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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派文化中讲究实用、精于算计而又细腻、精致的倾向,与江南传统士大夫浪漫、颓废、唯美等心理传统融合在一起,为上海文化打上了深深的烙印。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城市风格,是许多城市风格与江南地区城市民俗的综合。

这一历史脉络,造就了海纳百川的上海城市精神。

  今天,上海的改革开放,更是吸引了世界各国的精英,他们带来了各自领域的先进经验,也推动着上海城市精神的塑造。

越来越多的世界人才和跨国公司汇聚到上海,不少全球商界翘楚的总部落户上海。

不仅因为上海有出色的地理环境、历史传统、文化基础、政策支持、市民素质等,最吸引他们的是,上海具有永远追求卓越的城市精神。

这种追求卓越的品格,体现于上海城市发展中所表现出来的勇于争当世界第一的精神。

比如,上海建造世界级高楼;

承办世界级盛会,包括APEC会议、世界博览会等。

这种追求卓越的品质,在上海改革开放发展的进程中日益彰显。

  一座城市精神的塑造,不能抛弃其自身的民族背景。

上海是中国的上海,它深深烙下了中华民族的印记。

中国传统文化中对政治社会开明的品格要求和儒家睿智的价值观,为上海塑造城市精神提供了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

古人说,半部论语治天下。

孔子倡导的儒家文化,如合和之道等为现代企业的运作提供了强大动力。

这已经在东亚一些发达国家得到证明。

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背景下,开明意味着不因循守旧、不抱残守缺,睿智意味着城市智慧更进一步的充分激发。

  现代化城市需要理性精神。

理性精神包括几个核心价值,诸如: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实事求是、自由进取、提倡法治等。

作为得到全球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它们成为了现代化的基石。

我国传统文化中倡导的大气谦和精神,可以极大地推动城市现代化发展。

一个现代化城市的发展要获得其他城市的认同,就必须具备大气谦和的城市品格。

在城市自身建设的过程中,积极处理好与其他城市及地区的关系,体现出一个开放城市具有的国际大都市的广博胸怀。

只有拥有这样的胸怀,才能产生向心力和辐射力,拥有强势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因此,从根本上说,大气谦和的精神,是一种对未来城市发展的更为远大的眼光。

  常言道,相由心生。

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开明睿智、大气谦和的城市形象,必然根植于城市内在的灵魂。

城市精神的本质是人的精神。

城市精神不是寄居在高楼大厦里,而是通过活生生的人的精神和气质表现出来的。

人们把多少理想、个性、激情融入这座城市,这座城市就会拥有多强的个性魅力。

这些积淀的理想目标、精神信念、文化底蕴、行为准则、生活方式等,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得到提炼、整合,培育出了群体的价值观和集体意识。

这个群体的意识和行为,代表着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并日益塑造着城市的精神。

社会保险法》:

致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导读:

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的基本内容与框架怎样?

体现了怎样的特色与理念?

就此,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对该法做以较详细的阐述。

●基本内容与框架

《社会保险法》在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实践经验、广泛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涵盖面广,内容丰富。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社会保险法》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创新、发展和完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确立了全面覆盖和统筹城乡的调整适用范围。

《社会保险法》在5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

该法将新农保制度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

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

还明确了被征地居民的社会保险问题。

——扩大了参保人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

在这方面,该法的亮点很多,比如:

为了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本法规定,这些人员可以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

规定了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完善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内容。

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原则;

为解决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难问题,规定对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人员社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规定对参保人员就医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彰显社会法理念

相比于我国以往的劳动立法,《社会保险法》在彰显和提升基本人权的保障力度以及强化国家责任等方面,均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全新高度,充分展现了社会法注重“人文关怀”的特色和理念。

从社会法的角度透视社会保险法,该法的立法成就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权利本位。

《社会保险法》以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为立法主旨,全面体现了“生存权优位保障”、“倾斜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等社会法的理念。

在适用对象上,该法突破了社会保险制度一般只适用于“职工”的限制,使其覆盖范围尽可能地扩大到作为“个人”的全体社会成员。

例如,在传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该法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即“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而使普通的农民、城镇居民亦能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在保险待遇的支付问题上,该法则以被保障者利益最大化为主要出发点,做出了一系列在现阶段最有利于实现个人利益的制度设计。

例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一规定消除了这些原本无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最大法律障碍,使他们得以获领正常的养老金。

  第二,刚性约束。

与保障和改善民生这种法理念相对应,《社会保险法》特别强调对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给予刚性约束,在该法中较多地采用了命令性条款、禁止性条款等强制性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强制措施和严厉的法律后果。

例如,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针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该法还规定了按日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法律责任。

  第三,国家责任。

明确划定国家的社会保险权力及职责的边界,是我们正确协调和处理该领域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治基础,也是在劳动保障关系方面实现国家干预与当事人自治这两者合理平衡的逻辑前提。

我国社会保险的一些混乱现象,诸如劳动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各自受理社会保险争议范围的界限不清等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权力与权利的边界不明所造成的。

  令人欣慰的是,《社会保险法》对于国家责任的规定没有局限于以往那种以宣示性条款为主的“促进型立法”模式,而是有了明显的进步乃至实质性的突破。

例如在社保基金方面,该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应承担的财政“兜底”和“专款专用”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 

管理费用,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记者李旸

让社会保险法“民生大法”落到实处

龙 

2011年7月13日 

来源:

人民日报

  自7月1日起,随着社会保险法的正式实施,那些在异地出差期间不小心生病住院的人,再也不用担心不能报销医药费了。

因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仔细翻阅社会保险法,许多人性化规定解除了人们的后顾之忧,比如:

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

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如何让这部有着“民生大法”、“劳动者福利法”之称的社会保险法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真正受益,是当前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把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同时也含有大量授权性条款及原则性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补充和细化法律规定。

从目前情况看,有些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需要一个过程。

例如,该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由于我国特殊的征收体制已有较长历史,且涉及部门利益,彻底理顺关系并不容易。

又例如,根据该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这项规定直接关系到各地的大量流动就业人员,落实起来的复杂性是显而易见的。

只有各地都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才能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关系“转得出、接得上”。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需要有关部门不折不扣的执行、监督。

社会保险事业是“三分政策、七分管理”。

例如,一些企业经营困难没有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些企业有意规避。

针对此类问题,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据此严格履行职责,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到位。

只有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严格执法,杜绝缺位和越位,才能保证社会保险法的有效实施。

  在社会保险法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的指引下,继续推动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该法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涵盖了非就业者的城乡居民,这在全世界并不多见,属于创新之举。

在较少现成经验可资借鉴的情况下,只有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才有可能找到更优的制度方案。

  一部基础性、原则性的社会保险法在给人以温暖的同时也为改革坚定了信心,指明了方向。

只有大胆尝试,及时总结,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才能把民心工程真正做实、做好。

积极引导网络舆情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金太军

  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高速增长,网络已经改变了我国社会舆论的生态环境,并形成了崭新的网络舆论场。

在突发公共事件频发和网络媒介越来越深度介入的现阶段,如何认识、把握并有效引导网络舆情,维持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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