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剧联合投资协议一方以改编权出资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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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费用

指估算筹备、拍摄及制作该网络剧及任何相关该网络剧可能会产生的费用及支出。

投资比例

指甲方、乙方对该网络剧投资总费用承担的比例。

其他投资方

指由甲方或乙方引入对该网络剧注入投资款项的其他第三方投资者。

发行

指通过有偿方式将网络剧售卖给播放、传播平台(包括且不限于院线、电视台、网络平台等)的行为,以及制作、售卖网络剧音像制品的行为。

衍生权利

指由该网络剧及/或其组成部分、元素而衍生之产品及其使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摄制该网络剧,对该网络剧进行增修、删减或重新剪辑、将该网络剧改编为电视剧、广播剧、舞台剧、微网络剧、漫画、电视网络剧、网上游戏(onlinegame)及或任何形式的艺术表演之方式、拍摄该网络剧续集、前传、外传、以其他语言重拍该网络剧之权利、将该网络剧剧本印刷、改编及/或出版平面及电子版小说、已知或未知的媒体、方式使用该网络剧及/或其组成部份、元素而衍生的所有类近之权利,及就前述权利衍生之产品及成果相关的发行权利。

知识产权权利

指在全世界任何地区之法律及法规有关该网络剧(包括其组成部分及元素)及其衍生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之著作权、商标权及所有其他类近的权利及前述权利之更新、修正或延续,包括但不限于该网络剧的发行权利、衍生权利及过去现在将来所发明的播放、播送及播映之媒体或媒介等之一切权利、商业开发权、音响效果、音乐及或在任何国家任何现有或将来之法律下享有的该网络剧之任何精神权利、以及任何与著作权、商标权类近或相关之权利。

发行总收入

指发行方及/或其授权之第三方在全世界地区内因行使该网络剧的发行权利及衍生权利而已实际收取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与该网络剧相关的现金及非现金形式的赞助收入、以保底形式销售该网络剧而实际收取的授权费、通过电视播映、新媒体播映、该网络剧音像制品、衍生产品或其它现有或将来可能产生之方式而取得之收入以及通过广告销售及维权所产生之一切收入)。

发行净收入

指发行方及/或其授权之第三方按第四章约定之方式从发行总收入及基于版权权利而获取的招商净收入之和扣除发行代理费及宣传发行成本后所得的余额。

发行净利润

指将发行净收入扣除投资金额后之余额。

网络广告

指包括且不限于贴片、中插、暂停、播放页面、网络专题页面等全部网络广告。

发行结算报表

指详列该网络剧于全世界地区发行所得的发行总收入、发行代理费、宣传发行成本、发行净收入及其他与该网络剧发行相关的账目的财务结算报告。

人民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定货币。

中国大陆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协议而言,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第二章合作概述

第2条合作主旨

甲乙双方作为共同出品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共同投资、制作一部网络剧。

第3条网络剧基本信息

3.1网络剧名称:

 

(暂定名,名称变化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以下均简称“网络剧”)

3.2网络剧类型:

3.3创作基础:

基于 

所撰写的 

(原著长度约 

万字,简称“原著”)进行改编/创作的剧本(本协议通称“剧本”)。

3.4集数与时长:

总集数 

集;

每集不包括片头片尾的正片时长 

分钟。

第4条网络剧物料

甲方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使用制作完成的网络剧的所有物料(包括但不限于成片、片花、剧照、海报等)用于甲方、网剧或授权文学作品的宣传推广。

第5条拍摄与制作

5.1网络剧拍摄制作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日止。

即摄制方应于该周期期满前完成全部网络剧物料的拍摄、制作并于 

日前向甲方提交全部网络剧物料的拍摄、制作。

乙方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之内开拍,自开拍之日起6个月内向甲方提交成片。

5.2具体进度计划为:

内容

完成时间

确认剧本、故事梗概、人物小传

日前

确定主创(至少包括导演、编剧、主演)

开机

关机

后期制作

完成全部网络剧物料

向甲方提交全部网络剧物料

第三章网络剧的投资

第6条投资总费用及比例

6.1本协议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本协议统称“投资总费用”)。

该投资总费用的实际出资安排如下:

6.1.1甲方:

以文学作品(小说 

、作者 

)之网络剧改编权出资,估值 

万元;

同时甲方以现金出资 

元(现金出资应于 

日前支付给乙方)。

6.1.2乙方:

以现金出资 

元。

6.2甲乙双方确认投资比例为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投资比例”);

该投资比例与实际出资安排不一致的,以本款约定的投资比例为准。

6.3投资总费用的说明:

6.3.1乙方应于本协议开机前30个工作日提供与投资总费用相同的投资预算表,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一。

双方确认,超出预算的部分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但乙方该承担行为不影响双方投资比例、知识产权归属、甲乙双方对网络剧的权利义务。

6.3.2双方同意,无论该网络剧投资总费用如何变化,双方投资比例均为6.2条确定的投资比例,不作调整。

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变更除外。

6.3.3乙方应在实际执行中严格控制预算支出,甲方有权随时予以监督、检查、要求改正。

6.4双方指定银行账户为:

6.4.1甲方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6.4.2乙方银行账户:

6.4.3上述银行账户变更,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网络剧的发行和收入分配

第7条广告招商收入

7.1广告招商:

针对网络剧的植入广告资源双方均有权招商,若乙方引入招商客户且签约成功,乙方可获取对应广告招商收入一定比例的广告代理费,具体代理费比例及计算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代理合同约定。

7.2所有乙方招商广告客户需统一与乙方完成签约工作,甲乙双方签约广告发布合同。

当双方招商客户发生重叠或者冲突时,双方应在价格优先、不冲突的前提下遵循利益最大化原则友好协商。

7.3甲乙双方最终根据网络剧植入广告净收益(以下简称“广告净收入”)与乙方按照甲方 

%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广告净收入=广告收入-运营成本-广告税金。

运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引入招商客户获取的招商代理费、植入制作费用、甲方向广告代理商支付的广告返点等。

若引入的植入招商产生了必需的植入制作成本(需由甲方确认该成本占植入收入的百分比,如超出所能承受的百分比,甲方有权拒绝该笔广告),则应按照植入收入扣除必需制作成本后的金额计算招商代理费。

甲方向广告代理公司支付的广告返点按照广告收入的30%计算,若超过30%则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广告税金扣除为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即广告收入*3%。

7.4乙方须积极配合招商需求,根据招商客户的植入需求对该节目做相应调整。

如乙方拒绝添加广告植入或者未按照甲方提出的植入要求添加植入情节的,由此导致甲方被广告主追究违约或侵权责任的,甲方遭受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7.5广告招商收入的分成期限为:

自网络剧第一期上线之日起,至少每 

个月结算一次。

第8条平台付费点播和广告收入

合作节目在 

产生的平台付费点播和转免后的广告收入,甲乙双方按照 

内容合作分成政策,另行协商签订。

第9条结算方式

9.1季度结算。

甲乙双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自然日内核对上季度所产生的收益数据及分成金额。

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收入结算报告,乙方于收到有关收入结算报告后若有异议有权要求审查相关资料,甲方应配合提供合同、结算数据及银行回单等。

乙方确认无误后按照分成金额向甲方开具等额的发票,送达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其应得的收益分成款,若乙方无法提供等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方向乙方支付其应得的收益分成款前有权扣除对应的增值税及附加(增值税为6%,附加税费为增值税的12%)。

因网络剧收益产生的税费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在分成安排的有效期外,因行使本协议项下其单独所有的权利产生的损失/费用和收益,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和享有,不再进行分配。

第10条特别说明

10.1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以外,本协议中提及的“收入”,均仅指现金形式的收入,不包括任何以实物、权益或其他非现金形式体现的收入或收益。

因网络剧而获得的商业赞助和商业授权的所有实物,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分配方式。

10.2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以外,因网络剧产生的收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章知识产权归属

第11条网络剧、剧本、素材的知识产权归属

11.1网络剧及其素材(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剧的剧本、成片、片段、花絮、配音、配乐、图片、形象等音频及视频,下同)所有版本在全球范围内的完整、永久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所有,甲乙双方享有按投资比例获得分成收入及署名的权利。

11.2乙方承诺不侵犯甲方基于本协议取得的知识产权,不擅自解除、提前终止,或拒绝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收回小说作品改编权的授权、甲方收回授权的乙方不得再以此小说及改编之剧本进行任何网络剧的拍摄制作,已经拍摄完成的部分不得对外发行、播放、传播。

第12条署名权

出品、摄制的相关署名:

12.1甲乙双方作为网络剧的联合出品方,均享有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的署名权;

甲乙双方各指定一人享有出品人、制片人署名。

署名先后顺序按照甲乙双方的投资比例大小决定。

12.2网络剧片头片尾的“监制”或“策划”等署名由甲乙双方确定,其他演职人员署名按照剧组实际演职人员署名确定。

12.3赞助商等广告商的署名均应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

12.4乙方未按本条款约定制作片头片尾,甲方均有权主张该片头片尾无效,且要求撤回、销毁、重做片头片尾,如乙方拒绝改正,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网络剧投资总费用10%的违约金。

12.5为了确保甲方实现本协议下发行、招商、维权等权利,乙方应当积极提供甲方需要的文件、资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13条宣传发行权

13.1甲乙两方确认:

各方授权甲方独家享有全球范围内该网络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点播影院放映权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永久。

平台产生的平台付费点播和转免后的广告收入,甲乙双方按照 

平台内容合作分成政策,另行协商签订,如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以甲方意见为主。

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附件二授权书,乙方直接在附加二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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