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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授权总经理与企

业工会主席(依法代表职工)共同签订。

合同签订后,企业与职工应共同遵守并履行合同规定,认真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对企业和职工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所制订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合同规定相抵触。

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工作时间与休假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集体福利,职工教育培训等各方面的要求均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企业职工要遵循合同规定约束自身的行为,充分发挥自觉性、积极性和创新能力,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

第四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权利内,公司法人对企业的资产、人力、物力等有自主支配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并应使之不断增值、承传和发展。

公司应依法及时缴纳各种税费,尊重职工的合法权利,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保护全体职工的根本利益,使公司的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都有所发展。

第五条公司工会是全体职工根本利益的合法代表,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过程中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企业应尊重工会的法定权利,在研究决定企业重大建设、发展规划、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企业员工切身利益重要决策时,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听取工会意见,为工会开展工作活动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六条本合同必须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签订,经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批方可生效。

第二章劳动用工

第七条公司在招聘录用职工时,当事双方遵守自愿的原则,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鉴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双方必须予以遵守。

第八条录用职工的试用期不能超过半年,职工最少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职工连续工龄满十年,并同意续延合同者,可允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除依法可延长、终止、解除外,当事人双方如有特殊、意外情况和严重困难时,需要解除合同时,任何一方均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

公司在经营困难确需大量裁减人员时,应提前三十日向公司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征求其意见,经向劳动保障部门报批后,再行裁员。

裁减人员后,如在六个月内又录用职工时,须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九条公司不得录用十六周岁以下的职工。

公司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能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也不能以妇女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工资

第十条企业职工的劳动工资在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主要分配原则下,结合各种生产要素既要体现按劳分配,又要体现按岗位、技能、责任风险和其它非劳动因素,制订适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分配办法,形成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分配制度。

本章内只阐述职工工资分配原则,具体标准见《工资集体协议》。

第十一条公司每月以货币形式由各独立核算单位向职工支

付上一月的劳动工资。

如遇意外情况和特殊困难原因不能按时发放工资,应及时向职工说明原因,并报告总公司备案,但所欠工资必须在年终结算时全部付清。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工资协商机制,健全职工工资调整制度,不断完善按劳动要素分配的体制。

1、公司应保证在完成全年度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情况下,全体职工的年平均收入要高于我市职工年平均收入。

2、公司在经济效益连年增长时,应考虑按不高于经济效益增长的比例提高工资水平,以体现按生产要素具体贡献进行分配的原则。

但当企业人工成本水平超出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同行业人工成本线时,不能提出工资增长的要求。

3、公司规定的各岗位、工种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低于上年度本地政府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的最低工资标准应随本地政府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并对其它各级工资标准进行相应变动。

4、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

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特殊工种、有毒有害等工作条件下的补贴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补贴或公司特殊补贴。

第十三条公司应依法发放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经公司同意的各种社会活动、学习培训、参加各种会议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公司遇到不可预料意外情况或非劳动者造成难以支付劳动报酬时,应由公司和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协商约定工资支付标准和方法。

第四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公司依据《劳动法》规定,执行综合计时方法。

公司根据建筑业特点,按不同岗位、不同职责、不同工种、不同季节,宏观控制安排、调整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时间。

第十六条实行综合计时法,要根据施工季节不同和工程进度情况,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前提下,适当调节工作劳动时间。

在施工旺季和突击施工阶段,每月累计加班时间应控制在36小时之内。

第十七条公司职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待遇,因工作生产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休假的,均应给予补假,补假应当月清,不能累计补假。

公司职工还应享有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等带薪假期。

第十八条公司应杜绝明显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加班加点或是制度性的加班加点现象发生。

工会有权代表和支持职工对上述情况予以抵制或劝阻。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和各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施工生产、工作现场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和工作责任制,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安全卫生文明的生产、施工、工作条件和环境。

公司按安全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网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杜绝安全伤亡事故的发生。

对伤亡事故均要采

取“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对

于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行为,职工有权拒绝执行。

公司推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制度,减少职业危害,杜绝职业病发生。

年轻伤负伤频率应控制在10%0以下,

杜绝死亡事故的发生。

工会应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护工作条例,做好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应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有计划地满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资金投入,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改造和建设。

规范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管理和卫生安全文明现场的创建。

及时向职工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做好防寒保温、防暑降温工作。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四期”保护。

公司要认真落实计划生育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之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公司每年要定期进行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向职代会通报工作情况时,必须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

在涉及安全生产重要规章制度或职工劳动保护切身利益有重大变革、修改时,均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公司由工会、人力资源部、工程部、医疗部门联合组成劳动协调伤病鉴定工作委员会。

每月定期对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工伤疾病、医疗休息等问题进行协调、调查、调解、鉴定、处理等工作,以保证劳动关系的正常发展。

第六章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二十四条公司依法组织全体职工参加必须参加的各种社会保险,并定期按时足额为全体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并根据上级有关政策,逐年提高职工的投保基数,确保职工在生育、退休、伤病和发生意外时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公司努力为职工创造良好的生产施工和工作环境,不断改善职工的生活工作环境,并用文明舒适的环境和氛围,吸引凝聚职工,协调劳动关系,创造和谐企业。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公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患病;

职工在非因公负伤、患病、致残、死亡、离岗、内退和女职工“四期”保护等情况下,公司应结合实际,为职工提供应有的生活保障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第七章职业培训

第二十七条公司注重加强对全体职工的业务管理能力和技术操作能力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制订年度和中长远培训计划。

按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保证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ISO9001:

2000标准要求,公司职工每年应定时参加一次本专业岗位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考核,努力实现关键岗位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和各工种技术操作人员都达到100%持证上岗。

新上岗和转岗职工必须进行专业技能、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考核。

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必须进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并逐渐达到所有职工都能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及其他部门颁发的职业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公司号召职工自学成才,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人员自学参加高级职业教育培训和取证,并对其采取补贴奖励制度。

第八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全面组织开展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劳动竞赛活动,对模范执行规章制度、出色完成生产计划任务;

在施工生产工作中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技术比武、新技术推广应用、创优质工程、创安全卫生文明工地活动;

在保卫企业财产、保护人身安全、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见义勇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每年按其贡献大小分别进行表彰奖励。

对在工作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者,公司根据其实际情况分别向上级推荐为市、省、全国劳模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职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应视其违章违纪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不同程度,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在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进行开除等处分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应参与调查和处分文件的会签,同时听取被处分的意见。

由公司做出处分决定,对职工进行开除处分时,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贪污、盗窃违法犯罪等刑事案件者,不在上述条款中处理,应由司法部门审理。

第三十二条对因违犯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罚款,一般情况下,每月扣罚的金额总数不能超过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的20%。

扣罚

款后,其收入不足我市最低生活标准时,应按最低生活标准计发。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但因职工严重违纪有意损坏偷盗造成严重后果,公物丢失损害或其它渎职行为造成恶果者,应视其情节给予罚款赔偿处理或其它处分,其罚款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九章权利、责任、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运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经营,科学管理,有效自主的用公司所有资源,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现企业资产增值,达到产值利税双增,投资者和经营者双获利。

2、认真贯彻企业经理聘任制,切实维护公司法人权利,全面履行《集体合同》的各项义务和职责,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职工劳有所得,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

3、尊重企业职工享有的各种权利,积极推行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制度。

企业重大事项、发展规划、技改举措、经营管理等事宜应向职代会通报。

职工切身利益事项、职工教育培训等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向职工公开。

第三十四条工会的权利、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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