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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行公司银行部

(一)统筹管理交易融资类产品;

(二)负责交易融资产品的研发与管理;

(三)负责交易融资监管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管理,统筹与监管商的合作与管理,维护与总行及区域级监管商的合作关系;

(四)牵头组织重点产品全行销售。

二、产品部门含:

贸易金融部、金融市场部。

主要负责本领域内产品研发、培训及其相关工作。

三、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含:

风险管理部、授信评审部、资产监控部、法律与合规事务部。

主要职责为:

(一)授信评审部

1、制定交易融资业务的授信指引及授信政策;

2、监管商资格准入和动态评级;

3、新押品审查审批;

4、参与“总对总”核心客户及新商业模式方案设计;

5、参与交易融资中心分类管理,协助验收交易融资中心,并提供必要人员支持。

(二)资产监控部

1、参与交易融资中心分类管理,协助验收交易融资中心,并提供必要人员支持;

2、对交易融资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3、定期或不定期对全行交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业务督导、检查。

(三)法律与合规事务部

1、对交易融资业务非标准或创新商业模式配套法律文本进行审查、修订;

2、参与“总对总”核心客户及新商业模式方案设计。

四、保障、运营管理部门

(一)科技发展部

1、负责根据交易融资业务发展需求,牵头开发业务管理系统并进行相应的日常维护、升级工作;

2、协助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就新业务模式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与监管商、信息服务商等外部服务机构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二)运营管理部

负责根据业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制定相关操作流程。

第六条分行主要涉及部门:

公司银行管理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资产监控部、法律与合规事务部、运营管理部及行业开发经营等相关部门(机构)。

一、公司银行管理部(交易融资业务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分行交易融资业务市场推动与管理,包括制订区域特色规划、业务推广宣传等;

(二)负责组织交易融资业务培训和绩效与考核管理;

(三)负责与分行相关部门办理交易融资业务的协调工作;

(四)负责分行区域内交易融资业务联动营销的发起和后续管理;

(五)可直接管理“交易融资中心”并组织落实区域内交易融资业务监管方案制定及具体业务实施;

(六)未成立交易融资中心期间,承担动产融资业务监管职责等工作。

二、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

分行项目评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交易融资项目贷前尽职调查、出具评审意见,并上报相应评审通道审批;

(二)对交易融资中心报审的区域监管商、押品进行准入初评,并出具评审意见上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核;

(三)协助论证分行公司部的交易融资业务规划,并指导实施等工作。

三、资产监控部(资金监控、放款和贷后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区域交易融资业务授信资料的齐全性和有效性,审核检查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等;

(二)参与首次授信客户的合同面签,以及后续核保;

(三)负责统押品出入库管理;

(四)负责交易融资项目的日常贷后管理,包括授信项目的回访、贷后检查、风险分类、检查客户经理及经营机构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五)负责对交易融资中心的工作进行业务检查、指导等。

四、分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区域交易融资业务法律文本的审查部门),主要职责:

(一)在授权范围内,对区域交易融资业务中的非标准文本或标准文本中因具体营销需要酌情调整的非核心合同条款进行法律审核;

(二)对区域交易融资业务操作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

五、分行运营管理部(分行交易融资业务结算部门),主要职责:

(一)配合资产监控部门和交易融资中心对交易融资客户的帐务信息进行查询,及时将客户的逾期、欠息、查封、冻结账户等负面信息提交给同级的资产监控部和交易融资中心;

(二)如交易融资业务中需要监管资金的,配合进行相关账户监管等工作;

负责统一保管授信档案,归口管理押品、保证金账户;

(三)配合资产监控部门对交易融资预警客户实施扣款等帐务处理。

第三章分行交易融资业务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七条总行公司银行部下设交易融资产品中心,负责全行交易融资业务指导及管理,对分行交易融资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及评级。

第八条经总、分行验收合格后(详见本章第三节),分行可成立交易融资中心。

交易融资中心作为该区域交易融资业务唯一归口管理机构,为分行和区域内事业部提供交易融资业务定向服务,特别是动产融资类监管服务,并接受总行考核、指导和检查。

第一节 分行交易融资中心职责

第九条 中心职责

一、负责管理及推动分行交易融资业务;

二、负责对本区域内(含本分行、当地事业部分部)动产融资业务所涉及的抵质押动产的监管工作。

并对上报的动产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模式以《监管方案》形式进行审查确认;

必要时,对监管单位以及监管条件进行实地调查,出具调查意见;

三、负责在预付类业务到货后、业务出账和换货前,对货物进行实地核库;

四、根据授信评审终审意见,指定专人协助分行放款中心进行交易融资业务客户的取印建库工作,对涉及到企业、监管商出具相应凭证、单据、回执的,需由验印系统审核后方可办理,并负责对授信启用和出账进行交易融资方面的专业审查;

五、负责交易融资业务放款后的日常巡库以及预付类业务对账工作;

负责交易融资业务质物的价格盯市和跌价补偿的督促工作;

六、负责对交易融资业务中经营单位和客户经理的巡库、对账及赎货换货等环节尽职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七、负责应收类业务应收账款的确认以及后续监管工作;

八、负责预付类业务的操作管理,包括送票环节及在途货物监管工作;

九、负责交易融资业务信息统计、报送工作,按要求填写报表、登记台账和维护交易融资信息平台;

十、负责交易融资业务监管档案的整理和管理;

十一、负责对合作监管单位操作及管理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进整改;

十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各项业务监管操作流程及制度等工作。

第二节岗位设置

第十条交易融资中心岗位设置的原则:

一、专业分工:

将工作内容近似且为风险管理关键环节的,集成独立成岗,实现专业化流程管理。

二、流水作业:

岗位设置依次衔接,形成标准化工作流程,后一岗位的工作有赖于前一工序的有效性。

三、相互制约:

从内控角度将岗位进行分类,不同类别的岗位必须分开设置,相互制约。

四、优质效率:

在控制风险前提下优化流程,提高风控水平和服务能力,保证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中心编制及人员准入要求

一、人员编制

交易融资中心人员编制原则上不少于三人(含中心负责人),相关岗位设置及兼岗规定见第十三条。

二、人员准入

交易融资中心人员基本准入要求如下:

(一)交易融资中心人员须通过交易融资业务市场、监控或评审序列的岗位资格认证考试,并获得相应从业资格(以发文为准);

(二)交易融资中心至少有1名人员具备2年或以上对公贷后管理经验(含他行经验);

(三)近两年主办的授信业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反金融法规不良历史。

(四)对于满足上述基本准入条件的员工,其从事交易融资中心工作资格由总行验收工作组在交易融资中心验收环节认定。

对于不满足上述基本条件但特别优秀的员工(含行外招聘人员),报总行按流程审批。

第十二条分行交易融资中心设置中心负责人岗、产品推动岗(分行选设)、审查岗、价格管理岗、巡库核货岗、货权内控岗、综合管理岗(分行选设)7个岗位。

第十三条按岗位工作内容和性质分为业务推动类、监督类、辅助类、核查类、产品推动类四种岗位。

岗位如下:

一、产品推动类:

产品推动岗-动产融资类、产品推动岗-应收账款类

二、监督类:

中心负责人岗、货权内控岗

三、辅助类:

价格管理岗、审查岗-货权、审查岗-债权、综合管理岗

四、核查类:

巡库核货岗

上述不同类别的岗位,除产品推动类之外原则上不得跨类兼岗,根据交易融资业务发展情况同类别岗位可以兼岗。

第十四条岗位职责

一、中心负责人岗

(一)中心规划:

负责本经营单位交易融资业务的整体规划,处理交易融资业务中出现的重大事务;

(二)政策制定:

组织制定交易融资中心相关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对区域交易融资业务的操作风险承担责任;

(三)组织推动:

负责本经营单位交易融资业务的组织推动工作;

(四)风险管理:

协调与业务部门及风险管理部门的关系,进行交易融资业务专业性的放款审查和贷后监管,重点审查放款前终审意见中操作方面的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到位,监管机构评级和跟踪管理;

并负责交易融资业务预警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

(五)法律协审:

会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门,对单笔授信方案设计的操作可行性提供法律帮助,对单笔授信业务的法律合法合规性进行协审,协助识别法律风险;

(六)行业分析:

对影响业务风险的行业政策和商务政策的重要变化进行协审;

(七)定期交流:

与监管商建立定期交流沟通机制,与主要的监管商举行业务交流座谈会,分析总结在仓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统一认识、规范操作;

(八)优化流程:

组织交易融资系统的开发、维护、升级改造,加快业务处理速度,改进操作办法,研究新的业务操作模式;

(九)组织培训:

组织交易融资业务的相关培训指导等工作。

二、产品推动岗(含动产融资业务推动及应收类业务推动)

(一)负责起草制订区域内交易融资特色业务规划,调研选定市场开发客户目标;

(二)推广交易融资业务项下标准产品及商业模式,推动“总对总”、“批量开发”模式;

(三)探索并设计创新商业模式;

(四)负责对项目涉及的产品组合方案及流程签署意见;

(五)实施交易融资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审查岗-货权

(一)监管商审查:

对于经营机构发起的监管商资质认定,经实地调查后出具监管商报审意见,协助经营机构向对应的评审机构报审拟合作的监管商。

评审审批后,向总行交易融资中心报备本区域认定的合作监管商清单;

(二)放款审查:

根据终审意见,对交易融资业务进行专业性的放款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额度审查:

审核保证金比例及抵、质押率,防止超额度授信、信用授信和违规授信,确保押品价值的充足性和有效性;

监管额度审查,出账前审查监管商的额度是否足够,定期公布监管商额度占用情况;

(四)记录审查:

对客户在我行以往的交易融资业务记录进行审查,对其中的不良记录或操作风险信息进行提示;

(五)用途审查:

核审贸易背景真实性和用途的合理性,防止挪用。

监控和确保资金流向,取得收票确认回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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