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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建立合同信用评价体系,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

包括:

签约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无经营权、有无履约能力及其信用情况;

坚持对合作伙伴资信调查制度,着重了解对方企业年检等级,“守重”等级,合同信用、税务信用,收发货(款)情况,进行企业信用综合评估。

减少交易风险,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7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效益原则。

第8条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相互协调,然后签约。

第9条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使用国家和省指定的示范文本,确因需要公司可以参照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文本,但必须报工商部门备案。

对对方企业使用自制的合同文本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时,必须认真审查,防止“霸王条款”以及“合同陷阱”。

第10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对方在合同中每一项应负担的义务均应与违约责任相对应。

合同内容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

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2、正文部分。

注意:

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

技术质量要求明确、具体;

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及自然损耗率等;

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应具体明确;

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

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市场调节价;

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

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部门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条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应约定在我方住所所在地外,还应当争取合同争议管辖选择在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我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

第12条签订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以销定进原则;

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签订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

确需赊销或代销的,由公司负责人审批。

第13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评审与批准制度

第14条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15条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和有关部门对外签订合同,除按规定必须上报公司审查外,还应由公司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审批:

(1)标的超过万元的;

(2)预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万元的;

(3)联营、合营、合作合同;

(4)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2)投资万元的以上的联营、(3)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万元的以上的合同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5、法律部门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

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公司有关部门、各下属公司(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法律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16条合同评审的要点:

1、合同的合法性。

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权利、义务是否平等;

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

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

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

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真实性。

对方履行合同的意愿是否诚恳,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

4、合同的可行性。

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

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

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17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备案。

第18条合同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

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合同签订申报表》(一式二份),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

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当由该法人委托人单位领导签署意见,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

送审的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员或有关人员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签署“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字样的意见。

主管人员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至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制度

第19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和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20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21条公司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及时提出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以及保全措施。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制度

第22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公司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23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24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25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26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27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仍应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28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29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公司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制度

第30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31条合同纠纷由原签约部门负责处理。

涉及公司内部几个部门或几个下属公司(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指定一个部门或下属公司(企业)为主负责处理。

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32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未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首先以双方协商为基本办法。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单位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

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33条公司各部门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委、指责、统一意见,统一行动。

第34条公司法律部门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有关部门或下属公司(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部门处理的。

第35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

1、承办人填写“对外合同纠纷申报表”,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还是由法律部门负责处理的意见。

3、法律部门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继续处理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36条合同纠纷的提出,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37条凡由法律部门负责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邮件、传真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运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合同纠纷的相关材料。

第38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应重新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39条各部门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调解书、裁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的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部门报告。

第40条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由法律部门配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41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42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章合同的管理制度

第43条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一、定期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制定学法的内容、时间安排计划表,组织人员学习,并做好每次学习记录。

二、公司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

公司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的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规培训。

专、兼职合同管理员还必须参加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合同法》培训并取得《合同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三、公司分管合同工作的负责人,部门分管合同的负责人及合同管理员要定期组织开展活动,结合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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