一人为总统;
如无人得票过半数,则众议院应自得票最多之前五名中用同样方法选举总统。
但依此法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每州之代表共有一票;
如全国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
当选总统者需获全部州的过半数票。
在每次这样的选举中,于总统选出后,其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者,即为副总统。
但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票相等时,则应由参议院投票表决,选学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国会得决定各州选出选举人的时期以及他们投票的日子;
投票日期全国一律。
只有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或在本宪法实施时已为合众国公民者,可被选为总统;
凡年龄未满三十五岁,或居住合众国境内未满十四年者,不得被选为总统。
如遇总统被免职,或因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而不能执行其权力及职务时,总统职权应由副总统执行之。
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及副总统均被免职,或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时,由何人代理总统职务,该人应即遵此视事,至总统能力恢复,或新总统被选出时为止。
总统得因其服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俸给,在其任期之内,俸金数额不得增加或减低,他亦不得在此任期内,自合众国政府和任何州政府接爱其它报酬。
在他就职之前,他应宣誓或誓愿如下:
--「我郑重宣誓(或矢言)我必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我最大的能力,维持、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第二款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的总司令,并在各州民团奉召为合众国执行任务的担任统帅;
他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管官员提出有关他们职务的任何事件的书面意见,除了弹劫案之外,他有权对于违犯合众国法律者颁赐缓刑和特赦。
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员中三分之二的人赞成;
他有权提名,并于取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宪法中未经明定、但以后将依法律的规定而设置之合众国官员;
国会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这些较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门的首长。
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如遇有职位出缺,总统有权任命官员补充缺额,任期于参议院下届会议结束时终结。
第三款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的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供其考虑;
在特殊情况下,他得召集两院或其中一院开会,并得于两院对于休会时间意见不一致时,命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期为止;
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
他应注意使法律切实执行,并任命所有合众国的军官。
第四款合众国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和轻罪,被弹劾而判罪者,均应免职。
第三条
第一款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
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并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
第二款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应包括在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合众国已订的及将订的条约之下发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
一切有关大使、公使及领事的案件;
一切有关海上裁判权及海事裁判权的案件;
合众国为当事一方的诉讼;
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另一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一州公民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为不同之州所让与之土地而争执的诉讼,以及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政府、公民或其属民之间的诉讼。
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领事以及州为当事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审理权。
在上述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关于法律和事实的受理上诉权,但由国会规定为例外及另有处理条例者,不在此限。
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劫案以外,均应由陪审团裁定,并且该审判应在罪案发生的州内举行;
但如罪案发生地点并不在任何一州之内,该项审判应在国会按法律指定之地点或几个地点学行。
第三款只有对合众国发动战争,或投向它的敌人,予敌人以协助及方便者,方构成叛国罪。
无论何人,如非经由两个证人证明他的公然的叛国行为,或经由本人在公开法庭认罪者,均不得被判叛国罪。
国会有权宣布对于叛国罪的惩处,但因叛国罪而被褫夺公权者,其后人之继承权不受影响,叛国者之财产亦只能在其本人生存期间被没收。
第四条
第一款各州对其它各州的公共法案、记录、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完全的信赖和尊重。
国会得制定一般法律,用以规定这种法案、记录、和司法程序如何证明以及具有何等效力。
第二款每州公民应享受各州公民所有之一切特权及豁免。
凡在任何一州被控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它罪行者,逃出法外而在另一州被缉获时,该州应即依照该罪犯所逃出之州的行政当局之请求,将该罪犯交出,以便移交至该犯罪案件有管辖权之州。
凡根据一州之法律应在该州服役或服劳役者,逃往另一州时,不得因另一州之任何法律或条例,解除其服役或劳役,而应依照有权要求该项服役或劳役之当事一方的要求,把人交出。
第三款国会得准许新州加入联邦;
如无有关各州之州议会及国会之同意,不得于任何州之管辖区域内建立新州;
亦不得合并两州或数州、或数州之一部分而成立新州。
国会有权处置合众国之属地及其它产业,并制定有关这些属地及产业的一切必要的法规和章则;
本宪法中任何条文,不得作有损于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之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合众国保证联邦中的每一州皆为共和政体,保障它们不受外来的侵略;
并且根据各州州议会或行政部门(当州议会不能召集时)的请求,平定其内部的暴乱。
第五条
举凡两院议员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认为必要时,国会应提出对本宪法的修正案;
或者,当现有诸州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提出请求时,国会应召集修宪大会,以上两种修正案,如经诸州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的州修宪大会批准时,即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全部效力,至于采用那一种批准方式,则由国会议决;
但一八○八年以前可能制定之修正案,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之第一、第四两项;
任何一州,没有它的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
第六条
合众国政府于本宪法被批准之前所积欠之债务及所签订之条约,于本宪法通过后,具有和在邦联政府时同等的效力。
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
以及合众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
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
前述之参议员及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合众国政府及各州政府之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誓愿拥护本宪法;
但合众国政府之任何职位或公职,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标准作为任职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宪法经过九个州的制宪大会批准后,即在批准本宪法的各州之间开始生效。
本宪法于公元1787年,即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后第12年的9月17日,经出席制宪会议的各州在会上一致同意后制定。
我们谨在此签名作证。
THE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
March4,1789
Preamble
WethepeopleoftheUnitedStates,inordertoformamoreperfectunion,establishjustice,insuredomestictranquility,provideforthecommondefense,promotethegeneralwelfare,andsecuretheblessingsoflibertytoourselvesandourposterity,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