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a62变电站电气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参考引用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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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般电力设施中的主要建筑物和有连续生产运行设备的建筑物以及公用建筑物、重要材料库为二类建筑物。

 3 其他次要建筑物等为三类建筑物。

变电站防火设计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1996)

9.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附表9.1.1(见本部分表A.1)规定。

9.1.4 变电所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附表9.1.4(见本部分表A.2)规定值。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

有充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附表5.0.1(见本部分表A.3)的规定。

3

5.0.2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4

5.0.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附表5.0.1(见本部分表A.3)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

5.0.5 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附表5.0.5(见本部分表A.4)的规定。

6

5.0.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参数应符合附表5.0.10(见本部分表A.5)的规定。

7

5.0.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连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8

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附表6.1.1(见本部分表A.6)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屋架等建构物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的限制。

9

6.1.3 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级危险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10

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

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构物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

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11

6.2.5 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

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12

6.2.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

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13

6.3.1 除报警阀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14

6.3.3 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15

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16

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

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

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17

7.1.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

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18

7.1.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位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附表7.1.2(见本部分表A.7)的规定。

19

7.1.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大于150mm。

20

7.1.4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附表7.1.4(见本部分表A.8)的规定。

21

7.1.8 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22

7.1.9 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开口的外侧,应设喷头。

23

7.1.10 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24

7.1.15 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m。

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小于3排;

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小于2排。

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25

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26

8.0.2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

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27

8.0.3 系统管道的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

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28

8.0.6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

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29

8.0.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附表8.0.7(见本部分表A.9)的规定。

30

8.0.8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31

8.0.9 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

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32

9.1.3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

Qs——系统设计流量(L/S);

——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接点的流量(L/min)

n——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喷头数

33

9.1.4 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保证任意作用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低于本规范表5.0.1(见本部分表A.3)和表5.0.5(见本部分表A.4)的规定值。

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任意4只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水强度,轻危险级、中危险级不低于本规范表5.0.1(见本部分表A.3)规定值的85%;

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见本部分表A.3)和表5.0.5(见本部分表A.4)的规定值。

34

9.1.6 建筑物内设有不同类型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其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35

9.1.7 当建筑物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和水幕系统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确定。

36

9.1.8 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雨淋阀控制的喷头流量之和确定。

多个雨淋阀并联的雨淋系统,其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雨淋阀的流量之和最大值确定。

37

10.1.1 系统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

可由市政或企业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持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量。

38

10.1.2 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储水的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标准。

39

10.1.3 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冰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

40

10.3.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41

11.0.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喷头动作后,应由压力开关直接连锁自动启动供水泵。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及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在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立即自动向配水管道供水。

42

11.0.2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启动供水泵和开启雨淋阀的控制方式:

 1 自动控制

 2 消防控制室(盘)手动远控;

 3 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

43

11.0.3 雨淋阀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

当雨淋阀采用充液(水)传动管自动控制时,闭式喷头与雨淋阀之间的高程差,应根据雨淋阀的性能确定。

44

11.0.4 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在启动供水泵的同时开启。

45

11.0.5 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泵、消防水箱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水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设计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

7.3.2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变压器之间,如无防火墙,则防火距离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35kV及以下  5m

 63kV     6m

 110kV     8m

 220kV~500kV 10m

 油量在2500kg以上的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以上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其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

7.3.4 室外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设置储油坑及排油设施;

室内单台设备总油量在100kg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在距散热器或外壳1m周围砌防火堤(堰),以防止油品外溢。

 储油坑容积应按容纳100%设备油量或20%设备油量确定。

当按20%设备油量设置储油坑,坑底应设有排油管,将事故油排入事故储油坑内。

排油管内径不应小于100mm,事故时应能将油迅速排出,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

 储油坑内应设有净距不大于40mm的栅格,栅格上部铺设卵石,其厚度不小于250mm,卵石粒径应为50mm~80mm。

 当设置总事故油坑时,其容积应按最大一台充油电气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

 当装设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时,总事故油坑的容积还应考虑水喷雾水量而留有一定裕度。

 应定期检查和清理储油坑卵石层,以不被淤泥、灰渣及积土所堵塞。

7.3.7 高层建筑内的电力变压器、消弧线圈等设备,应布置在专用的房间内,外墙开门处上方应设置防火挑檐,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而长度为门的宽度两侧各加0.5m。

7.4.3 凡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保护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竖井和进入油区的电缆入口处必须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

发电厂的电缆沿一定长度可涂以耐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

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设有防火阻燃措施,盖板应封堵。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设计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2.5.10 除本安全系统的电路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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