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课件核电质保要求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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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对保证核工业安全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
切尔诺贝利事件发生后,国际原子能机构修订了核安全法规,但1988年颁布的核电厂安全质量保证法规50-C-QA(Rev.1)未作实质性修改,其有关的10导则未作修改。
以后,于1996年发布了50-C/SG-Q《核电厂及其他核设施安全质量保证法规和导则》,它包括了1个核安全法规和14核安全导则。
1984年,我国成立国家核安全局,以国际原子能机构1978年发布的IAEA50-C-QA“核电站安全质量保证法规”以及10个导则为蓝本,于1987年7月7日发布了我国核安全法规《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400)(1986版)和10个导则(HAF0401-HAF0410)。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跟踪IAEA1988年对其核安全法规作了少量修改而发布的修改版,对我国1986年版《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进行了同样修改,颁布的1991版的《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而对1986版有关的10导则未作修改。
针对IAEA1996版核安全法规,国家核安全局未直接采用这个新版法规。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重新出版了《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及其10个导则,将这个法则由编号HAF0400改为HAF003,导则的编号由原来的HAF0401~HAF0410改为HAD003/01~HAD003/10。
我国通过法规的形式对核电站的业主提出了一系列必须满足的最基本的质量保证要求(HAF003),业主在核电站工程建设中所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满足这些最基本的要求。
通常称核电站质量管理体系为质量保证体系。
二、我国核电法规和标准体系
核安全法规指出:
凡影响核电厂质量的活动都必须按适用于该活动的书面程序、细则或图纸来完成。
因此,首先必须建立核电法规和标准体系,然后才能建立质量保证文件体系,以使各项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1、核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
a)国家法律
它是核能事业的大法,也是制定法令、条例和法规的法律依据。
它规定了我国核工业(包括核电)发展的方针、政策以及安全和质量方面的要求。
如原子能法(待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b)国务院行政法规
根据原子能法和其它有关的法律,政府管理部门制定及核电有关的法令和条例,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及其实施细则、《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2)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HAF501)及其实施细则。
c)部门规章
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部门规章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实施细则是根据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规章。
核安全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由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1)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HAF202)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
d)指导性文件
核安全导则,是说明或补充核安全规定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指导性文件。
由于导则也是由政府管理部门(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如无更好的替代方法,也必须遵照执行,同样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e)工业标准
我国已建成的和正在建设的核电工程原则上采用其他核电国家的标准(如RCC、ASME、ANSI等),也采用一部分中国标准(如GB、EJ和其它工业标准)。
2、核安全法规和导则介绍
目前我国关于核电厂质量保证共有1个法规和10个导则
编号
名称
HAF003
法规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D003/01
导则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HAD003/02
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
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4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定
HAD003/05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
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7
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
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9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
HAD003/10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以上10核安全质量保证导则分为二种类型:
(1)阐述质量保证法规的主要内容,如总的质量保证要求、如何建立核电厂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不同工程活动的通用要素。
其相应的核安全导则有HAD003/01、HAD003/02、HAD003/04、HAD003/05。
(2)为了满足质量保证法规的要求,将核安全导则按照核电厂建立阶段或专业进行分类,以体现不同的工程活动和工程阶段。
其相应的核安全导则有HAD003/03、HAD003/06、HAD003/07、HAD003/08、HAD003/09、HAD003/10。
3、IAEA质量保证法规和导则介绍
国际原子能机构于1996年颁布了50-C/SG-Q《核电厂及其他核设施安全质量保证法规和导则》,它包括一个质量保证法规和14个导则,涉及三个职能类别(管理、执行和评价)和10基本要求。
阶段
法规的职责类别
管理
执行
评价
基本要求
1
2
3
4
5
6
7
8
9
10
质保
大纲
培训和
资格
不符合项
控制和
纠正措施
文件控制
和记录
工作
设计
采购
和
制造
检查和
试验
管理部门
自我评估
独立
选址质保Q9
设计质保Q10
建造质保Q11
调试质保Q12
运行质保Q13
退役质保Q14
研制和开发质保Q8
Q1
Q2
Q3
Q6
Q7
Q4
Q5
三、核电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1、质量保证体系的定义
质量保证体系的定义可以参照ISO9000:
2000标准中“质量管理体系”的定义给出,即核电站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是指核电项目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
核电质量保证体系是由建立质量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所组成。
质量保证体系将影响质量的技术、管理和资源等因素都综合在一起进行指挥和控制,协调一致以达到实现质量目标的目的。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必要性
核电厂是一个综合、复杂的工程项目,涉及到多学科、多专业、多工种,并且需要多家单位长期共同协作。
例如,在一个百万千瓦等级电厂的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地质、勘察、设计、制造、大件运输、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和其它服务单位。
此外,核电厂建设的各个阶段(从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直至退役)和每一个环节的质量都有可能影响核电厂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因此,从核安全的角度出发(包括考虑核电厂事故的国际影响),必须运用系统(或体系)的概念和方法,把核电厂各阶段、各环节和各有关单位的质量工作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既有明确目的、任务、职责和权限,又能互相协调和促进的有机整体;
也就是说,通过建立核电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来促成和达到所要求的质量。
3、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要求
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指出,必须按照《规定》中所要求,把核电厂工作作为一个整体,制定质量保证总大纲。
1)基本概念
●质量(ISO9000:
2000)
质量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质量管理(ISO9000:
质量管理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的活动。
(注:
在质量方面的指挥和控制活动,通常包括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以及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
)
●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
●质量控制(ISO9000:
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
1)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使产品、系统或过程的固有特性达到规定的要求。
2)质量控制是为了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预防不符合产生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3)质量控制是贯穿在产品形成和体系运行的全过程。
对影响质量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控制、验证,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并使问题在早期得到解决,减少经济损失。
●质量保证(HAF003:
1991)
为使物项或服务及规定的质量要求相符合并提供足够的置信度所必需的一系列有计划的系统化的活动。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提供质量要求会得到满足的信任--ISO9000:
1)质量保证工作包括达到质量要求和提供足够的置信度两方面的内容。
达到质量要求是质量保证工作的目的,而提供足够的置信度是质量保证活动的核心。
2)从活动的目的来讲,质量保证活动包括“实现活动”、“验证活动”、“记录活动”。
实现活动-由达到质量目标所需要的活动,包括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运行有关的工作活动。
验证活动-由制定质量保证大纲,以及验证各种活动已经正确地完成所需要的活动所组成,包括计划、检查、监督、监查有关的活动。
记录活动-为产生“实现活动”、“验证活动”的客观证据所必需的活动。
3)从活动的性质来讲,质量保证活动包括“管理性活动”和“技术性活动”。
管理性活动-包括及质量有关的管理体系特征的活动,如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和建立,质量保证大纲和文件编制以及管理,工作计划和进度,以及从管理层面监视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