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经典诗文诵读活动工作计划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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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黑板报等大力宣传中华经典诗文诵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每周黑板上写诗文、警句或名言。

每日一诵(3~5分钟)形成常规。

(二)用好课程。

1、语文阅读课。

本学期各年级阅读课利用几分钟作为中华经典诗文诵读时间,各班每周以经典诵读课为载体,做好诵读工作。

2、校本、地方等活动课。

各年级各班级把中华经典诗文诵读活动与校本、地方课、综合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

(三)注意学科整合。

1、音乐学科与诗文诵读的整合。

音乐教学过程中,教师可寻找或自编教学内容,将诗文诵读与音乐融为一体。

研究课:

音乐中的古诗词。

2、美术学科与诗文诵读的结合。

给经典诗文配画,应成为美术教学中探索学科整合的一条途径。

诗配画。

3、其他学科,如品德、科学等亦可探索与诗文诵读的相关整合。

检查方式:

看课备课教案要求备课中有所体现

每位教师要围绕学校和区教委的计划安排制定个人的实施计划。

不用复杂,简单写出你准备怎样做?

有操作性即可。

(四)活动开展

1、原则

模糊性原则:

不求甚解,只求熟读成诵。

差异性原则:

承认学生个体间记忆思维等的差异性。

自主性原则:

允许学生在规定阶段完成规定内容外,诵读更多的经典,并给予相应的评价。

鼓励性原则:

以鼓励为主,引导学生热爱经典为根本。

2、方法

(1)人人是老师,处处是教室。

师带生,生带生。

(2)形式多样的读念:

全班齐念、分组念、个别念、接龙念、默念,想方法多听多念。

并非完全不要理解,了解内容大概即可。

只要自然地熟读,而后从中获得背诵的乐趣和成就感。

(3)每日在校读10分钟。

在学校由老师(以语文老师为主,不限于语文老师)利用经典诵读课、课间背诵。

也可以在每节课前由班干部带领读。

(4)中高年级每周利用一节课的时间进行赏析,并结合语文学科教学时间进行评点。

(5)回家后,再由家长带动诵读10分钟。

(五)活动评价

 

“中食99”轮船员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

原告余丽芳的丈夫吴鉴垣为被告职工。

1995年11月30日,吴鉴垣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被告从1995年11月15日起长期聘用吴鉴垣为其公司的船员。

同年12月18日,顺德市劳动局对该份合同进行了鉴证。

原告吴秀琳、吴秀立为吴鉴垣和原告余丽芳之女。

2001年7月1日,“尤特”台风在西太平洋生成。

7月4、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顺德市人民政府、容桂区人民政府发出明传电报,要求各相关单位认真做好防台工作,迅速通知出港人员回港或就近避风。

7月6日0750时,台风在惠东至海丰交界处登陆,当晚2045时顺德市气象台解除绿色台风信号。

在台风信号解除前,被告在佛山海事局办理了该公司所属的“中食99”轮前往香港的签证。

“中食99”轮是一艘钢质水产品运输船。

7月6日吴鉴垣等船员随船出航。

在航行途中,船舶遭遇7-8级台风。

7月7日,该轮在香港深水步码头起完鱼货后,吴鉴垣突然晕倒,被送往香港明爱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香港政府化验所法医化验结果证实,吴鉴垣死于心肌梗塞。

原告提供了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实用内科学》记载:

在粥样硬化的冠状动脉管腔狭窄的基础上,发生心排血量骤降(出血、休克或严重的心律失常),或左心室负荷剧增(重体力活动、情绪过分激动、血压剧升或用力大便)时,也可使心肌严重持久缺血,引起心肌坏死。

心肌梗塞既可发生于频发心绞痛的病人,也可发生在原来并无症状者中。

2001年9月21日,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事故。

9月27日,顺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原告支付了丧葬费6,198元、遗属抚恤金49,584元、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每月309.9元,合计56,091.9元。

原告对顺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给付标准、给付金额没有提出异议。

2002年1月4日,广州海事法院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船员人身伤亡损害纠纷一案。

经审理,该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原告在未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之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月21日,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002年5月8日,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顺德仲裁委”)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有关吴鉴垣工伤死亡待遇争议一案。

原告请求顺德仲裁委裁决被告支付原告收入损失27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

顺德仲裁委认为吴鉴垣因工死亡,原告已享受工伤待遇,原告要求被告额外支付收入损失和精神损失,无法理依据。

顺德仲裁委于6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6月24日,原告再次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

被告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本案是“海上和通航水域或港口作业中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属于海事侵权案件。

被告在台风侵袭、信号尚未解除期间,指派吴鉴垣随船出航。

由于整夜工作,精神高度紧张,以及身心极度疲劳,导致吴鉴垣突发心肌梗塞死亡。

被告对吴鉴垣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撤销顺德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

被告赔偿吴鉴垣死亡造成的收入损失278,392.20元及精神损失100,000元。

(二)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撤销顺德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案,应由顺德市人民法院管辖,广州海事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被告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为吴鉴垣购买了工伤保险等一切社会保险,履行了用人单位预防意外的必要义务。

吴鉴垣死亡后,顺德仲裁委已经向原告支付了相关的工伤死亡费用。

“中食99”轮的出航经过了佛山海事局的批准,同时启航的还有其他多艘船舶,“中食99”轮并非冒险航行。

吴鉴垣的死亡与被告按照“中食99”轮出航没有因果关系。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词」

一、原告律师的代理词

原告委托代理人,广东博诚律师事务所陈豪杰律师认为:

(一)按照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应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不予审理。

(二)虽然吴鉴垣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原告仍然有权以侵权为诉因向有过错的被告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

(三)本案被告在台风警报没有解除、海况恶劣的情况下安排船舶开航,主观上存在过错。

由于“中食99”轮在恶劣的气候下航行,导致吴鉴垣心肌梗塞死亡。

被告的过错与吴鉴垣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四)吴鉴垣的死亡造成原告精神上的痛苦,原告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被告律师的代理词

被告委托代理人,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林少杰律师认为:

(一)本案是因原告的家属吴鉴垣工伤死亡向被告提出的索赔争议。

由于吴鉴垣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本案的争议的实质是劳动争议。

从原告就本案向顺德仲裁委申请仲裁以及向法院请求撤销顺德仲裁委的仲裁裁决的意思表示,可以证实,连原告也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

既然本案是劳动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应该由被告所在地的顺德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也没有规定海事法院有权受理船员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或者劳动争议案件。

因此,海事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二)吴鉴垣的身体素质具有适航条件和适航能力。

根据被告与吴鉴垣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记载,吴鉴垣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岗位是船员,劳动合同期限是长期。

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一事实表明,吴鉴垣至少在签订合同时在被告单位工作年限超过了10年。

到2001年,吴鉴垣已经是一个有16年航行经验的船员。

其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均具有适航的条件。

“中食99”轮具有适航证书,该轮也具备了适航条件。

“中食99”轮的开航前经过了佛山海事局的批准。

因此,被告指派“中食99”轮和吴鉴垣执行航行任务无任何过错。

(三)吴鉴垣是在船舶停靠码头卸完鱼货后,突发心肌梗塞死亡的。

根据原告提供的《实用内科学》记载,心肌梗塞也可以发生于原来并无症状者中。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吴鉴垣的死亡与被告的管理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判词」

审理本案的广州海事法院程生祥法官认为:

吴鉴垣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

吴鉴垣作为被告的船员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死亡。

因此,本案为船员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调整。

对于被告认为本案应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被告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对其在答辩期届满以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的规定,广州海事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鉴垣的死亡为工伤死亡,并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款》进行了赔付,原告对赔付的标准及金额没有异议,因此,应当认为原告已经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获得了赔偿。

原告请求撤销顺德仲裁委作出的裁决,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吴鉴垣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吴鉴垣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死亡,其死亡赔偿问题不能同时按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进行处理。

且在本案所涉航次中,“中食99”轮并没有发生海事事故,吴鉴垣是在船舶抵达目的港卸完货后因心肌梗塞死亡。

原告提供的医学资料不足以证明吴鉴垣的死亡与被告指派吴鉴垣在台风期间出航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即使按照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进行处理,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吴鉴垣的死亡与被告安排吴鉴垣出航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收入损失及精神损失的主张,也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余丽芳、吴秀琳、吴秀立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宗船员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件争议的主要问题有:

本案争议的性质;

广州海事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劳动者在按照社会保险的规定受领了伤害保险赔付后,是否有权再以侵权为诉因向有过错的用人单位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一、本案争议的性质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案件。

在工伤事故中,往往存在社会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情况。

从本案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看,原告是以被告的过错造成其亲属的死亡为由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对劳动者及其亲属以用人单位的侵权造成劳动者的伤亡损害为由提起诉讼作出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原告可以以侵权为由向被告提起诉讼。

因此,本案争议的性质应当为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

一审法院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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