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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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程监督原则。

以财务监督为主要手段,对企业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三)有效监督原则。

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四)及时性原则。

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

第六条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质询、检查、调查、告诫、罢免建议及市国资委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监事会主要职权如下:

(一)监事会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企业领导班子重要会议及其他经营管理专题会议,可以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列席党委会涉及重要经营管理决策的议题,可以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高管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提出罢免建议;

(三)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利润分配、经营预算、资产营运、经营效益等情况;

(五)监督企业财务账目及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独立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对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六)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指导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

(七)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根据需要可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

(八)了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过程及其出具的报告和执业质量;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监事除履行监事会的职权外还承担以下职责: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二)向监事会提交信息、工作报告和会议议案,可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三)向市国资委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监事认为有必要,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市国资委、监事会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和意见,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客观性;

(四)与企业沟通监督工作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

(五)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除与其他监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外,还应关注和反映职工正当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全面主持监事会工作,除履行监事一般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研究决定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组织制定或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运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提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确定会议议题,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调研工作,深入了解企业有关情况;

(五)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六)负责建立与企业董事会、党委会联系的工作机制,落实监事会知情权,确保监事会信息及时全面完整;

(七)对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依法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监事会除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外,同时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出资人决定,维护出资人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对监督中发现的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的问题、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决策和经营行为,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向出资人报告;

(三)在深入开展检查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撰写监事会报告,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信息,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行为。

在揭示企业存在问题时,应做到事实清楚、数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建议可行;

(四)严格遵守各项纪律,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五)根据市国资委和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对征求意见的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三章监事会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监事会应加强当期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定监督检查的基本框架和工作方案,明确监督的方法和工作流程,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实行实时和动态的监督。

第一节法人治理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列席董事会、党政联席会等会议的监督程序和方法:

(一)审阅会议议案,查阅决策及经营管理的相关资料,对不明事项向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了解或询问;

(二)监督会议是否按有关规则进行议事和表决,程序是否合规;

(三)根据需要,对有关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对于违法违规的决策行为应及时指出并要求纠正;

(四)及时整理完成《**公司监事会列席会议记录》(见附件1),并按要求归档或备案。

第十二条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监督重点: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参加会议、发表意见及表决情况;

(三)遵循公司章程、董事会等议事规则情况,对决策事项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监督;

(四)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内部控制、薪酬管理等情况;

(五)监事会逐步建立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内容、标准和方式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日常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围绕企业财务情况和重大事项两方面开展,就存在的问题与企业交换意见,及时完成《**公司监事会监督工作台账》(见附件2)。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企业财务的程序和方法:

(一)主要关注内容:

企业预算管理、财务决算、重大融资行为、大额资金收支、企业薪酬管理和经营业绩、利润分配等;

(二)定期查阅企业财务资料,跟踪了解企业财务状况;

(三)对企业财务状况、预算管理及经营管理活动开展综合分析和专项检查;

(四)了解企业年度财务审计和政府审计的有关情况,加强与审计机构的沟通,要求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关注并反馈结果;

(五)监事会检查企业财务时,可联合企业内审等部门一同进行。

第十五条监督企业重大事项的内容和方法:

企业内控制度建设、战略规划制定及实施、改制重组、资本运作、国有产权变动、资产处置、重大投资、招投标活动、金融投资、担保管理、诉讼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二)根据需要列席涉及到以上重大事项的各类会议或查阅相关会议纪要;

(三)查阅有关政策文件、管理制度、合同、原始凭证等必要文件资料(含电子账簿及信息系统);

结合企业实际,对重大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把握好方案设计、资料收集和分析、报告撰写等关键步骤;

(四)听取董事、高管人员、职能部门、所属企业有关情况介绍,要求报送所需资料,对相关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五)监事会应当监督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和履职情况,对主要风险进行重点监督,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节专项检查机制

第十六条监事会在做好日常监督基础上,根据市国资委和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一)专项检查方案的制订:

各监事会统一开展的专项检查,检查方案由市国资委董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制订,以文件形式印发;

各监事会自行组织的专项检查,应结合日常了解和掌握的企业情况和信息资料,制定切实有效的检查方案并下发。

方案应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方法步骤、组织实施和时间安排等。

(二)专项检查的实施:

检查工作由监事会负责实施,监事会可根据内容要求企业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协助。

鼓励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全程参与检查,同步落实问题的整改和制度的完善。

对检查资料及时进行梳理、分析和总结,检查结果向企业反馈并督促其整改,同时向市国资委提交专项检查报告或监督检查台账。

(三)专项检查工作既要发现问题,更要注重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制度的完善。

实地抽查力求严谨、专业、细致,意见建议力求符合企业实际,努力通过专项检查促进企业从制度层面有所改进完善。

第四节与企业交换意见机制

第十七条监事会在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应将日常履职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监事会不得就下列事项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对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行为评价意见;

(二)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

(三)不属于企业自行纠正范围的问题及建议。

第十八条与企业交换意见的形式和程序:

(一)口头方式:

由监事会成员在有关会议上发表意见,或与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个别沟通。

(二)书面方式:

1、监事会对具体事项或问题进行了解核实时,可根据需要出具《**公司监事会检查联系单》(见附件3),力求分析研判客观真实;

2、监事会主席视不同情形签发《**公司监事会提醒函》、《**公司监事会建议函》(见附件4、5),要求企业对监事会函件中有关事项进行解释、澄清或说明回复,或就有关问题向董事会或经营班子进行提示、建议,同时抄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监事会通过交换意见要求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应督促认真整改,如企业对重大问题消极应付或拒绝整改,监事会应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经市国资委研究后直接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见附件6),督促企业整改。

第五节报告机制

第二十条监事会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按照要求报送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应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

分析评价要实事求是,意见、建议要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工作报告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月度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调研报告等。

(一)年度工作计划:

是监事会对本年度监督工作做出总体安排的书面文件,由监事会根据市属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派驻企业实际编制。

年度计划应分析企业重大风险,把有限监督资源集中到重点企业或问题、风险较多企业,年度工作计划经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执行,并于3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委(见附件7)。

(二)月度监督检查工作信息:

简要介绍监事会月度工作情况、监事会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企业当月发生的信息动态和重大事项、已落实和解决的问题。

报监事会主席后按规定格式内容于次月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市国资委(见附件8)。

(三)年度报告:

对一年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和董事会决议或决定的情况、企业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检查的情况、对存在问题做出总体分析评价,并提出监事会意见建议。

年度报告经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按规定格式内容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委(见附件9)。

(四)专项报告:

主要是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或违法违规问题;

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需要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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