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联社贷款操作规程修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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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联社贷款操作规程修改文档格式.docx

第七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客户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3.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

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企业注册资金及资金来源。

6.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

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7.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8.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主要包括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经营产品的市场前景;

9.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10.中长期贷款项目,应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11.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2.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式样。

13.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有:

个人身份证明;

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贷款用途证明;

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

1.保证人提供的资料:

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

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等。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

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第三章信贷业务的调查

第八条贷款调查岗位(部门)负责贷款调查。

根据客户提交的借款申请和其他相关资料,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贷款考察。

应本着双人经办的原则,为该客户指定一名主办(A)信贷人员和一名协办(B)信贷人员,按AB制方式,对贷款客户进行考察。

主办(A)信贷人员应承担经办贷款70%的风险责任,协办(B)信贷人员应承担30%的风险责任。

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4.查验客户在信用社开立账户情况。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品行状况。

1.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

2.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了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还应查询个人征信信息系统。

(三)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等。

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账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2.分析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4.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5.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6.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7.测算贷款的风险度。

第九条对个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有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条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社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并撰写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依据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办法,测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按照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测算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必须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的条款;

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贷款风险评价;

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

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利率的建议。

调查人员要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四章信贷业务的审查

第十三条贷款审查岗位(部门)负责贷款业务的审查,对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资料(以下简称贷款资料)进行审核。

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的审查。

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

贷款调查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的审查。

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的审查。

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

客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最大一户、最大十户占资本总额规定的监管比例。

(四)信贷风险的审查。

审查信贷部门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

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贷款风险度等,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信贷审查岗位(部门)在审查贷款后,要明确审查意见。

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客户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可行性,客户现有信用与经营社合作情况;

2.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效益和市场评价;

3.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

4.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第十五条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后,形成贷款管理档案,由信贷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章信贷业务审议与审批

第十六条贷款审批岗位(部门)负责组织贷款业务的审议与审批。

根据贷款授权情况报送本社贷款审批小组或县级联社贷审会审批。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岗位(部门)收到需审批的贷款业务后,按贷款业务审查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对报送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贷款业务,要求重新进行补充、完善;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贷款业务,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不再提交贷款审批小组或县级联社贷审会审批,直接将资料退回。

对审查合格的贷款业务,必须签署审查意见,根据贷审会工作规则要求,对贷款业务进行审议、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

(一)核定贷审会的审批权限。

在省、市信贷管理部门授权、授信范围内,由县级联社科学界定业务部门、主管主任、贷审会贷款的审批权限,需要上报贷审会的信贷项目列为重大审批事项。

县级联社的授权、授信要形成文件,并报省、市信贷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超出县级联社权限的贷款,也要按照重大审批事项的具体规定,履行全部程序后上报。

(二)统一规范贷审会的运作。

贷审会由6人或8人组成(人员构成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产生)。

联社理事长和监事长列席贷审会,但会上不发表任何意见,需要询问的会后进行。

贷审会日常工作由信贷部门组织实施,分管信贷的主任为贷审会主任,主持贷审会会议,不参与表决,但对审议的贷款有一票否决权。

贷审会审议贷款时,其成员要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不含)以上同意的为通过,否则,视为否决。

贷审会要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贷审会成员对每笔贷款表态发言的主要内容,会议结束时,贷审会每名成员要当场过目会议记录内容确认后在自己意见栏内签字,由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管。

贷审会或贷审会主任否决的贷款,此次该笔贷款受理程序终止;

需要提请复议的由贷款社补充意见后,贷审会重新复议,但仅允许复议一次。

(三)县级联社主任、监事长和理事长分别审批。

对贷审会通过的贷款,按照主任、监事长、理事长的顺序分别进行审查和审批。

主任主要负责审查和把握贷款的市场风险、道德风险和合规性风险;

监事长主要负责审查贷款程序的合规性;

理事长负责审查每笔贷款的全面风险。

主任审批无异议签署同意意见后交由监事长,监事长审批无异议签署同意意见后交由理事长,理事长审批无异议后签署同意贷款发放意见。

“三长”均无异议的,该笔贷款方可发放。

如“三长”中有一人不同意,该笔贷款不得发放。

(四)转授权。

如果信贷审批项目的贷审会主任及审批会签领导公出、学习或因病休假时间较长,可以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实行书面转授权。

(五)限定审批时限。

县联社对基层社上报的贷款一般要求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如果贷款额度较大,需要审查贷款企业事项较多,最长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六章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所有贷款业务都必须签订省联社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农户小额贷款另定),主要内容包括:

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经审批同意的贷款业务,贷款人通知借款人、担保人进行信贷合同商谈。

贷款人参与信贷合同商谈的人数至少在两人以上(含两人)。

第二十条信贷合同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

信贷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二)相关条款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三)信贷岗位(部门)必须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或盖指模,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第二十一条完成合同填制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并送贷款审查岗位(部门)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

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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