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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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包括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
(一)基本信息识别
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主体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审核途径包括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以及实地查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
1.对个人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出生日期、境内个人身份证件、本人或合法代理人签名、联系方式、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职业、个人征信等信息。
2.对机构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联系方式、业务经营范围、贸易方式、境内机构社会信用代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有效期限等。
(二)经营状况识别
1.审核客户的经营范围和基本业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本行开立本外币账户的情况;
(2)通过银行适合度评估、具有参与银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格;
(3)历史交易记录;
(4)客户注册资本、业务性质与资金交易规模的匹配性。
2.审核客户的信用记录、与银行跨境业务往来情况,包含是否有银行不良记录或受过监管部门处罚等信息。
3.客户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信息是否存在多家企业相同或交叉。
二、客户分类
(一)客户分类
银行可依据以下条件将客户进行分类动态管理,分为“可信客户”和“关注客户”,作为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
1.业务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并已依法核准登记;
3.是否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4.外汇局货物贸易名录分类情况;
5.是否与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6.客户业务规模是否持续稳定;
7.客户历史资金交易往来客户是否异常;
8.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情况。
(二)加强“关注客户”管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进行加强尽职审查和业务审核,审慎办理业务:
1.客户身份信息不明或存在疑问的;
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
3.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
4.交易明显不符常理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或与客户注册资本、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
5.开展外汇业务(含跨境人民币)不足一年的;
6.货物贸易分类考核为B、C类的;
7.注册地为异地的;
8.被外汇局等监管部门处罚,或被列入负面清单的;
9.被公安部门、法院、审计等部门列入调查的;
10.被相关监管部门列入风险提示或异常关注的;
11.客户人民币资金往来存在由个人、商行、投资公司等账户归集并频繁、大额往来的情况;
12.银行认为需要列入“关注客户”的其他情况。
(三)对“关注客户”的强化调查措施
银行采取的强化调查措施应与客户的动态管理分类相适应,对于“关注客户”应采取下列强化调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对照外汇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查询结果以及各政府机关、监管部门和银行内部的“黑名单”进行客户资质审核;
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实地察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方式,查询或核实客户身份信息;
2.核实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以及关于客户的额外信息(如法人结构、经办人职位、资产数额、经营活动状况、及其他通过公共数据库或互联网渠道能获取的信息等);
3.通过调查客户资质、主营业务、盈利模式、交易对手、交易记录、对客户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深入的了解,核实交易资金来源与去向、核实交易性质与交易目的;
4.对客户交易对手采取尽职调查措施,内容包括交易对手资质、所在行业与国家风险情况,客户与交易对手历史交易情况等;
5.提高定期更新客户和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的身份信息的频率,合理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6.银行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衍生产品业务客户管理
银行对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管理,应在综合考虑衍生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的基础上,开展持续、充分的客户适合度评估和风险揭示,包括合规风险、资金风险、市场风险等。
银行应确认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已获得内部有效授权及所必需的上级主管部门许可,并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银行可参考以下内容对客户进行衍生产品适合度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1.最近一年国际结算量;
2.最近一年的海关进出口报关数据;
3.是否办理过衍生产品,如办理过,是否存在频繁违约或展期的情况;
4.办理衍生产品的金额占全年国际结算量的比重;
5.已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年限和业务品种;
6.因金融市场动荡导致亏损的容忍程度;
7.是否存在构造国际结算量以满足银行办理衍生产品资格要求。
三、业务审核
(一)审核原则
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
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必须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并且作为交易基础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负债、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
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与衍生产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2)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目的或目标;
(3)是否存在与本条第一款确认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相关的尚未结清的衍生产品交易敞口。
2.银行应根据“可信客户”和“关注客户”不同管理要求,审核相关基础交易背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经常项目业务:
对于货物贸易业务,重点审核合同或协议、发票、运输单证、货权凭证、通关单证、人民币资金情况等;
对于服务贸易业务,重点审核合同或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税务备案表、行业主管部门的批件、许可证等;
(2)资本项目业务:
重点审核合同(协议)、控制信息表、业务登记凭证、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等。
银行审核交易背景证明材料时,重点关注基本要素齐全、合理,资料之间内容一致,业务逻辑合理,符合国际商业惯例,无明显、实质性矛盾,所揭示信息需明确表明基础交易为符合监管规定的业务。
对于“关注客户”,应结合客户业务实际,选择相关交易背景材料进行审核。
与客户达成衍生产品业务前,银行展业审核的核心是确认该笔业务符合实需交易原则,但比照即期结售汇业务(也就是衍生产品业务到期履约)的单证要求并非唯一和必须的审核方法。
银行应根据客户拟叙做衍生产品业务的交易基础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背景调查、业务单证审核等方法进行展业。
(三)业务审核要点
1.银行办理交易背景为经常项目业务的衍生产品前,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货物贸易业务
A.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
银行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客户办理货物贸易衍生产品业务。
对于B、C类企业,应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关注客户”管理要求,严格审核交易背景材料。
B.对于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业务,重点审核通关单证、交易对象、交易产品、结算账期、结算方式、人民币资金来源与去向等,对于具有以下特点的业务应重点关注:
①交易产品为电子产品、黄金珠宝等体积小、价值高的业务;
②结算账期为1年或以上的业务;
③人民币资金明显从个人、商行、投资公司、其他贸易公司等归集、频繁往来,用于对外支付或在银行办理质押;
④多家企业交易对象和资金往来对象为相同的客户;
⑤进料加工企业结算方式由差额结算突然改为全额收支结算,频繁办理衍生产品。
C.对于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严格审核买卖合同、发票、收支申报凭证、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相关货权凭证,必要时应通过相关业务网站、第三方机构、运输公司等确认提单的真实性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为客户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收支业务时,应注意企业分类状态需为A类,收支结算币种需为同一币种且在同一家网点办理。
对于B、C企业,不允许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
对于具有以下特点的业务应重点关注:
①交易产品为电子产品等体积小、价值高的业务;
②交易产品为非大宗交易商品;
③交易结算账期为1年或以上的业务;
④交易对手仅为保税区企业或其关联公司(包含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且交易对手单一,交易仅凭双方企业自行出具的货物收据或提货单进行;
⑤客户单笔交易金额(如等值100万美元)较大,或业务量短期内快速增加,与客户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的;
⑥贸易项下货物与客户日常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不一致的;
⑦运输单据日期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的;
⑧客户本为一般贸易企业,最近两年突然转做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⑨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单边大额付汇或收汇、收支差额较大、收支时间差较长;
⑩新开户客户,开户后频繁支付且金额较大;
⑪注册地为异地的新开户客户,并具有以上特征之一的。
D.对于代理进出口业务,银行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
①办理代理出口衍生产品业务,重点审核出口合同、代理协议、发票、出口报关单等交易背景单据。
代理方出口项下衍生产品业务完成后可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
②办理代理进口衍生产品业务,重点审核进口合同、代理协议、发票、进口报关单等交易背景单据。
代理方向境外付汇前,委托方不得购汇,可将自有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将人民币划转给代理方,由代理方购汇后支付。
E.对于特殊监管区域主要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客户,重点审核交易对象、交易产品、贸易方式、通关单证、通关时间与频次、结算账期、结算方式、人民币资金来源与去向等,对于具有以下特点的业务应重点关注:
②进出口报关频次高、时间短;
③按照交易惯例不需要进行跨境收支结算的贸易方式,但客户频繁大额收支;
④结算账期为1年或以上的业务;
⑤人民币资金明显从个人、商行、投资公司、其他贸易公司等归集、频繁往来,用于对外支付或在银行办理质押;
⑥多家企业交易对象和资金往来对象为相同的客户。
F.对于进料加工企业客户大额贸易收支,需审核全套业务背景资料,并应采取强化调查措施审核业务背景真实性,重点关注具有以下特点的业务:
①单笔收支金额超过100万美元;
②涉及黄金、珠宝、翡翠、铜、电子元件等高价值进料加工售付汇业务;
③用于付汇的人民币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商行、其他企业等;
④企业不收汇或收汇金额较小,但一直大额付汇;
⑤多家企业交易对象和资金往来对象为相同的客户。
G.对于注册地在异地的客户贸易收支,需严格审核全套业务背景资料,并应采取强化调查措施审核业务背景真实性,重点关注具有以下特点的业务:
①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企业;
②在银行开户后频繁大额办理业务;
③用于付汇的人民币资金主要来源于异地个人、商行或企业;
H.对于新成立不足1年的客户大额贸易收支,需严格审核全套业务背景资料,并应采取强化调查措施审核业务背景真实性,重点关注具有以下特点的业务:
③用于付汇的人民币资金主要来源于异地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