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盈盛两全保险C款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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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3]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周年日[4]的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给付金。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6],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第二项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四、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7]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经过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五条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您。
终了红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放: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3.特别红利
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第六条责任免除
在任何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8]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0],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如果您已交足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11]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七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日期为准),至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终止。
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分期交纳保险费,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12]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九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自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
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13],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宽限期满日当天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但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参见二十条“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同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生存给付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的,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比例;
如果未确定受益比例的,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保险金。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需要变更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申请。
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即可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但如果被保险人是由您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4]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5]时除外。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受益人,则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10个法定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否则,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需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因不可抗力[16]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二条申请时效
生存给付金、身故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超过5年不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
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超过2年不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申请所需的材料
一、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17];
4.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生存给付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给付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3.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理赔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二款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退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七条保单贷款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而且您已支付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将本合同作为保单贷款的质押,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
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18]的7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
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如果在贷款期满时,您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我们按下列约定处理:
一、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二、当贷款期满,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时,则所欠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19]将构成新的保单贷款,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计息,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
如果您部分偿还贷款,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八条减额交清保险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
我们将以申请当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一次性支付相应降低了基本保险金额后的全部净保险费,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您不必再交纳保险费,但您也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减额交清保险仅适用于标准体[20]。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
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收到您所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两者的累积利息后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如果您没有行使本复效权利,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合同。
一、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二、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您已交足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于本合同终止后30天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
三、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妥我们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本合同的原件或保险凭证;
3.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投保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以下约定处理:
一、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