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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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实行测绘成果的验收制度。
测绘单位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验收,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第十条测绘费用由测绘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并签订合同。
但不得高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土资源部财务司)中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工作须遵循下列规范、规程:
(一)《城市测量规范》(CJJ-99);
(二)《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
(三)《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
(四)《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
(五)《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六)《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第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实施前,应对项目区进行现场踏勘。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测绘单位、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承担单位共同参加。
测绘单位提交测量方案技术设计报告。
第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系统和标准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该采用北京54平面坐标系统。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应执行规定的地形图基本比例尺系列和分幅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地形图基本比例尺系列为:
1:
2000;
分幅标准为:
40cm×
50cm。
(三)测区的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十四条控制测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原有的国家高等级控制点的基础上布设一、二级导线作为测区的首级控制网;
当测区内高等级控制点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GPS测量加密高等级控制点,加密点要求至少与其他GPS点有一个方向通视。
(二)测区首级高程控制应采用不低于四等水准的精度进行联测。
(三)图根控制的施测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以满足设计及施工要求为标准,不宜过稀。
(四)根据测区面积大小,必须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埋石点,标准图幅内埋石点的数量不能小于三个,间距不大于1km,埋石点必须至少有一个方向与其他埋石点通视。
平面控制点标志及标石和高程控制点标志及标石埋设规格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执行。
(五)在测区不受项目施工影响的外围,应当适当布设一定数量的控制点,其数量达到以下标准:
当测区内其他控制点被毁坏后,能够利用这些外围控制点来恢复。
第十五条地形测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地形测量分为大比例尺(不小于1:
2000)地形图测量和小比例尺(小于1:
5000)地形图补测。
视原有小比例尺地形图与实际情况的相符程度和工作要求来决定是否对小比例尺地形图进行补测。
(二)测图比例尺不小于1:
2000,若设计及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可在局部地区施测1:
500比例尺地形图。
涉及到居民点用地整理的,居民点用地区域测绘比例尺不小于1:
500。
(三)地形图需施测整理区边界线,边界线必须闭合。
测图范围视情况测至边界线以外50~100m。
(四)居民点内部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的内容,如路、桥、沟、渠、水井、水系、电力线、变压器等,应实地全部测绘;
线状或带状地物通过居民点内部的部分应完整测绘。
(五)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主要附属设施均应进行测绘。
独立地物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外廓;
不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表示其定位点或定位线。
水闸应测注闸底板高程,涵洞应测注涵洞底板高程。
桥梁应测注桥面宽度及桥梁跨度。
桥梁断面处应施测一个断面,包括桥孔、桥墩的断面形状及尺寸、桥下水(地)面高程和梁底高程
对于水井、独立树、涵洞、蓄水池、水闸、桥梁、变电站、信号塔、中转站、发射塔、输电铁塔、电线杆等重要的地物,应测注其位置坐标点,并填写重要地物调查统计表。
(六)道路及其附属物,均应按实际形状测绘。
并应标注路面高程、路基宽度及路面材料。
(七)水系及其附属物,应按实际形状测绘。
水渠应测注宽度、深度、渠底高程及材质。
水塘应测注塘顶边长、塘底高程及水面高程。
河道应测注水面高程及堤、坝顶高程,在高程变化明显及走向改变的地方应加密测注。
如项目涉及到河道整治等工程内容,河道每隔250m布设一个横断面,相邻两断面的底高差大于2.5m时,要加测一个高程变化点的横断面。
在河道宽度的突然变化处、建筑物处也应加测横断面。
河道两岸有防洪堤的要在堤外20m范围内加测地形高程点。
堤防每隔50m测一个堤防中心线高程。
每隔200m测一个堤防横断面。
(八)植被的测绘,施测时按实地作物类别绘示在地形图上。
第十六条地籍测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地籍测绘应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以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进行。
土地利用现状测绘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地类划分应依照《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号)执行。
(二)实际用地类型与土地利用现状图不符部分按实际用地类型标识,并加以注释。
第十七条权属界址线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
第十八条测绘过程中需要进行现状调查工作,以反映地物的属性。
此项工作由测绘单位负责,项目区涉及乡(镇)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填写规定样式的调查表。
调查表样式见附件1。
第四章测绘成果要求
第十九条未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测绘单位不得擅自复制、使用、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
第二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成果包括下列文件:
(一)分幅地形图五份,项目区地形图(拼接图)五份,调查表五份。
(二)测绘报告五份,包括方案设计书,质量检验报告,控制成果资料、控制网图、测绘规范要求的各种控制点点之记、埋石点展点图、埋石点成果表、图幅结合表,技术总结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上述成果电子文件数据光盘五份,其中包含转化为DWG格式图纸电子文件一份。
第二十一条测绘成果图应满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需要,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测绘单位应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未按要求测绘或测绘成果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不支付测绘费用,直至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合格产品。
第二十三条测绘单位对测绘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篡改数据者将视情节严重性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禁止测绘单位压低报价或降低成果质量等恶性竞争行为,违者将被禁止进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业务领域。
第二十五条通过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业主有权中止合同,测绘单位应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表1
北京市×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重要地物情况调查表
地物
坐标
出水量
(t/h)
水位
(m)
配套功率
(kw)
井房
结构
配套渠道状况
建成
年代
灌溉面积
(hm2)
预计使用年限
(年)
备注
X
Y
1#水井
——
调查人:
检查人:
×
测绘单位:
年月日
附件1-表2
树种
直径
树龄
保护价值
是否名贵
健康状况
独立树
附件1-表3
高度
宽度
设计流量
(