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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制度的由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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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制度的由来与发展

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师职称评聘制度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教师职称评聘制度的改革一直是高校和广大教师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回顾历史,不仅可以使我们总结经验,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在未来的工作中汲取教训,少走些弯路。

因此,研究我国职称制度特别是高校教师评聘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未来走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代职称制度的起源和内涵

“职称”最初源于“职务名称”。

国际上理论的“职称”内涵通常的定义是:

“区别专业技术或学术水平的等级称号”,所以,它是授予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及成就的等级的“衔”或“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及工作成就的标志。

理论上的“职称”具有如下特征:

①评定与岗位、职责无关,不与工资待遇挂钩;②没有数额限制;③一旦拥有,终身享用;④相同的职称,评定的标准相同;⑤与人员使用无关。

与职称“概念”相比,“学衔”

国安民的官吏,大学教师本身就是国家的职官。

因此,大学教师的考选、任用、考核、晋升等,基本上由当时政府所实行的文官考选和考绩制度所决定。

三、我国近、现代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确立与发展

(一)我国近现代教师职称制度的确立

我国近代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最早可以上溯至洋务运动时期的洋务学堂。

1、洋务运动时期高校教师职称制度。

19世纪60—90年代,清朝统治者内部有一部分人主张办“洋务”、兴“西学”,创办了一批新型的外国语学校、工业技术学校和军事学校,为洋务事业培养所需的各种专门人才。

这些新式专科学校移植了西方的教育制度,在教师任用上,一般都实行教师招聘制,但当时并无严格的招聘标准。

2、戊戌变法时期高校教师职称制度。

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领导的维新运动主张“废科举、兴学校”,兴办了一批新式学堂,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京师大学堂(北京大学的前身)。

这些新式学堂实行教师招聘制。

3、旧中国职称制度。

1912年,当时的教育部颁布《大学令》等法令对高等教育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和助教二等,必要时聘任讲师。

1917年,教育部的《修正大学令》规定,大学教员分为正教授、教授、助教授三等,必要时聘任讲师。

此外,这时期的教育法令还对教师的聘任及有关方面作出正式规定。

从实践来看,蔡元培1917年后在北大实施的一系列教师聘任改革措施最具有代表性。

4、根据地和解放区的职称制度。

战争时期,根据地和解放区没有统一的职称制度,职称名称也不一样,不进行评审,而是由政府考核、任用,但非常严格。

根据地和解放区职称制度一个最突出的特点是待遇最高,实行“优待知识分子”的政策。

各边区的职称条例都叫“优待专门技术干部办法”。

现代高校教师职称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任职标准很高,要求非常严格;二是待遇优厚,知识分子地位很高;三是国统区实行评审制,解放区实行考核任用制。

尤其是蔡元培在北京大学的实践,其实就是直接聘任制,对我们今天的职称改革仍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二)建国后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的发展及趋势

目前,根据有关文献显示,国内系统研究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历史的人还比较少。

其中,大多把建国后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50至60年代,第二阶段为改革开放后至1983年,第三阶段为1984年以后,我把这种观点称为“三阶段论”。

但最有影响力的是“两时期六阶段”论。

1、职称任命和评定时期

第一阶段(1949年至1959年),新中国教师职称制度初期阶段。

解放初期我国高校的职称制度基本上是实行技术职务任命制,沿用了国民党时期的教师等级。

当时的政务院公布的技术职务暂行等级表中可以看出,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分为五级,分别为教授、副教授、讲师、教员、助教。

但这时还未形成完整系统的教师职称制度。

这个时期职称制度的特点是,技术职务根据实际需要和机构编制确定,与工资分配制度紧密联系,技术职务的名称同时作为工资等级标准存在。

由于职务与工资紧密联系,因此技术职务有严格的数量限制,一般由干部部门考核,行政领导或党委任命,方法简单易行,可以认为是技术职务任命制,和行政职务任命制差不多。

由于专业技术工作本身的特点,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术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取得的进步迫切需要得到一个正确的评价。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55年,国务院组织“学位、学衔、工程技术专家等级荣誉称号”起草委员会。

1956年6月,遵循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有关部门制定了《高等学校教师学衔条例》。

在有关规定中明确了学衔是根据“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成就所授予的学术职务称号”。

其特点主要有四点,一是以学术、技术水平为授予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二是没有人数限制;三是一旦授予为获得者终身享有;四是可以作为确定工资、生活以及政治待遇的依据。

由于种种原因,该条例未能生效实施,但它对以后教师职称制度的形成有了一定的影响。

第二阶段(1960年至1965年),高校教师职称制度初步形成阶段。

1960年教育部明确指出“教师职务不是学衔”,因为“在其他国家中,高等学校的教师,一般是取得某种学位后,又能在高等学校担任某级教师职务工作,才授予相当的学衔。

我国并未实行学位制度和学衔制度,过去高等学校教师的提升,是技术职务的提升。

因此,统称教师职务名称,不仅名实相符,而且不会把它看成是教师在学术成就上的荣誉称号和教师本人终身不可剥夺的权利”。

1960年2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96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

3月7日,教育部又印发了《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这两个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高校教师职务条例已经形成。

在该暂行规定中,第一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

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

同时对思想政治、学历学识、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外语水平等也作了要求。

关于确定和提升办法规定为“应该在党委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为助教的,须经校务委员会批准;确定或提升为讲师的,除学校批准外,还要报省级教育管理部门备案;确定或提升为副教授的,学校通过,报省级教育管理部门备案;确定或提升为教授的,学校通过,报省级教育管理部门核转教育部批准。

至1965年,全国根据这些条例及其有关制度开展了高校教师职务的确定和提升工作。

“文革”十年期间,高校教师职称工作全部停止。

第三阶段(1977年至1983年),职称制度的恢复和重新建立阶段。

1977年邓小平同志指出,要恢复科研人员的职称,“大专院校也应恢复教授、讲师、助教等职称”。

1977年9月,在《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通知》中指出,“应当恢复技术职称,建立考核制度,实行技术岗位责任制”,这就为职称制度的恢复和实施奠定了基础。

1978年2月13日,教育部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要求恢复执行196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并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建议。

3月7日,国务院批转了这个报告,同意教育部意见。

此后卫生部、中科院也恢复了职称,发布了职务条例。

至1983年,五年多的时间内,经国务院和职称主管部门批准的职称系列达到22个,全国获得职称的人员共595万人,其中高级职称9.4万人,中级职称153万人。

由于这一时期国家经济十分困难,职称不能与工资完全挂钩,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学衔制度和称号制度的思想,职称制度的任命制也演变为技术职称评定制。

职称评定制度的特点,一是职称只是表明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和工作成就的称号,由专家评审确定;二是没有岗位要求和职数限制;三是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四是没有任期,一次获得,终身拥有。

由于职称评定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

1983年9月,中央发布了《关于整顿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指出存在的问题是:

①评定职称缺乏基本制度和总体规划,没有统一的领导,审批权限不一致,评审标准不具体;②把学术、技术职称给予了不是从事有关学术和技术工作的人员,以致不适当地扩大了评定职称的范围,使相当一部分获得学术、技术职称的人名不符实;③把评定学术、技术职称同评定工资级别、提高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不适当地联系在一起,从而助长了某些单位和个人搞争名夺利的不正之风。

由于上述问题,决定“把全国职称工作暂停下来,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总结和全面整顿。

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重新审定和调整原有的职称系列”。

至此,高校职称工作随之进入整顿阶段。

这一阶段“职称”一词被普遍接受和使用。

职称已不仅仅是职务名称,同时还带有技术称号性质。

尽管这一阶段职称评定工作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但是职称制度的恢复和重新建立,对增强高校教师的责任感,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尤其是对缓解高校教师队伍年龄断层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时期

1986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这是职称制度第二个时期,即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开始的标志。

在这个时期,也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年至1989年),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阶段。

1983年底暂停职称评定后,经过充分的调研和酝酿,中央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在总结以往职称评定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认为简单地恢复职称评定工作不能适应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改革职称评定制度才是正确的方向。

后在全国51个单位开始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改革试点,其中包括部分高校。

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85年12月23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向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提交了《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1986年1月24日中央和国务院批转执行。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内容是: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由此可知,专业技术职务不同于一次获得后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随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逐步开展,至1988年,全国专业技术系列达到29个。

其中,1986年3月,《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颁布施行。

在这一阶段,企事业单位共评聘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948万人,其中高级职务93.4万人,中级职务536万人。

1989年10月17日人事部印发了《关于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进行复查的通知》,称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已基本完成,要求各地对评聘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认真复查。

由此,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又一次暂停。

对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人事部向国务院的汇报提纲里讲了三句话,即“议论颇多,褒贬不一,反映甚大”。

概括起来有五条成绩:

即建立了聘任制;提高了教师的地位;改善了教师的待遇;稳定了教师队伍;调动了积极性。

同时有四个问题:

一是全国的系列太多;二是评聘合一;三是和工资挂得太紧;四是单一的评审方法不够科学。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五条:

一是由于客观形势所迫,急于展开;二是设岗工作没有做好;三是历史欠帐太多;四是改革的措施不配套;五是执行中的不正之风。

此后,全国的职称工作进入全面复查阶段。

1990年5月22日第100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提出,职称工作要先稳定下来,不搞大的动作,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走向经常化。

1990年12月25日,人事部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1990年度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1991年5月20日,在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中提出了关于转入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必须具备的几个前提条件,“一是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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