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强化班教程》95页法律法规管理资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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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思考: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应当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有:

①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或解散逃避债务。

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③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F7、《条例》45):

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注销登记

(1)投资能力的限制(F15、16):

①投资对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商贸业务。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

B.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

C.如果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②投资决策: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③投资限额:

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能力的限制(F16)

①担保对象:

无限制。

②担保决策: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由什么机构决议?

③担保限额:

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公司的分类

(F14):

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能否说: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连带责任?

(2)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A公司出资设立一个子公司B,B出资设立一个分公司C,C在生产过程中因排污致农民D的庄稼受损,请问应由谁向D承担责任呢?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法基本制度

(一)股东的出资

①最低限额为(F26、59、81):

3万——10万——500万——3000万。

②首次出资额(F26、81)

首次出资额≥20%≥最低限额。

(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③发起人认购股份比例(F85):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F27、83、《条例》F14)

①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

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

财产除外。

排除: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

②出资结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F26、59、81):

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分批缴纳。

首次出资外,其余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法律例外规定除外。

(F26、28、31、84、92、94、201):

①出资不足责任:

股东(发起人)不按照章程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公司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补足责任。

②出资不实责任:

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抽逃出资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甲、乙二公司与刘某、谢某欲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200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

哪些说法或作法是不合法的?

(06三68)

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

C.刘某以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险单出资

D.谢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E.即使甲没有实际缴付出资,也不影响其股东地位

F.如果甲没有实际缴付出资,其他股东决议不给甲分配当年公司利润是符合公司法的

G.如果乙以一项专利出资,则公司设立后,乙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

H.甲认为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公司支付费用

I.乙的专利技术的估价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

(二)股东权利

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都可以充当股东。

(F32、33、131、133)

(1)取得:

只要有出资,公司设立(后)即取得股东权利,无需考虑出资来源。

(2)证明:

出资证明书或股票;

股东名册;

工商登记。

(1)收益分配权(F35、185)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

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公司是否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2)优先认购权(F3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全体股东例外约

定除外。

(3)参与管理权:

出席股东大会权利、投票表决权、提议权、提案权、召集主持权、

建议质询权等。

(4)知情权(F34、98):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程序:

第一,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第二,公司可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②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股东诉权

①股东代表诉讼制度(F152):

、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①拒绝提起诉讼,或者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②股东直接诉讼(F15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

对此,%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

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三75)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③股东撤销决议诉讼(F22)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④其他诉权: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诉权、股权回购请求诉权、会计帐簿查阅请求之诉。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1.(消极)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F147)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另外,国家公务人员也不得擅自兼任公司职务。

后果: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股东撤销诉讼

原告主体范围有资格限制任何股东任何股东

产生条件公司权益受损股东利益受损决议可撤销

行使程序穷尽内部救济程序直接起诉60日内直接诉讼

效力归属归属于公司归属于个人归属于公司

被告主体范围董、监、高、第三人董、高公司

是否要求担保否否是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五种情形,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能不能“解除”股东资格?

合伙人呢?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F148、149、150)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主张赔偿责任?

(四)公司收益分配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

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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