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局职权事项控制流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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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局职权事项控制流程Word文件下载.docx

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

受托地稽查局

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

根据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

(六)电子信息系统检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七)检查延期审批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四十三条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确需延长检查时间(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的

检查人员

提出申请

检查部门

负责人审核

稽查局局长

批准

(八)税收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八十八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八条

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检查部门负责人初核

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或同意)

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

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

重大案件税收保全期限延长

国家税

务总局

批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

稽查局局长

复核

市、省局税务局局长同意

税收保全措施

(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2、冻结--应当向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3、查封--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扣押--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此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除外),不在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启动稽查程序;

(二)在检查实施过程中;

(三)以前纳税期未申报缴纳的税款;

(四)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行为。

(闽国税发〔2010〕29号)

 

(九)解除税收保全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

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1、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2、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3、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十)中止检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

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情形消失

《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

《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

应按季上报省局稽查局(闽国税发〔2010〕29号)

(十一)终结检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五条

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三、审理环节

(十二)案件审理决定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四十七条

(十三)审理延期审批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条第二款

四、执行环节

(十四)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稽查局处理

执行人员

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核

执行部门向税务管理分局发出建议

(十五)停止出口退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十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二、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执行人员拟制《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部门负责人初审

稽查局

局长审核

所属税务局

局长批准

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

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十七)税收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四十条、五十五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条

(十八)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十九)撤销权

(二十)申请阻止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省局相关处室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

执行人员拟制阻止欠税人出境申请

所属税务局局长审核

执行部门

负责人初审

函请省公安厅办理边控手续

市、省税务局局长审批

局长复核

(二十一)中止执行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条

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

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

拟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

中止

执行

符合规定情形之一

中止情形消失

拟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

恢复

局长批准

(二十二)终结执行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

被执行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

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

被执行人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

所属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

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

终结

五、其他

(二十三)管辖争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条、第十一条

管辖争议

稽查局与其他省区市国地税稽查局:

对税务稽查管辖争议的

各县市国税局稽查局与跨地市国税局稽查局:

对税务稽查管辖争议且逐级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上报案件

稽查局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相关部门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

省局稽查局协商或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协商或决定

各县市国税局稽查局与地税局稽查局:

省局局长批准

省局稽查局

领导批准

省局稽查局通知上报单位

依照执行

通知上报单位依照执行

争议解决的原则:

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

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二十四)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条

(二十五)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条

(二十六)违法案件公告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以公告文体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

(二十七)举报奖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检举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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